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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视域下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治理研究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26 11:49:45     0
长三角一体化视域下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治理研究

长三角一体化视域下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治理研究

——以上海市五大新城融资纠纷为视角

贡   政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梦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林   奕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南翔人民法庭审判员

摘要

本文立足于金融商事审判实践,以长三角经济群中的重要节点区域——上海市五大新城为研究对象,采集2020年至2022年审结的企业融资纠纷案件为数据样本,梳理各类案件信息,统计不同的审判指征,结合各个新城的产业特色,剖析五大新城内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讨论不同行业融资潜在风险点,根据企业融资的不同阶段,按照前端、中端及后端的划分标准针对问题提出可行建议,以期对优化中小微企业营商环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 融资纠纷  长三角一体化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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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促进发展、稳定就业、保障民生的重要依托,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有力支撑。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工业化发展成果,这与中小微企业的巨大贡献密不可分。截至2022年末,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已超过5200万户,比2018年末增长51%。2022年平均每天新设企业2.38万户,是2018年的1.3倍。就上海而言,2022年末,全市共有经营主体327.3万户,其中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比达93.4%。全市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实现工业产值超2万亿元,占全市规上工业产值49.4%。可见,中小微企业已然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潜力股和生力军。

2020年至2022年,受国际形势等外围因素影响,部分中小微企业面临严峻的经营困境和生存挑战,由于中小微企业天然具有抗风险能力弱、资产规模小的特质,一旦债务缠身、融资遇困,则会牵一发而动全身,严重影响其生产乃至生存。如何让中小微企业摆脱债务泥沼,从源头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恢复中小微企业活力,让企业“轻装上阵”,则为本文研究重点。

一、数据采集与分析:五大新城涉中小微企业融资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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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务院正式批复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明确,将位于重要区域廊道上、发展基础较好的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南汇等五个新城,培育成在长三角城市群中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综合性节点城市。为此,上海市政府在《关于本市“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抓住“十四五”关键窗口期,举全市之力推动新城建设。在新城的具体建设目标中尤其提出:到2035年,要实现新城所在区的GDP总量达1.1万亿元,让新城成为上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五型经济”的重要承载区和产城融合发展的示范标杆。为实现这一目标,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做大做强中小微企业成为区域发展的可行之方法、必由之道路。如何做大做强,资金融通不可或缺。如何通过调研获悉融资现状,司法数据分析必不可少。

(一)样本范围与采集方式

通过在上海法院审判管理系统中进行组合条件查询,以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统计区间,分别筛选出五大新城所在区基层法院在该统计区间内审结的实际结案案由包含“借款”“典当”等融资纠纷金融案件,在所得数据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出原告为金融机构、被告名称中包含“公司”的案件信息,剔除无关案件后,总计获得有效案件数据样本2242件。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的划分类型,按照不同行业的划分标准,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相关查询信息,利用企查查等外部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对数据样本进行进一步信息整合,得到本文统计分析基础数据。

(二)数据样本外部分析

    1.融资纠纷案件增长同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变化正相关

据人民银行相关数据,2022年末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344.21万亿元,同比增长9.6%。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12.43万亿元,同比增长10.9%;2021年末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314.13万亿元,同比增长10.3%。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91.54万亿元,同比增长11.6%;2020年末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84.83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71.6万亿元,同比增长13.2%(详见图1)。从结构来看,各年末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均占各年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0%以上。从上海市的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数据来看,2022年上海新增社会融资8848亿元、2021年上海新增社会融资12126亿元,2020年上海新增社会融资10916亿元,上述数据反映出,社会融资规模始终处于增长态势,但上海市在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上出现疲软。

对比同一时期的上海市五大新城企业融资纠纷案件数据。2020年至2022年间,上海市五大新城所在区法院共审结各类借款类融资纠纷案件约64373件,其中2020年共审结10080件、2021年共审结21498件、2022年共审结32795件,在案件数量上呈现跨越式上升态势。上述案件中,涉及企业借款类融资纠纷案件的数量为2242件,不同年份结案数及占比分别为2020年690件,占比6.84%、2021年838件,占比3.89%、2022年914件,占比2.78%。上述数据反映出,企业融资纠纷在案件数量上与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变化呈现正相关,但占全部融资纠纷案件的比例逐年减低。(详见图2)

