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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升律所为某信息数据行业科创企业与战略投资者股东间对赌协议纠纷提供方案策划服务
迫使战略投资者主动要求和解并达成和解方案
01
成功案例介绍
某信息数据行业科创企业在融资阶段与战略投资者股东签订对赌协议,后因协议履行产生争议。战略投资者股东提出股权回购及不合理诉求,该争议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更引发其他战略投资者股东的不满,企业发展陷入困境。
赵洪升律所接受委托后,凭借在科创领域及投融资纠纷处理的专业优势,深入剖析协议条款与案件核心痛点,精准制定全方位解决方案。通过多轮专业沟通与策略推进,有效遏制对方不合理诉求,迫使对方主动提出和解,最终协助企业与战略投资者股东达成一致和解方案,妥善化解股东间矛盾,保障企业稳定运营与持续发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7.1施行)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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