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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酒驾”的提出(八)草案的建议

作者:佚名      2022-06-25 09:02:51     140

一、“酒驾”的提出 (一)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建议 在今年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其中有一条是建议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意味着,醉酒驾车违法行为有望从过去的主要有行政管理手段处罚转为由刑法规定为犯罪进行处罚。 (二)“酒驾”的定义 “酒驾”,即喝酒后驾驶车辆,它具有较大的风险。酒后驾车包括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管部门对饮酒与醉酒的处罚是有区别的,但对饮酒与醉酒的认定标准却一直没有明确。在 2004 年5 月 31 日酒驾处罚标准参考文献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 (-2004),为交管部门进行区分处罚时提供了标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20 毫克/100 毫升、小于 80 毫克/100 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100 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①] 二、当前我国“酒驾”现状 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拥有全世界 1.9%的汽车,但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 15%,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位列世界之首。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的统计信息,仅 2009 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起,造成29866 人死亡、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4.1 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619 起;发生一次死亡 5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129 起;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12 起。[②]按照国 际统计惯例,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 交通事故占 25%。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 8 月中旬的网上调查显示,有 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 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 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 66%的网民建议加强立法调研,修订酒后驾驶认定和处罚标准。[③] 在此其中,尤其是许多“个案”的发生,更是引起了媒体与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如 2009 年 1 月 21 日,河南灵宝市司机王卫斌醉驾宝马车连撞多人,造成 6 死 6 伤的惨剧;5 月 22 日,上海司机庆某酒后驾车肇事,连撞 4 人,2 人死亡;7 月 16 日,郑州傅某无证醉酒驾车连撞 11 人,致 3 死 8 伤重大事故。

另外还有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并无证驾驶造成 4 死 1 伤、南京张明宝醉酒驾驶造成 5 死 4 伤等恶性案件,一幕幕惨剧可说是触目惊心。[④] 三、国内外对“酒驾”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1.行政处罚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刑事处罚依据。在我国刑法中,可以规制“酒驾”犯罪的法条主要是:(1)《刑法》第 115 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它的规定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 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刑法》第 133 条交通肇事罪,它的规定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及 2000 年 11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 2 款规定:交通肇事致 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驾车情节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⑤] (二)国外的法律规定 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 1 周监禁,重的可以判 1 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 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当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 0.1%时,则以酒醉驾车论处。有的州将醉酒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 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⑥] 英国对酒后驾车的初犯者,吊销驾照 1 年;在 10 年内若 3 次酒后驾车,法院将判吊销驾驶证 109 年。 日本对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 0.05%驾驶员,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 5 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 加拿大对酒后驾车者罚款1470 美元,监禁6 个月;造成人身伤害者监禁10 年,造成他人死亡的监禁 14 年。 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 1000 至 5000 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 6 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 年,并且处罚金3000 至10000 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 新元及最长 10 年的监禁。[⑦] 四、对“酒驾”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一)中国的“酒文化”是基础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酒文化”源远流长,具有上千年的历史,自古以来就受到中国各个阶层的推崇,并有“惟有饮者留其名”的千古传唱。因此,在这种传承中,如果哪次聚会、吃饭没有喝酒,这就不能说是真正的饭局,也就不能很好地表现出主客之间的感情,尤其是在各种社交活动中,更是如此。在现今的社会中,在这样的一个“酒文化”的熏陶下,并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私家车的增多,酒后驾驶交通事故的发生自然而然地就增多,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二)酒后驾驶的人普遍存在着“过于自信”、抱着“侥幸”的心理等。 由于喝酒容易使人进入一种兴奋的状态,这就会使得许多的驾驶人产生许多不良的心理影响,他们会盲目的“过于自信”酒驾处罚标准参考文献法规,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够好,完全没有问题,可以很安全地驾驶,殊不知正是基于这种心理,往往会容易出交通事故,于是一幕幕悲剧就发生了;或者说酒后驾驶的人还可能是抱着种“侥幸”心理,他们或许已经意识到自己喝多了,开车可能会出事故,可是他们往往又会根据自己的经验,认为自己只要小心驾驶、放慢速度、注 意安全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可是结果还是出事了;当然,必然还会存在着一些借酒生事,漠视他人生命的一些人,这样的人酒后驾驶行为就更加危险了。 为什么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会比正常的驾驶行为要高呢?根据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时,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 0.75 秒,而饮酒后驾车反应时间要减慢 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 16 倍。所以,酒后驾驶的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⑧] (三)违反成本较低 根据社会调查显示,对于目前我国对酒后驾车处罚力度, 81.3%的人认为‘过 轻’,11.1%的人认为‘合适’,1.2%的人认为‘过重’。仅有 6.4%的人表示‘不清楚’处罚规定。”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了当前“酒驾”的违法成本低,不足以震慑“酒驾”人员,起不到警示和惩罚作用。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因此,一般性的酒后驾车如果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主要是经济处罚,最高罚款也不超过 2000 元,最严重的处罚也就是拘留 15 天而已。相对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的刑罚方式来说,过于轻缓,威慑力与预防效果都不明显。 其次,根据现行的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一般而言只是按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除了因逃逸致人死亡外,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期只有 7 年,这之于刑法的其他的条款相比而言,显然是过轻了。 (四)严格执法效果不佳,且不能实现日常化 据公安部的统计数据:截至 2008 年底,全国近 25 万交警,管辖公路长达 373万公里,即平均每名交警管理 15 公里公路(不包括城市道路)。