2.企业融资纠纷案件数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强相关

根据上海市政府在《关于本市“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五大新城的不同定位,嘉定新城聚焦制造业和服务业,青浦新城快速发展电商和物流,松江新城支持旅游影视、电子信息,奉贤新城发展“世界化妆品之都”,南汇新城则推进前沿产业,例如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和高端智能,五大新城均规划了各具特色的发展方向。但在新城的实际发展中,由于新城间原本存在的工业基础差异、人口基数差异等,还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不同新城间在国民生产总值这一指标上有较大区分度,在各新城主要园区的地均工业产值中可以发现端倪(详见图3)。

图3:新城主要园区地均工业产值情况图

在2020年至2022年间五大新城审结的2242件企业融资纠纷案件中,嘉定新城有488件、青浦新城有143件、松江新城141件、奉贤新城144件、浦东新区1506件,由于南汇新城在行政区划上归属于浦东新区,为便于统计,将浦东新区全区数据纳入分析。

通过比较各新城主要园区地均工业产值以及各新城中小微企业融资纠纷案件数量(详见图4)可发现两者间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

图4:2020-2022各新城企业融资纠纷案件情况表

(三)数据样本内部分析

1.企业融资纠纷案件中,涉中小微企业案件占比极高

在2020年至2022年间五大新城审结的2242件企业融资纠纷案件中,涉大型企业的案件有48件,占比0.04%,涉中型企业案件有450件,占比18.58%,涉小型企业案件有1086件,占比44.84%,涉微型企业案件数量1248件,占比51.53%,小微企业案件合计2166件,占比达96.61%(详见图5)。在上述案件中,共涉及2228家被告单位,其中,大型企业34家,占比1.53%,中型企业298家,占比13.38%,小型企业809家,占比36.31%,微型企业1087家,占比48.79%。

图5:2020-2022企业融资纠纷案件不同类型企业占比

2.涉中小微企业融资纠纷案件案由分布相对集中

在涉中小微企业的2166件借款类融资纠纷案件中,从案由分布来看,数量由多到少分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746件,占比80.61%、小额借款合同纠纷317件,占比14.64%、借款合同纠纷69件,占比3.19%、典当纠纷27件,占比1.25%、融资租赁合同纠纷6件,占比0.28%、保理合同纠纷1件,占比0.05%(详见图6)。

 3.涉小微企业融资纠纷案件起诉主体类型多样

从起诉主体来看,在涉小微企业的2166件借款类融资纠纷案件中,涉及各类银行的案件有1478件,按照银行类型划分,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有366件,占比16.90%、股份制银行有240件,占比11.08%、城商行有335件,占比15.47%、农商行有164件,占比7.57%、其他银行(如外资或村镇银行等)有373件,占比17.22%。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案件有273件,占比12.6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有144件,占比6.65%、融资租赁公司有127件,占比5.86%、保理公司57件,占比2.63%、资产管理公司有34件,占比1.57%、典当行有29件,占比 1.34%。其他主体还包括私募基金、信托、商业服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等,占比1.1%(详见图7)。

图7:2020-2022涉中小微企业融资纠纷案件原告类型

从案件具体来源来看,数量前十的企业分别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45件、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35 件、宿迁达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18件、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8件、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88件、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72件、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66件、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48件、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7件(详见图8)。上述数据反映出当前中小微企业融资途径除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外,还包括网络借贷平台、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传统融资渠道。同时,涉诉较多的银行多为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或其他银行,国有银行案件数量较为均衡。

图8:2020-2022涉中小微企业融资纠纷案件来源前十

4.涉诉小微企业行业分布广泛,第三产业占比较高

在全部案件中,共涉及2228家企业,其中小微企业共1896家,占比85.10%。按照国标行业门类划分标准,涉诉小微企业的行业分布主要在:批发和零售业689家,占比36.3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55家,占比13.45%、制造业244家,占比12.8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17家,占比11.45%、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89家,占比9.97%、建筑业91家,占比4.8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8家,占比3.06%、房地产业家44家,占比2.3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家,占比1.27%。(详见表1)

