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创业公司融资对赌:公司全体股东都签了,为什么法院还是不让公司替创始人还3000万?
一家做CAR-T细胞治疗产品的医药创业公司,拿了两家投资机构3000万元投资。如果公司没有按期完成约定的融资、上市、研发等目标,创始人要回购投资人的股权。
本金,加上年利率10%的单利。
公司为创始人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体股东都签了,公司也签了,那公司肯定要一起还钱。创始人要向两个投资人分别支付1500万元本金及年利率10%的利息。但是,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没有支持。这就很值得医药创业公司、投资机构和做融资协议的人认真看一看。一、这不是普通股权纠纷,而是典型医药创业公司融资对赌
案子里,投资人某丁、某丙分别向目标公司增资1500万元,合计3000万元。投资完成后,两家投资人各持有目标公司1.1811%的股权。- 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CD19-CD22 CAR-T细胞治疗产品新药临床试验IND申报,并启动CD30 CAR-T细胞临床试验研究;
- 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一轮融资,投前估值不低于15亿元,融资到账金额不低于8000万元;
- 以及其他业绩承诺、融资、上市、知识产权等触发事项。
后来,投资人认为目标公司没有完成约定目标,向创始人和公司发出回购函,要求履行回购义务。一审判创始人张某乙履行回购义务,支付两家投资人合计3000万元本金及年利率10%的利息。3000万本金,加上从2021年投资款实际支付之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的单利。二、研发还在推进,为什么法院仍然认定回购条件触发?
这个案子里,创始人和公司一方的抗辩,其实很有现实感。IND申报、临床入组、后续融资、IPO时间,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受外部因素影响。2022年12月完成的融资,投前估值为12.7亿元;没有完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投前估值不低于15亿元、融资到账金额不低于8000万元的约定事项。如果协议把融资金额、估值、IND申报、临床进度、上市时间写成明确触发条件,那么这些就不是愿景,而是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争议时,法院未必会因为行业特殊、研发困难、融资环境变化,就当然调整合同结果。三、最关键的问题:公司明明签了连带责任,为什么不用一起还?
公司为创始人在股权回购项下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目标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就经过了合法有效的公司内部决策,目标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反,法院认为,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均参与了协议签订,因此关于公司为创始人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有效。第二,法院进一步认为,公司能不能实际履行该回购义务,还要受到公司法上“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第三,在目标公司没有履行减资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投资人要求公司直接承担连带回购义务,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签字,不等于公司可以绕开资本维持原则替创始人还钱。因为投资人增资的钱进入公司以后,已经成为公司资本体系的一部分。如果公司直接拿自己的财产去回购投资人股权,或者直接替创始人承担回购款,可能实质上形成对公司资本的返还。这就会触及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原则,也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本案中,投资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符合这些强制性规定。四、这不是“公司担保无效”,而是“合同有效但履行受限”
条款在合同效力层面可以成立,但公司实际履行时不能违反公司法的资本维持规则。只是投资人要求公司在未履行减资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承担连带回购义务,不被支持。对投资机构来说,不能以为协议里写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就一定能在诉讼中直接让公司掏钱。对创业公司来说,也不能以为公司签了就一定等于创始人个人免责。五、医药研发的不确定性,必须提前写进协议,而不是诉讼时再解释
尤其CAR-T、细胞治疗、新药研发,本身就高度不确定。如果这些不确定性没有被明确写进协议的调整机制里,诉讼时再拿出来解释,效果就会非常有限。医药融资协议里,如果涉及研发节点、IND申报、临床试验、融资估值、合格上市等对赌目标,就必须提前考虑:六、律师费20万和保全保险费2万多,为什么也没支持?
投资人不仅主张股权回购款,还主张律师费20万元和保全保险费20032.2元。案涉《补充协议》未约定逾期回购违约情形下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的承担;《补充协议》又约定未尽事宜适用《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不要以为主协议写过律师费,补充协议纠纷就一定能自动适用。尤其当补充协议重新设计了回购机制、触发条件、履行期限、违约责任时,最好同步写清楚:七、投资人真正要关心的,不只是“条款狠不狠”
但真正发生争议时,最关键的问题不是条款够不够狠、够多。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设计清楚,只写一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在诉讼里并不能达到投资人想要的效果。回购条款不是写得越狠越好,而是要写得可执行。我认为这一点适合所有类型的合同。八、医药创业公司也要明白:对赌不是融资时的客套话
很多医药创业公司签融资协议时,对回购条款的重视程度不够。但问题是,医药行业最容易发生的,恰恰是“发展没完全失败,但也没按协议完成”。最后说一句
公司连带责任条款有效,但不能绕开资本维持原则直接让公司还钱。创始人仍然可能要个人承担3000万元本金加年利率10%的回购责任。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即使已经实际支付,也可能因为补充协议没有写清楚而得不到支持。这些不确定性,如果不在协议里提前设计好,最后就可能变成一句冰冷的判决:案例来源:(2026)鄂01民终1519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