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导语

行业协会开会,说是"交流信息",实际上却在统一制定最低售价、划分销售区域、限制产量。参会企业明知道这不合法,但碍于行业压力和协会权威,只能被动配合。圣运王有银律师今天要告诉大家:面对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企业不仅可以拒绝参与,还可以反向操作,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横向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这些规定明确禁止了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搞"价格同盟""区域划分""限产保价"等行为。王有银律师指出,近年来国家反垄断执法力度持续加大,行业协会已成为重点监管对象。2025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先后查处了多起行业协会组织垄断的案件,涉及建材、医药、汽车维修、拍卖等多个行业,罚款金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
三
企业如果被迫参与了
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段行为
该如何自救

1、拒绝参与并留存证据。企业在收到行业协会关于"统一定价""划分市场"等会议纪要或通知时,应当明确表示拒绝参与,并留存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行业协会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章程或自律公约;涉及垄断条款的文件、电子邮件、微信记录;参会人员的证言;企业明确表示拒绝参与的回复函或记录。
2、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行为。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的官方网站在线提交。举报材料应当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涉嫌垄断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圣运王有银律师提醒,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于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同时,如果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举报人还有可能获得奖励。
3、主张行政罚款的免除或减轻。这里有一个很多企业家不知道的规定——宽大制度。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这意味着,如果企业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自首并配合调查,有可能获得罚款的减免,甚至完全免除处罚。
王有银律师提醒,宽大制度的适用有几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主动报告;二是报告的内容必须是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三是企业必须提供"重要证据";四是企业必须持续配合调查。第一个主动报告的企业通常可以获得最大的减免幅度,所以越早行动越有利。
4、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这是"反向操作"的核心环节。根据《反垄断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
王有银律师举例子


某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统一提高产品售价,某家未参与垄断的企业因为坚持原价反而被排挤出市场,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这家企业就可以起诉行业协会和参与垄断的其他企业,要求赔偿因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原告,可以对垄断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原告不需要等待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直接起诉。但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对同一垄断行为作出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的事实对于法院具有约束力。
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根据《反垄断法》第六十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可以主张因垄断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因被排除出市场或减少市场份额而减少的利润;因被迫接受高价或低价而多支出或少获得的收益;为应对垄断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调查费等)。
王有银律师还要特别提醒企业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因垄断行为引发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五
结语

最后,圣运王有银律师想说,行业协会的本意应当是服务行业、促进发展,而不应当成为垄断的组织者。面对行业协会的不当要求,企业应当勇敢说"不",必要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王有银律师团队在企业维权和反垄断法律服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的企业遭遇了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欢迎与我们的专业团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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