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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该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现就金融企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整理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根据8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基本贷款类。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二)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承担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
根据8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 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 1% - 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特别说明: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资产
根据8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下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1. 委托贷款;2. 代理贷款;3. 国债投资;4. 应收股利;5. 上交央行准备金;6. 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7. 应收财政贴息;8. 央行款项;9. 除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
四、发生贷款损失时的处理
根据8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按以下顺序处理:1. 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 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特殊规定
根据86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即:85号公告与86号公告只能择一适用,不可叠加。根据85号公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贷款风险分类计提准备金,扣除比例更高:关注类贷款为2%;次级类贷款为25%;
可疑类贷款为50%;损失类贷款为100%。
六、适用主体
根据86号公告,适用主体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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