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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设立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所在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应否支持?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2 14:34:47     0
企业未设立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所在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应否支持?

青海某甲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条规定明确了“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但未规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也需要事先通知。在司法实践中,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从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分析解除是否合法。因此在企业未设立工会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所在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另外,设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通知工会的目的在于,本单位的工会比较了解职工状况、企业的经营状况、规章制度等,由此可以起到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审查和监督作用,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即使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通知行业工会、上级工会,但行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往往不了解企业状况,且行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受理此种申请也无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进行的实质性地有效审查。因此,不宜以没有通知行业工会或上级工会为由就认定为违法解除。蒙某某未能提供青海某甲有限公司设立有工会组织的相关证据,其以青海某甲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亦未在起诉前予以补正,构成程序违法,系违法解除的主张不成立。

(2025)青02民终168号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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