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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开展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的新规梳理及实务建议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27 07:19:36     0
2026年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开展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的新规梳理及实务建议
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依据,针对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开展招投标活动,从主体责任定位、全流程管理、监督追责等维度作出了一系列细化与创新规定,进一步压实了国有企业的招标人主体责任。本文尝试对《指引》中关于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 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的新规定、新要求,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归纳与提炼,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分析与实务指引:

一、《指引》的总体定位与适用范围

1.法律效力与性质:《指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属于具有强指导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并非创设新的行政许可或处罚,而是对《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招标人责任条款的系统性细化、补充和操作化,旨在“引导和督促招标人履职尽责”。

2.核心适用范围:根据《指引》第二、三条,其核心适用范围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因此,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中属于“国有资金”部分进行的采购,只要达到法定规模标准,必须适用本《指引》

3.核心责任界定:《指引》第三条首次明确,招标人(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金使用者,对招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这超越了以往仅强调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将“科学决策”与“廉洁防控”提升至主体责任高度。

二、对标前决策与策划阶段的新规定梳理

《指引》第二章“标前工作”对招标决策的前端环节进行了重要规范,要求国有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管理”。

1.科学论证招标必要性(第七条至第九条)

  • 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招尽招:重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要求,防止应招不招。

  • 依法可不招标的,规范决策:对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九条等法定不招标情形的,要求项目单位在履行审批、核准手续时,同步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和事由,将决策前置并书面化。

  • 非依法必招的,成本效益分析重大新规。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国有企业不能“一刀切”全部招标。必须结合技术特性、历史交易、市场竞争等情况,综合评估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对于招标成本高或无法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标,可依法采用询比、竞价、谈判等方式。此条赋予了国企在非依法必招领域更大的采购自主权,但也施加了科学决策和记录留痕的刚性义务

2.强化招标方案策划与内控管理(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 需求管理与方案策划:要求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明确需求,策划涵盖进度、标段、技术商务要求、绩效评价、内控机制等内容的完整招标方案

  • 倡导采购效率提升:鼓励对同类型、重复性项目采用框架协议招标、集中招标等方式,提升效率,降低成本。

  • 严禁机构代责:明确不得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名义对外招标,强调招标人(企业法人)是唯一责任主体,堵住以“项目部”“办公室”等名义规避责任的漏洞。

三、对招标与投标阶段的新规定梳理

第三章聚焦招标文件编制与投标管理,强化了招标人的文件质量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

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责任(第十三条)

评标方法选择的科学性与导向性(第十四条)

主动防范围标串标与弄虚作假(第十五条)

提升招标透明度与计划性(第十六条)

深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第十七、十八条)

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第十九条)

四、对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的新规定梳理

第四、五章强化了招标人在评审和定标环节的现场管理与最终决定责任。

规范开标与异议处理(第二十、二十一条)

招标人代表的选派与职责(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强化对评标报告的审查权责(第二十五条)

压实定标主体责任(第二十六条)

增设中标候选人核验程序(第二十七条)

规范异议处理与公平性自查(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五、对履约管理与后评价的新规定梳理

第六章将招标人责任延伸至合同签订后的全生命周期。

加强履约动态跟踪(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建立供应商考核与后评价机制(第三十五、三十七条)

延长档案保存期限(第三十四条)

六、强化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的新要求

第七章及解读明确了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第三条、第六条)

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对与追责(第三十六、三十九条)

强化多维监管联动(第四十条)

总结与提炼:对国有企业的主要挑战与应对建议

核心变化总结:《指引》的出台,标志着对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管理从“程序合规导向”向“主体责任绩效导向”深刻转变。它系统构建了覆盖“标前-标中-标后-评价”全链条、强调“科学、合法、廉洁”三位一体的招标人责任体系。

对国有企业的三大核心新要求

决策科学化:在“招与不招”、“如何招”的问题上,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和合规论证,并全程留痕。

管控主动化:必须主动设置防控措施(如异常低价标准)、主动监督各方主体(代理、专家)、主动核验审查(评标报告、候选人),变被动接收为主动管理。

责任全程化:责任范围从招标过程延伸至合同履约及后评价,时间跨度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且需接受内外多重监督。

实务建议

国有企业应以此《指引》实施为契机,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制度修订:全面检视并修订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招标实施细则、内控手册等,将《指引》要求制度化。

机构与职责调整:明确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招标策划、合规审查、履约跟踪、后评价等工作,配强专业力量。

流程再造与信息化:优化招标采购全流程,嵌入合规审查、核验、报告、归档等节点,并尽可能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追溯。

培训与宣贯:对管理层、采购部门、项目部门、法务审计部门进行专题培训,确保深刻理解并落实主体责任。

总之,《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为国有企业规范使用国有资金开展招投标活动提供了详尽的操作指南,同时也划定了清晰的责任红线。提前准备、系统应对,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提升企业采购效能、防范廉洁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在需要。

国有资金招投标合规新要求来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 “公示期” 相关规定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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