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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奇观:12家公司全部被否,一场招标“全军覆没”!是投标太“水”,还是规则太“坑”?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02 08:15:20     0
招标奇观:12家公司全部被否,一场招标“全军覆没”!是投标太“水”,还是规则太“坑”?

引言:近日,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公告显示,山西一个农村电网改造项目的招标结果,在业内炸开了锅:12家投标企业,竟然无一幸免,全部被否决出局,项目最终以流标、重新招标告终。

      公告一出,人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12家企业集体“不专业”,还是招标环节本身埋下了注定失败的“雷”?结合国家强调的“招标人主体责任”来看,这场“全军覆没”的招标,更像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招标方在组织招标时可能存在的几个关键短板。

一、 “吹毛求疵”的清单:是严谨,还是脱离实际?

      细看公告,第一批被否决的9家公司,问题主要出在工程量清单的细微偏差上。

      例如,招标文件规定拆除某段导线的工程量是“12.881千米”,而多家企业的投标文件填的是“12.88千米”。就因为这0.001千米(即1米)的微小差别,投标被断然否决。但是在招标公告中,所有的长度都是到0.01千米的精度

      从纯技术角度看,招标方似乎“有理有据”。但这就引出一个核心问题: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以促成有效竞争、选出最优合作为目的? 将小数点后三位的精度作为“一票否决”的生死线,这种要求是否符合工程施工的计量常态?当一项规则因为过于严苛而大面积“误伤”投标人时,我们首先要反思的,是规则本身是否科学、合理。招标人的首要责任,是编制一份清晰、准确、可执行的招标文件,而非设置不必要的“技术陷阱”。

二、 “一刀切”的串标认定:内部规定能替代法律吗?

      更有争议的是对两家公司的否决理由:因聘请了同一家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直接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此认定的直接依据,是招标人集团内部的“供应商失信行为黑名单”事项。这里存在一个巨大的疑问: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规定,能否直接作为否决投标的法律依据? 在招投标实践中,认定串标需要严谨的证据链。简单地将“委托同一中介”等同于“串通”,不仅法律依据可能不充分,更可能误伤合规企业,并显著削弱市场竞争。招标人将内部规定凌驾于通常的商业逻辑之上,实则反映了其未能公平、公正地设定和维护游戏规则。

三、 模糊的“竞争性”判决:标准在哪里?

      最令人困惑的是最后环节。当仅剩的两家公司进入最终评审时,评标委员会以“报价不具备竞争性”为由,予以否决。

      问题在于,什么叫“具备竞争性”? 招标文件里并没有给出任何量化标准,比如与预算价相比的浮动范围、与市场价的参照系数等。这种缺乏前置标准的“自由裁量”,让否决决定显得主观且缺乏说服力,也让整个招标过程失去了应有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招标人的核心责任之一,正是要事先明确评审的所有标准和细则,让所有人在同一套明确的规则下公平竞争,而非事后裁决。

反思:招标人主体责任,不是“免责条款”,而是“施工图”

      这场“全军覆没”的招标,清晰地表明:仅仅“走完流程”不等于履行了责任。国家推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核心精神,是要求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质量、效率和公平性负总责。

      这意味着:

      1、文件编制要“接地气”:需求应明确,门槛要合理,避免用不切实际的精细度或模糊条款为投标人设障,从源头上保障竞争的充分性。

      2、规则适用要“依法依规”:评审标准应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通用准则之上,谨慎使用内部规定,确保每一项否决都有坚实、公认的依据。

      3、过程管理要“透明前瞻”:关键评审标准必须事先公开、量化,减少评审环节的随意性,确保结果经得起质疑。

      对于投标人而言,这次教训同样深刻。它警示所有企业:投标绝非简单套模板,必须以“显微镜”般的谨慎研读招标文件每一个字,对印章有效期、工程量小数点、业绩证明等细节保持最高敏感,因为任何疏忽都可能被置于严苛的审视之下。

      归根结底,一次成功的招标,标志不是“程序走完”,而是通过专业、公平的竞争,为项目找到最合适的合作伙伴。当所有投标人都被排除在外时,招标方最该问自己的或许是:我们设计的这场“比赛”,其规则本身,是否就是为了让所有人都“跑不到终点”?流标不是结束,而是反思和优化招标主体责任履行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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