图9:2020-2022五大新城涉诉小微企业产业分布情况图

按照涉诉企业的产业分布,第一产业企业共有8家,占比0.42%、第二产业企业共有612家,占比32.28%、第三产业企业共有1276家,占比67.30%,反映出第三产业即现代服务业在五大新城的产业分布中占据突出地位,新城整体社会发展水平较高。

      5.涉中小微企业融资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分化明显

经统计2020年至2022年五大新城审结的2422件涉企业融资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剔除被告为单一大型企业的案件后,仍余涉中小微企业案件有2404件。在上述案件中,诉讼标的低于20万元的案件有670件,占全部案件比例27.87%,标的额在20万至50万之间的案件有301件,占比12.52% ,标的额在50万至100万之间的案件有280件,占比11.64%,标的额在100万至200万之间的案件260件,占比10.81%,200万至500万之间的案件有383件,占比15.93%,500万至1000万之间的案件有193件,占比8.02%,1000万至2000万之间的案件有132件,占比5.49%,2000万以上案件有182件,占比7.57%。通过分析上述数据,案件的诉讼标的呈现明显两极分化,反映企业融资需求差异明显。此外,不同新城的企业融资纠纷的情况也存在不同,嘉定新城的相关案件中有425件案件诉讼标的低于20万元,占嘉定全部案件比例的87.09%,标的额在50万以上的案件明显减少,仅21件,而1000万以上的更是寥寥无几,而其他新城均有不少比例的大标的案件。但从五大新城的数据整体而言,由于标的额小于50万的案件占比在半数以上,可从侧面反映出涉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仍具有小额特征。

6.涉企业融资纠纷案件审理周期较长、调撤率不高

经统计2020年至2022年五大新城审结的2422件涉企业融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天数,平均审理天数为116.4天,其中涉大型企业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27.91天,涉中型企业案件平均审理天数143.32天,涉小型企业案件平均审理天数130.07天,涉微型企业企业平均审理天数107.51天。整体而言,涉企业融资纠纷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从结案方式上来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1359件,占比56.11%、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547件,占比22.58%、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486件,占比20.06%,以驳回起诉方式等其他方式结案的有30件,占比12.38%,整体调撤率为42.65%(详见图10)。反映此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结案方式仍以判决为主,案件流转速度不佳。

图10:2020-2022涉中小微企业融资纠纷案件结案方式统计

二、案件呈现的新变化和新特征

(一)案件数量拐点式上涨,中小微企业比例增加

自2020年开始,2020年至2021年期间,五大新城所在区法院审结的融资纠纷案件总数增幅明显,年均新增案件数超过10000件,其中中小微企业的案件占比攀升超过100%。案件数量拐点式上升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存在天然的发展不确定性,大多处于产业链的的末端,市场进入门槛低,竞争激烈,在产能过剩的情况下,对外部环境变化抵御能力的风险较低。另一方面,2020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政策,诸如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对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作出了纲领性的规定,全国各地金融机构也相继出台一系列信贷产品,满足中小微企业旺盛的融资需求。根据OCED《中小微企业融资2020》显示,2020年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与融资条件均处于世界较好水平。然而,2020年后供需双损使得产业链末端的中小微企业经营危机加剧,面临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变,中小微企业还贷违约问题显现。放贷机构根据金融风险防控的要求,进一步严格贷款管理,加大催收力度,借款合同中贷款加速到期或交叉违约条款触发,导致借款合同从订立到启动诉讼周期大幅缩短,密集进入违约处置阶段。

(二)行业类型大幅度集中,产业链发展陷入困境

一方面,随着近年来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产业分工不断细化,中小微企业在产业发展过程中承担了许多中大型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加工的初级任务,并且为大型企业生产的部分产品进行再加工,因此以制造业为主力军的中小微企业与中大型企业进行协作,降低了整个产业的管理和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更灵活地调整经营策略、进行研发创新,也是推动科技发展的主力军。但往往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初期的大量投入就会捉襟见肘。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资金少的特性,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生存需要不断投资发展,无论是对人才的投资还是对新设备的投资,抑或是进行科技创新都需要资金的持续注入,因此稳定的融资途径是中小微企业的生存之道。反之,一旦中小微企业陷入融资困局,将会直接对处在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发展甚至存续造成威胁,导致产业链断供的系统性风险。

