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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应加强原辅料管控,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作者:佚名      2022-05-19 16:06:37     252

文/华测检测 食农及健康产品事业部

2019年1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19]214号)。《意见》指出,食品生产者应加强原辅料管控,对采购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原辅料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要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食品生产者应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管控,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开展塑化剂实验,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塑料包装材料等包装油脂类、酒类产品。

一、塑化剂是什么

塑化剂在我国大陆地区一般称为增塑剂。简单地说,增塑剂就是添加到塑料聚合物中增加塑料可塑性的物质。使用增塑剂后,塑料聚合物的硬度下降、柔韧性提高,易于拉伸和做成各种形状。可用作增塑剂的物质种类很多,如邻苯二甲酸酯类、脂肪酸酯类、聚酯、环氧酯等。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是一类常见的增塑剂,如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作为增塑剂主要用于软质聚氯乙烯(PVC)等塑料材料。

塑料在食品包装材料中应用十分广泛。经过充分安全性评价的增塑剂如果被列入相应的国家标准《-2016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可根据工艺需要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使用,并应符合标准中使用范围、使用量和迁移量等相关规定。除了食品及食品接触材料,塑化剂还存在于含有塑化剂的塑料玩具、消费品和以聚氯乙烯为主要材质的医疗设备中。医学暴露途径包括静脉注射、经口和吸入。事实上由于环境污染等原因白酒塑化剂残留标准,邻苯二甲酸酯类等塑化剂普遍存在于土壤、水等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中,所以天然香料浓缩物、浸膏类产品中往往也会检出塑化剂。

二、塑化剂危害

动物实验表明DEHP和DBP具有内分泌干扰作用,啮齿类动物长期摄入该类物质可造成生殖和发育障碍,虽然目前尚缺乏人体临床案例,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其具有人类致癌作用和蓄积性,但我们仍应警惕塑化剂超标对人体造成的未知伤害。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对健康的影响取决于其摄入量,如果邻苯类塑化剂每天摄入量不超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安全限量,那么就不会对健康造成影响。

塑化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但是添加了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遇热或者储存时间过长会自然释放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进入环境,污染食品,特别是酒类、油脂类食品中时有检出。酒类或者油脂类食品中塑化剂通常来自环境污染、生产管道。经溯源分析发现生产塑料管道中的塑化剂容易迁移至食品中,生产环节中各种管道的塑料密封垫中的DEHP和DBP也会迁移至酒类或者油脂类食品中。另外,如果企业使用的酒类以及油脂类食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包括瓶盖以及垫片,违规添加了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也会造成其内置食品的塑化剂含量超标。

三、塑化剂风险背景介绍

1、香精香料行业塑化剂风波

2011年因为台湾不法商人在“起云剂”中添加工业塑化剂,而起云剂又应用于食用香精的原因,拉开了我国香精香料行业广泛检查“塑化剂”的序幕,并被曝出国内四家香精香料企业产品含有微量“塑化剂”,同时采取了停产整顿的严厉措施。之后持续两个月的严查,使得我国香精香料行业人心惶惶。但是由于污染问题,土壤、水等环境中也存在邻苯二甲酸酯类塑化剂,所以天然香料浓缩物、浸膏等产品中往往也会检出塑化剂,同时包装材料迁移以及加工过程中也可能带入微量塑化剂。因此,食用香精香料产品中很难做到塑化剂“零含量”。

2、白酒塑化剂事件

2012年,某白酒品牌被检出塑化剂超标。检测报告显示,该品牌白酒中共检出3种塑化剂成分,分别为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白酒行业塑化剂含量超标消息传出后该白酒品牌形象产生巨大负面影响,严重影响该酒企的全国化运营与产业扩张,同时给整个白酒行业都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3、油脂类塑化剂事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监管的通知(2018年第118号),指出其辖区内部分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在国家风险监测中检出塑化剂超标,涉及企业多达14家。自治区食药监办,要求塑化剂超标企业限期开展自查工作并进行整改。

四、塑化剂管控要求

1、2011年6月1日,卫生部发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6号)。

名单中罗列了17中可能在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主要包含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苯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HXP)、邻苯二甲酸二壬酯(DN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邻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酯(DMEP)、邻苯二甲酸二(2-乙氧基)乙酯(DEEP)、邻苯二甲酸二(2-丁氧基)乙酯(DBEP)、邻苯二甲酸二(4-甲基-2-2戊基)酯(BMPP)等。此类物质可能添加的品种有:乳化剂类食品添加剂、使用乳化剂的其他种类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等。并且规定了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检测方法为《GB/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目前该方法已被《.27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所代替。

