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甘肃省某高校及两家采购代理机构在4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因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引发的违法案件为研究对象,梳理认证范围模糊、指定特定产品、隐含规模限制、地域限定、评标要求不合理五类核心违法情形,明确各类条款的违规本质与法律定性。从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采购代理机构法定审查义务履行两大维度,深度剖析差别歧视条款产生的根源问题,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法规要求,针对性提出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审核、双方协同管理的合规解决路径,为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规避同类条款风险、坚守公平竞争原则提供实践指引。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差别歧视条款;采购需求编制;合规审查;公平竞争
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载体,其条款设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保障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落地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明确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这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审核环节必须严守的法定底线。
2026年2月,甘肃省财政厅在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检查中发现,甘肃省某高校及两家采购代理机构在涵盖精密仪器购置、机器人系统采购、管理平台建设的4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均存在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问题,相关行为已构成违法违规。本案集中暴露了当前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成为剖析差别歧视条款成因、梳理合规编制要点的典型样本。本文通过对该案件的深度分析,厘清差别歧视条款的具体表现与违规本质,剖析问题产生的核心原因,提出针对性的规范措施,助力政府采购参与主体从源头杜绝差别歧视条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本次案件涉及4个政府采购项目,覆盖精密仪器、工业机器人系统、继续教育管理平台等多个采购领域。
本案的核心违法事实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设置各类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事实由甘肃省财政厅通过招标文件、调查笔录等证据核实确认。其违法情形的认定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核心法规,上述法规明确界定了差别歧视条款的违法属性及判定标准。
本案中,差别歧视条款主要集中在招标文件评分项设置和技术参数要求两大核心维度,共呈现五类典型表现形式,部分情形在多个项目中重复出现,属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中的高频违规问题。各类条款的具体表现、违规本质及法律定性如下:
(一)认证证书评分项未明确与项目标的匹配的认证范围
该情形出现在精密纳米测量平台、多机器人智能感知系统两个项目中,招标文件将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设为评分项并按数量计分,但未明确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需与项目采购标的、服务内容直接相关。
(1)违规本质:评分项设置缺乏针对性与合理性,模糊的认证范围使得供应商可凭借与项目无关的认证证书获取评分,既丧失了评分项对供应商能力考核的实际意义,也变相抬高了项目参与门槛,对仅具备项目相关专业领域认证的中小微供应商形成不合理歧视,压缩了其市场竞争空间。
(2)法律定性: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典型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二)技术参数中直接指定特定品牌、产品、平台或生产厂家
该情形出现在核工业巡检机器人、多机器人智能感知系统两个项目中,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要求环节,直接明确指定CPU型号、激光器生产厂家、特定品牌工控机、专属开发平台等具体产品或品牌信息。
(1) 违规本质:技术参数编制脱离“功能需求导向”核心原则,转而以特定产品的参数为编制标准,属于典型的“量身定制”排他性条款。该行为直接排除了其他符合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非指定品牌供应商参与竞争,彻底违背了政府采购的竞争性原则,人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法律定性: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平等待遇原则,同时契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禁止性情形,是政府采购领域最典型的差别歧视条款类型。
(三)资质证书评分项设置隐含企业规模限制的条件
该情形仅出现在高等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中,招标文件将CCRC三级及以上、ITSS三级及以上等资质证书设置为评分项,而此类资质证书的法定申请条件中,包含企业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量、服务业绩规模等明确的限制性条款。
(1)违规本质:资质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不匹配,项目本身未对供应商的企业规模、经营业绩提出实质性要求,却通过设置高等级资质证书,间接排除了不满足规模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参与项目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属于隐性的差别待遇条款。
(2)法律定性: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情形,实质是以资质门槛人为设置市场竞争壁垒。
(四)无正当理由限定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设置固定服务场所及常驻团队
该情形同样出现在高等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中,招标文件将“在项目所在地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配备不少于五人的常驻服务团队”设为硬性评分要求,未满足则该评分项不得分,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场地权属证明、人员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
(1)违规本质:将“本地固定场所”作为考核核心,而非以供应商的实际服务保障能力为考核重点,属于无正当理由的地域限制。供应商可通过跨区域服务、远程响应+本地合作等多种合法方式满足项目服务需求,单纯的地域限定直接阻挠了外地优质供应商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是典型的地域保护行为。
(2)法律定性: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对异地供应商的明显歧视待遇。
(五)设置超出评标专家法定职责的不合理评标操作要求
该情形出现在多机器人智能感知系统项目中,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评标专家在评标现场直接查询软著证书的真伪。
(1)违规本质:评标专家的法定职责为对投标文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现场查询软著证书真伪超出了评标专家的能力范围和现场操作条件。该要求既增加了评标工作的不合理负担,也可能因现场查询渠道有限、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对供应商的不公平评判,影响评标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2)法律定性: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通过不合理的评标程序设置,变相增加了供应商的竞争风险,破坏了采购活动的公平性。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