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某甲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条规定明确了“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但未规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也需要事先通知。在司法实践中,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从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分析解除是否合法。因此在企业未设立工会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所在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另外,设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通知工会的目的在于,本单位的工会比较了解职工状况、企业的经营状况、规章制度等,由此可以起到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审查和监督作用,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即使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通知行业工会、上级工会,但行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往往不了解企业状况,且行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受理此种申请也无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进行的实质性地有效审查。因此,不宜以没有通知行业工会或上级工会为由就认定为违法解除。蒙某某未能提供青海某甲有限公司设立有工会组织的相关证据,其以青海某甲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亦未在起诉前予以补正,构成程序违法,系违法解除的主张不成立。
往期回顾
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要求工程款的,应达到“独立投资、独立施工、独立管理、独立担责”的实质标准。
哈尔滨中院:没有见到债务人本人、亦没有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不符合对“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楚雄中院:用金钱维系双方不正当情人关系的支出和费用,并非正常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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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受害人因犯罪行为死亡,家属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
常德中院:不当得利中的”无法律根据”应解释为“无法律规定或者缺乏基础的法律关系”。
安徽高院: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法定期间内主张了权利,被告称其已经更换微信未收到该信息,进而以诉讼时效抗辩,应否支持?
宁德中院:诈骗犯罪受害人以不当得利起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新疆高院:以“封口费”方式限制他人行使权益,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安徽高院:承运人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赔偿货主损失后能否向承运人追偿?
韶关中院:劳动者垫付社保费用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吉林中院:居民为家庭住宅进行装修装饰产生的纠纷,是否应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
吕梁中院:民事诉讼中“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情形下驳回原告起诉的认定。
广西高院: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违约行为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是否应适用《民法典》?
张家界中院:债权人、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对偿还债务进行协商,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上海高院:通过微信传递盖章后的扫描件形式签署的合同,属于合同的哪种形式?
上海一中院:夫妻一方对借款虽然并未参与,也无追认,但并非必然免除其还款责任。
咸阳中院:对已经注销的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不能视为已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
内蒙古高院:同一法律事实分别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聚合,责任应如何承担?
巴中中院:配偶一方发生婚外性行为,另一方基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目的与婚外异性签订协议并给付金钱,该协议是否有效?
山东高院:债权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时,应举证该财产线索应具有可执行性。
安徽高院:“债权转让的,则应向最终债权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是否有效?
北京三中院: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一方辩称财产系案外人所有,可否追加案外人参加本案诉讼?
吉林高院:劳动者签收装载《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邮件,是否可视为默示同意?
南宁中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产生竞合后的法律适用。
宁波中院:未提供公司全部财务账册不全等事项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企业破产后,债权人仍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公安部答复:医疗机构使用的过氧化氢、过氧乙酸消毒液的管理是执行《消毒管理办法》还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