(三)融资渠道日趋多元化,新类型金融机构涉诉

据网络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国有大型银行信用贷款占全部普惠小微贷款比例有20%,而中小银行不足10%,其中贷款抵押率一直在50%上下浮动。一方面,商业银行信贷收紧,采取抽贷、断贷、压贷、追加抵押物等措施,导致以轻资产为主要特征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融资难。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流向各类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上述机构贷款审核门槛相对银行贷款较为宽松,但是融资成本高,中小微企业相应的债务负担进一步加重。此外,随着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以及5G、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运用于金融领域,互联网融资平台得以蓬勃发展。京东旗下的“京小贷”、阿里旗下的“网商贷”等互联网融资平台的搭建,使得大量的消费零售类中小微企业“零门槛”融入电商平台经营,亦促进互联网融资产品类型逐渐多样。

三、审理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剖析

(一)融资前端

1.普惠落实偏差,融资难题突出 

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满足中小微企业经营周转资金所需,国家陆续出台《关于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等文件,制定多项针对中小微企业普惠政策,以填补中小微企业资金缺口。然而普惠政策普及范围局限,从企业注册资金规模、纳税金额或归属于专精特新“小巨人”等各方面设置门槛,使得众多中小微企业望而却步,面对政策红利陷入“想够够不着”的窘境。涉诉纠纷中科技型企业占比居多,行业前景不明朗或成长初期尚未成规模化的中小微企业受行业类型限制、财务制度不规范等因素影响未能顺利获取信贷资金,部分企业因信息获取不对称无法获得准确全面的融资信息。除此之外,中小微企业贷款呈现出额度低、周期短、担保方式单一的特点。涉诉纠纷中金融机构审批贷款额度不高,额度普遍为50万元以下;中长期贷款比重较低,无法满足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持续资金需求;以房产、车辆等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纠纷案件比重较高,部分中小微企业因未能提供担保措施致使未能获取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源泉,金融机构过度依赖传统担保方式给中小微企业带来过重负担,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方式占比不高。

2.贷前审核不严,源头治理缺位  

金融机构作为放贷主体,理应审慎核查融资企业信息,做好贷前评估,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匹配贷款额度,从源头降低坏账、呆账风险。金融机构对于中小微企业提供的企业信息、留存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审查流于形式导致逾期后无法通过电话、催款函等方式进行催收,催收无果后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一旦发生诉讼,被告应诉率低,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进入执行阶段,也易造成执行不能后果。除信息审查外,签贷手续不完善亦致使诉讼中债权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对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保证人、代理人签字审核过于宽松,导致代签、冒签情形发生,对于签字视频、现场照片等材料未妥善留存,增加当事人签字真实性的审核难度。部分金融机构面对企业对内、对外担保情形时,未严格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影响涉诉后担保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而影响担保权利的实现。

3.条款设置不明,权利保障不力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金融机构为提高业务效率,批量适用格式条款签订借款合同,但适用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致使格式条款的效力存疑。首先,从格式条款的内容角度而言,金融机构格式条款内容涉及广泛而多样,其中与借款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主要涉及以下三类,一是扣款顺序,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扣款顺序约定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二是违约责任,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贷款即可被宣布提前到期,逾期后借款人需另行支付逾期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未付本金计算罚息及未付利息计算复利、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金融机构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三是文书送达,金融机构出于通知快捷、诉讼便利等考量,就与借款人之间的文书送达以及涉诉后法律文书的送达提前约定送达条款,金融机构可就催收文件等以邮寄方式寄送至借款人留存的送达地址,或以电子送达方式发送至借款人留存的手机号码,一旦拒收、退信或电子送达未成功,则可视为送达。其次,从格式条款的设置角度而言,部分格式条款未以加粗加黑等足以引起借款人重视的方式作出提示。特别是以电子方式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金融机构未将格式条款设置于显著位置,亦未将阅读格式条款作为签订借款合同的必要步骤,致使借款人未能有效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

(二)融资中端

1.“息费陷阱”明显,融资成本上升

贷款年利率是借款人进行借款所支出资金成本的直接指标,其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贷款年利率、计息基数、计息期限系金融机构计息的三大核心要素。实务中,部分金融机构存在如下违规情形:

