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神某环境科技公司参与某地"智慧环卫园林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政府采购招标,中标金额约6480万元。
2021年9月,另一参与供应商高某保洁公司向招标公司提交质疑函及相关证据,指出神某环境科技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业绩材料不实。招标公司审查后维持原中标结果。高某保洁公司不服,向当地财政局投诉。
财政局通过政府信息网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发现,神某环境科技公司提交的六份业绩证明合同,无法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查到对应的中标材料,实地调查确认业绩不实。据此,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神某环境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法在发布典型案例时特别指出:诚实信用是经营主体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基本前提。特许经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一旦虚假材料导致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中标,意味着公共服务质量无法保障,损害的是公众利益。
法院在裁判中援引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规定:中标结果无效后,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这意味着该项目的特许经营资格最终花落别家,神某环境科技公司不仅丢了项目,还赔上了企业信用。
最高法案例之外,财政部同期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另有两起涉及串通投标认定:
R公司因参与供应商不足3家可能废标,主动邀请D公司参与投标。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出现相互混装(R公司投标文件封面页出现在D公司投标文件中)。财政部门认定为串通投标,两家公司各被罚款并禁入一年。
三家公司的代理人均为X公司在职员工(社保在X公司缴纳),三家公司响应文件部分内容异常一致。其中X公司承认串通。最终三家均被认定恶意串通,各被罚款并禁入一年。
这两起案例揭示了串通投标认定的关键逻辑:举证责任倒置。供应商存在法定串通情形时,供应商有义务对其合理性进行举证,举证不成立即承担不利后果。个人社保信息、文件内容的可获取性,使得供应商很难用"巧合"来解释这些异常。
业绩材料务必真实。投标文件中引用的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等业绩材料,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在提交前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每份材料的真实性,确保可查询、可验证。事后一旦被发现虚假,轻则中标无效、罚款禁入,重则面临信用联合惩戒。
员工行为企业管理有责。员工代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行为,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这意味着,企业须建立严格的内部管控机制:员工不得同时在竞争对手企业任职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文件的制作、审核须有专人复核;离职员工的CA证书应及时注销,防止被滥用。
投诉是维权的正当途径。高某保洁公司发现问题后选择向财政局投诉而非忍气吞声,最终成功推翻中标结果。对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而言,发现竞争对手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时,通过正规渠道投诉既是权利也是责任。财政部门建立了投诉处理的快速响应机制,有证据的投诉往往能得到及时处理。
虚假业绩谋取中标面临的不只是政府采购法的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除罚款外,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提供虚假业绩的企业还面临民事赔偿风险——因其中标导致其他投标人错失中标机会,其他投标人有权依法主张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发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多重法律后果叠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极为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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