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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塑化剂事件让我们再次关注塑化剂,这个问题您怎样看?

作者:佚名      2022-03-25 19:57:35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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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塑化剂事件让我们再次关注塑化剂,很多人都在讨论,我国是否应该制定白酒的塑化剂标准呢?对此,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CFIC)采访了陈君石院士。

雨柳:陈院士您好!当前,白酒中的塑化剂问题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如何管理白酒中的塑化剂已成了消费者、政府、企业关心的重要问题。有声音要求制定白酒中塑化剂的标准,以利于白酒中塑化剂的管理,这个问题您怎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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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君石:首先,应该明确白酒属于食品,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有关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的标准和管理规定都适用于白酒。其次,我认为现有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已有若干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类的标准和规定。其中一个主要的标准是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其中包含对7种常见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包装材料添加剂中的一类)的使用量和迁移量的限制要求。例如,对DEH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的含量限制分别为0.1%、10%,对DEHP、DBP和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的迁移量限制为1.5、0.3、9.0 mg/kg食品,与欧盟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邻苯二甲酸酯类是允许作为塑料添加剂(增塑剂)用于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也称为食品接触材料)的,但是标准限定了邻苯二甲酸酯类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迁移到食品中的量。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把DEHP列为水质的非常规指标,限值与WHO推荐的8 ug/L相一致;还将DEP(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BP列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2011年台湾塑化剂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公布了第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2011年第16号公告),即所谓的黑名单,其中包括17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紧接着,卫生部发布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文件,公布了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三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DEHP、DBP、DINP)的最大残留量,其目的是给监管部门监督执法和企业自身排查提供依据;此监管规定不是国家标准,但是如果发现超过了这几个规定的量值,就需要进一步排查是否有食品中人为违法添加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的行为,如果排除了人为违法添加白酒塑化剂标准,则应该寻找原因和进行整改。

雨柳:这些国家标准主要是关于塑料食品包装材料中塑化剂的,能够适用于白酒中塑化剂的监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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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君石:我充分理解现在公众对于白酒的关注。我愿意再强调一次,“白酒属于食品,有关食品的标准和规定也适用于白酒”。因此白酒塑化剂标准,根据上面的那些标准,白酒中不允许人为添加塑化剂;而且如果发现白酒中DEHP、DBP、DINP含量超过卫生部[2011]551号文件中的限量值,这在排除人为添加的前提下,企业要寻找原因和整改。此外,对于白酒生产企业,还有-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88《白酒厂卫生规范》标准。这些都是政府监管部门对白酒安全性的执法依据和白酒生产企业应遵循的标准。应该说我国现有的各项标准和规定足以覆盖最近发生的白酒塑化剂的问题,可以保障白酒产品的安全性。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层面,不大可能一种酒一个标准,一条鱼一个标准。当然,这是一般的道理。如果政府认为在当前形势下,需要有一个更具体的执法手段来监管白酒中的塑化剂含量,制定一个临时监管限量值或行动水平,也是可以的。

附:

白酒塑化剂标准_白酒塑化剂对人的危害_白酒塑化剂含量标准

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白酒塑化剂含量标准_白酒塑化剂对人的危害_白酒塑化剂标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

卫生部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

白酒塑化剂对人的危害_白酒塑化剂标准_白酒塑化剂含量标准

卫生部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

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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