一是利率标准超过法定上限。具体表现为:于诉讼中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之和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上限;在采取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本等息、定期还本等多种还款方式时,未明确载明每期具体还款本息额,或仅披露名义利率、隐藏实际利率,造成借款利率未超过法定上限的假象,借款人受知识领域限制缺乏对金融行业的了解,在贷款周期较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时不会细化计算每期利息金额,故而导致借款成本的隐形增加。

二是计息方式不合理。具体表现为:合同关于单利、复利计算方式不明晰,或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以逾期利息计收复利;在企业逾期还款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往往以构成违约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但未进行通知,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以剩余全部本金作为计息基数主张逾期利息。

三是助贷机构收费不明晰。为拓展贷款业务,部分金融机构另行委托助贷机构为其提供客户推荐服务,并设置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类目,向企业另行收取费用,变相提高企业用资成本。

2.数字赋能双刃,缔约风险激增  

有别于传统线下方式签订纸质合同,电子合同作为数字经济框架下金融领域合同订立的新兴方式,因具备便利快捷的特点,日益成为受众倾向性选择,互联网贷款应运而生。与此同时,新型合同订立方式也伴随着法律风险的滋生。

首先,互联网贷款模式下,借助人脸识别、电子签章等电子化工具,有效突破空间障碍及时间差异,实现异地审批、快速放款功能,满足中小微企业高效融资需求。但在纸质文本缺失的情况下,借款人无法直观了解借款额度期限、借款期限、期内利率、逾期利率等借贷内容,易造成借款逾期及息费计算争议。

其次,因格式条款条文众多、内容繁杂,部分格式条款以链接方式设置,隐藏于其他风险告知文件中,借款人通过APP或电子网页渠道签订电子合同时未逐项阅读及审慎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致使权益受损,且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取证意识薄弱,缺乏全程留痕意识,一旦贷款产品网页不可回溯或贷款产品短期内下架,则不利于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最后,互联网贷款过程中,电子签章普遍适用,但电子签章真实与否缺乏统一的司法认定标准。第三方机构的公证、认证文件多样,给电子签章真实性判断造成困扰。

3.融资模式多样,监管难度加大

除以保证人提供保证、不动产作为担保的融资模式外,车辆作为动产,兼具价值属性和流动便携特征,逐渐成为新型融资媒介。随着车辆融资业务的不断拓展,法律风险日益滋生。近年来,涉车辆贷款金融纠纷案件频发,其中以车辆质押典当形式引发的典当纠纷案件亟待关注。实践中,典当公司典当手续办理不规范,典当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与当票载明的典当期限并不一致,当票流于形式,典当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续当、赎当手续,绝当后仍按照典当合同约定收取息费,纠纷主体往往就法律关系为典当还是借贷,以及合同效力问题产生争议。典当公司通过安装GPS、办理借用手续后由出质人占有的方式间接控制质物,质权设立与否存疑。此外,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收费类目繁杂,款项性质难以界定,第三方与典当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利益输送难以查明致使监管难度加大。

(三)融资后端

1.政府扶持不足,外部助力甚微 

中小微企业因具备规模小、成长周期长、抵抗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的特点,故相较于大型企业,其生存发展更依赖于外部资金扶持。一旦中小微企业出现逾期情形,依赖于外部扶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给予企业筹措盘活资金,拓展企业生存空间。然而因中小微企业逾期产生的金融纠纷中,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所起作用并不显著。首先,能够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担保代偿协议的企业比重较小,且侧重于科技型行业,企业类型受限,其次,企业贷款发生逾期后,申请代偿周期漫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向金融机构代偿比例不足10%,因未受代偿导致企业仍面临巨额还款压力陷入诉讼困境,融资担保机构形同虚设,无法真正起到为企业资金链“活血化瘀”作用。