因此,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路面查处存在时空的疏漏,根本无法做到全天候、全区域的覆盖,而且由于酒后驾驶的自身特点,“电子警察”也不容易发现其违法行为,所以一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辖区情况进行打击“酒后驾驶”的专项治理活动。而该专项整治结束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出现反弹的现象又会比较普遍。[⑨] 五、“酒驾”行为的理论分析 根据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酒驾”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作一分析。 首先,从主观方面上看,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主要包括故意与过失。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的最低限度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不否定的态度。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或者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完全否定的态度。笔者以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在“酒驾”行为中,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

其次,从客观方面上看,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构成犯罪,而“酒驾”可以说是危险犯,它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即便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仍会使法益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与此同时,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规范也 不适合。一方面,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就类似一个“口袋罪”,什么东西都往里面放,显然不怎么合适;另一方面,“以其他危险方法”应当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相当的方法,而不能认定为泛指任何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饮酒驾驶行为来说,动辄处以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罚明显过重。因此也不能将“酒驾”并入此罪。[⑩] 六、解决之道 (一)“酒驾”入罪 根据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在“公众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有哪些建议?”中,64.6%的人赞成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刑法,这也反映出了绝大数的社会大众对于“酒驾”入罪这事是持积极肯定的态度,这也当然成为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作出如此规定的依据之一。笔者也赞成“酒驾”入罪。 不过,此次的草案规定,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之处,还需要进一步改进。首先,就惩罚力度而言,“拘役并处罚罚金”显然过轻了,并不能在适用上很好的与各种不同程度的“酒驾”相适应。

理由有两点,一是拘役的期限是一到六个月,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利益分析,“酒驾”的违反成本与它造成的危险性并不一致;二是罚金的处罚,还要看它的数额规定,高了,不一定能够很好的实际执行,低了,起不到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可以提高主刑的档次,并对罚金的数额作一适当的幅度。其次,“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后的罪名衔接问题。当酒后驾驶由危险犯转变成结果犯,由危险性变成现实危害后,应该与哪个罪名相衔接,也是必须预先考虑的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刑法修正案草案增设“危险驾驶肇事罪”,根据不同的危害后果设置不同的法定刑,以便与危险驾驶罪这种纯危险犯罪实现无缝衔接。[11] (二)加大执法力度,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在进行专项整治的同时,努力实现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工作的日常化,保证交通安全。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单一、教育方法公式化。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是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人群进行教育,如采取对被查处的酒后驾驶人进行专项学习,使他们真正懂得酒后驾驶的巨大危害性;二是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特别是在各种酒吧、迪厅、饭店等门前放置交通警示语,如“不要酒后驾车”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机构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并通过定期、定时播发“酒后禁驾”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12] 七、结语 总之,酒后驾驶行为的危害性是显然易见的,它对社会大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虽然对于“酒驾”行为屡禁不止,但是我们仍然要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结合全社会的力量,共同防治,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否则也许你就是下一个受害者,这也正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酒驾”入罪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①]张普定.“酒驾”入罪法理探析.[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3。 [②]王志远,吴茜.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问题探讨——以醉驾和飙车为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4.27。 [③]王清波,黄夏.“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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