2、2011年6月13日,原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

该函规定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人为添加。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接触油脂类食品和婴幼儿食品。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以及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三种塑化剂在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

3、2011年8月29日,原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

该函涉及食品用香精香料中17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限值。由于环境污染、包装材料迁移以及香精香料加工浓缩富集工艺等原因,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可能超过规定的最大残留,因为香精香料在食品中的应用量仅为千分之一左右,因此要求香精香料与食品执行同一个限量,显然不合理,故(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规定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不超过60mg/kg。对检查超出最大残留量的,应进一步追查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来源。属人为添加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属于环境污染、包装材料迁移以及香精香料加工浓缩富集工艺等原因带入的,相关行业及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生产工艺,更新生产设备,尽可能降低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残留量。

国家将食品、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中,对该函中列出的17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如有检出,应当进一步追查其来源。属人为添加的白酒塑化剂残留标准,应依法予以查处,不属于人为添加的,应及时将相关检测数据向卫生部门通报,作为开展风险评估和制定限量值的科学依据。

4、2012年12月12日,东方网消息《卫生部:已安排塑化剂监测为制定标准积累经验》,台湾塑化剂事件后,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加强了食品中塑化剂的监督检查与风险监测。监测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了解我国食品中的塑化剂迁移或者污染,是否存在人为添加的情况;二是为制定标准积累经验。

5、2014年6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白酒产品中塑化剂风险评估结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基于风险评估结果认为,白酒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含量分别在5.0mg/kg和1.0mg/kg以下时,对饮酒者的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为防止白酒产品中塑化剂的污染,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加工器具等食品接触材料的生产,以及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加工器具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此外还要采取一切措施,降低白酒中DEHP和DBP的含量水平。该风险评估结果是从保护健康的角度得出,未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因此还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原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规定的食品中DEHP和DBP的最大残留量仅用于排查违法添加。若白酒中DEHP和DBP含量高于1.5mg/kg 和0.3 mg/kg ,但排除了违法添加行为,则含量只要分别低于5mg/kg 和1.0 mg/kg,那么对饮酒者的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6、2019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19]214号)

市场监管总局针对食品生产者提出三项风险防控指导意见。特别提出对采购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原辅料,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要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包装油脂类、酒类食品。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塑料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垫片、容器、工具等,不得含有塑化剂,避免食品接触污染。鼓励企业使用不锈钢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工具等。

食品生产经营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塑化剂最大残留量的规定。白酒和其他蒸馏酒中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含量,分别不高于5.0mg/kg和1.0mg/kg。油脂类、酒类食品中DEHP(白酒和其他蒸馏酒除外)、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DBP(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0.3mg/kg。

7、DEHP、DBP这两类常见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我国批准允许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使用的添加剂,但是不能应用于脂肪性食品、乙醇含量高于20%的食品以及婴幼儿食品中。而且这两种塑化剂在很多国家都被批准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即可用于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生产。欧盟规定DEHP和DBP可用于重复使用的接触非脂肪性食品的材料(脂肪性食品包括乳及乳制品、酒精含量高于20%的酒精饮料、酒精基质中的水果和蔬菜以及酒精提取物),不得接触婴幼儿食品。迁移到食品中的量分别不允许超过1.5mg/kg和0.3mg/kg。作为工艺支撑剂时,可以接触所有类型的食品(包括脂肪性食品、非脂肪性食品和婴幼儿食品)。DEHP和DBP在终产品中分别不得超过0.1%和0.05%。此外,欧盟法规还规定食品接触材料中所有非挥发性类塑化剂的总迁移量不得超过60mg/kg。由于迁移并不是暴露的唯一途径,欧盟要求在测定食品中的此类物质时,应同时考虑其他因素。

五、管控建议

1、企业方面:

(1)严把相关产品供应商资质,加大塑化剂排查力度;

(2)加大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材料、运输管道、成品包材塑化剂风险管控;

(3)加强生产管理、质控人员风险意识,及时准确掌握国家最新塑化剂监管动向;

(4)增加抽检监测频次,及时掌握食品原料、食品接触材料,成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情况。

2、监管方面:

(1)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执行两个“严查”,严查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塑化剂污染风险,“严查”食品包装材料和盛放食品的容器是否含有塑化剂;

(2)加强风险监测,发现存在塑化剂污染风险问题的,要督促企业排查原因、彻底整改。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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