2.逾期涉诉频发,经营回转受阻

涉诉金融纠纷案件中,金融机构对于企业逾期还贷后“容忍度”不高,存在中小微企业逾期期数不多或者涉诉后已就逾期部分还清情况下,金融机构仍主张贷款提前到期,逾期后进行展期及无还本续贷比例较低,加重了企业还贷压力。此外,近九成涉诉案件金融机构均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涉诉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等资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降低企业财产转移风险,为后续执行提供保障。但企业流动资金关乎企业“命脉”,财产保全措施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导致员工工资发放、税收缴纳受阻,滋生民生风险。此外,同一中小微企业于多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情况下,一旦一家金融机构提起诉讼,往往引发多家金融机构紧跟诉讼的连锁反应,导致企业生存空间急速下降,经营无力回转。

四、共促中小微企业融资生态的路径探讨

(一)司法助推层面的路径探讨

 1.推进融资纠纷源头治理

(1)强化诉讼前端纠纷化解

中小微企业融资纠纷虽数量日益增多,但是大多数案件原告一致、合同文本固定、权责纠纷明晰,司法层面可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探索多元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一是发挥人调解、行业调解职能,针对一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典当、融资租赁等纠纷,充分发挥市银行业协会、金融工作办公室等机构,聚焦金融领域,组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加强司法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法院通过与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建立“调解前置对接机制”,通过特邀调解、委派调解等方式,建立“一体化”统管、“一网通”调解、“一站式”服务的“一揽子”多元解纷机制。三是推进线上云调解。对于当事人无法到达调解现场等特殊情况,搭建共享法庭,让双方当事人从面对面变成键对键,实现不见面调解,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对融资纠纷所涉的企业类型、行业划分、涉及人数、调解结果等对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对于存在资金链断供风险的行业及时披露风险预警。

(2)引导提高举证意识和能力

首先,借款人根据法律规定,对金融机构所主张的欠款金额和违约情形如存有异议的,应当就具体的还款情况进行初步的举证。其次,借款人主张金融机构存在收取砍头息等违规情形的,借款人需初步举证款项支付的金额和时间,重点对以现金方式交付的款项留存相关的收款凭证。再次,对于第三人代为收取息费的,借款人应注意留存借款协议签订的过程,核实第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最后,对于有具体名目服务费用的,支付款项时备注相关款项用途,金融机构未提供实际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及时主张相关权利。

2.明确难点问题审理规则

(1)提示说明义务认定

对金融消费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格式条款,包括扣款顺序、违约责任、送达条款等影响借款人权利义务的条款,在显著位置以加黑加粗字体予以明确标识,并以借款人详细阅读条款作为合同签订流程的必要步骤,并做好格式条款的释明工作。建立互联网平台监测预警机制,临近还款期限由平台自动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借款人逾期后及时以短信、邮件等形式进行催款,并载明欠款本息金额、逾期利息等具体组成。

(2)实际融资成本认定

一方面,明确“未明示不支持”的裁判原则,金融机构在相关合同当中必须明确约定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严守利率上限,对于单利、复利计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并严格区分不同还款方式下的计息方式,明确披露借款人每月还款本息金额。进一步细化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之间的差别,确保实际利率计算不超过法定上限,在采用分期偿还本金方式的借款合同中,以每期还款后剩余本金计算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对于超额收取的利息、违规收取的费用,应于每期剩余本金中予以冲抵。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当以让借款人“理解”和“注意到”的方式披露贷款的实际融资成本,融资成本应当包含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服务费、保证保险费、融资担保费等各类费用”。对于通过超额收息、违规收费、强制搭售等违反监管政策的息费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通过第三方指定人员或助贷机构巧立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应对提供服务一方苛以较高的举证义务,尤其是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收取费用的情形严加审查,打击“质价不符”的违规收费情形。

(3)电子证据效力认定

基于互联网融资的特征和现有的电子证据规则,应该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承担更严格举证义务。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对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和法律风险向借款人进行充分释明,在明确经过借款人同意的基础上,告知签订步骤。对于融资合同签订过程的举证,要求最大限度的还原融资协议的签订过程。依托线上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方式订立的借款合同,由金融机构举证有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借款人实名认证日志、对实名认证和合同签订过程进行演示的公证文件,以此认定电子签名的效力。对于融资成本、免责条款、个人担保等重要条款,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强制阅读环节,或者通过加黑加粗等方式对重要内容进行提示告知,仅通过电子签名确认格式化内容的,甚至是将上述内容隐藏在勾选栏链接或风险告知事项中的,应当结合借款人后续还款情况、是否实际知晓等情形来综合认定互联网金融机构说明义务的履行。

3.延伸拓展审判服务职能

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贷款审核过程中,经常将企业的涉诉信息作为企业信用的考量标准之一。因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获取的企业涉诉信息并不必然完整、准确,最终导致财务良性运转的企业遭遇融资限制。为避免涉诉一件挤兑一片,法院可通过涉诉信息说明服务机制,对企业的涉诉信息进行澄清和说明。此外,法院可通过定期发布融资纠纷典型案例、开展普惠金融法律知识座谈、提供融资工作指引等方式,全方面为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完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流程、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司法助力。

(二)多元融资主体层面的路径探讨

1.金融机构:优化普惠产品,强化金融服务

从商业银行信贷制度考虑,商业银行内部的贷款审批制度目前仍存在以下的现实困境:一是分级审批制度致使信贷审批权限集中在较大的分行甚至总行,一些在区县街镇经营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较长。二是银行内部严格的不良贷款问责机制,抑制了部分信贷业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尤其是业务员对新兴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因主营业务陌生,背景调查的热情不高。三是在线贷款申请依托的大数据信用评价体系,往往通过设置严格的评级机制,将部分尚未进入投产阶段的专精特新企业拒之门外。对此,建议金融机构从以下几个角度优化普惠金融服务:一是适当下放部分针对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一方面要给予基层金融机构更大的权力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另一方面也要约束基层金融机构的风险行为。二是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辅以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津贴,根据信贷风险和质量综合考量后向业务人员进行发放。三是严格贷前审核,针对中小微企业对内、对外担保的,业务员应当严格审查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规范办理融资业务的手续,做到全程可回溯管理。四是设立弹性化的在线信用评级机制,对重点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大数据进行线上信用评级的同时,对部分指标增设线下审查评级。此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普惠产品的宣传力度,完善在线咨询服务,以对企业的疑问进行更明确的解答。

    2.中小微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建立风险预警

中小微企业自身制度的缺陷,使其成为企业信用缺失的“薄档案”群体,而这主要原因是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中小微企业应当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抓手,提升在融资市场的综合竞争力,具体体现在:第一,强化企业内部合规治理,明确企业内部主体责任、经营职责、股东以及实际控股人的诚信义务、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机制和董事会决策体系,定期让商业银行和其他资方参与企业决策,有利于对企业进行监督。第二,优化企业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对财务资产进行管理,科学遵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充分利用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断健全会计管理制度。第三,深化企业信用管理,培育员工养成诚实守信的价值观,推动建立起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信用奖惩机制,引导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多元统筹监管层面的路径探讨

1.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进改革,加强监管

在监管考核方面,建议监管部门通过完善考核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内部构建支撑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资源倾斜机制,如创设针对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特殊财政考评方式,以开展中小微企业普惠融资产品过程中的各项数据、指标为考核要素。在信用评级方面,建议明确信用评级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等相关规定,制定信用评级行业的失信惩罚制度,设立信用风险管理数据库,提高信用评级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同时发布中小微企业提高信用评级的路线图,为中小微企业提升信用评级进行有效的指引。在数字金融方面,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快数据共享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经济数据生产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打造金融数据聚集枢纽和领先的数据信息服务平台,深化金融科技运用。

2.财政和税收部门:协同共治,综合支撑

在风险补偿方面,目前各地针对中小微企业金融产品风险补偿方式较模式单一,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为进一步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建议完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放松信贷控制,创新担保模式,降费率降不均,加强和金融机构的授信合作体系,进一步下沉融资担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实现发展。在激励机制方面,通过财政注资、减费降税、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弹性化监管等政策激励措施,支持金融机构间进行动态博弈,激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市场竞争意识。在政策扶持方面,要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注重支持政策的目标性和直达性,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健全风险分担机制,长期坚持完善中小微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支持政策,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长期贷款、抵质押融资的配套机制,协同构建政策支持的长效机制。

结语

xc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是世界性难题。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一直致力于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制度供给,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从加大普惠金融服务支持、降低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成本、支持产业链融资、支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支持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等全方面多维度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赋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货币、财税、监管、立法、司法以及企业自身统筹推动,方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青山常在、生机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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