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与中央企业采购(以下简称“央企采购”)在法律属性、制度定位、资金来源、采购标准目的、监管体系、操作实践等方面既有明显区别,也存在一定联系。简单来说,政府采购是花财政资金办公家的事,突出政策功能与程序合规,目标是规范;央企采购是花企业资金办企业的事,目标是在规范基础上追求效率与效益。
下面通过几个框架维度的对比分析,帮助大家梳理清楚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 核心区别:从“为什么花钱”开始
1. 政府采购
性质:行政消费行为。花的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等),可以理解为“公款”。
根本目标:满足政府运行和公共管理服务需求,规范优先,强化公开透明和廉政风险防控。首要追求程序规范、公开透明、防止腐败,确保公款使用合法合规。
采购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核心逻辑:“花钱”的规则至上,强调行政约束。
2.央企采购
性质:生产经营行为。花的是企业自有资金、经营收入、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等,属于商业活动。
根本目标:满足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以盈利为核心,效率与规范并重。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和创造利润,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强调竞争择优,兼顾效率、成本效益和供应链安全。
采购人: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市场竞争的国有企业。
核心逻辑:“赚钱”的效率与风险控制并重,内部治理与国资监督并行。
⚖️ 方式对比:两套不同的“工具箱”
目标和规则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它们使用的采购方式也有所不同。
1. 政府采购
程序刚性。由财政部及各级财政机关主导,实行“预算—采购—支付”闭环监管机制,每种采购方式都有严格的法定流程、时限和文本要求,全国高度统一,自由裁量空间小。采购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规定。
主要采购方式包括:
公开招标:主要方式,达到数额标准就必须采用。
邀请招标:供应商有限或公开招标成本过高时采用。
竞争性谈判:用于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时间紧急的情况。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技术复杂的项目,重视综合评审。(具体参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询价:采购标准统一、现货充足的货物。
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针对小额、高频的零星采购。(具体参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批量集中采购:对通用产品(如电脑)归集需求后统一采购。
2. 央企采购
受国资委、发改委、行业监管部门等多头监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他项目主要根据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了采购方式和条件,属于原则性框架,较为灵活,企业可据此制定内部采购管理细则,更贴近商业实践。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询比采购:一次性书面报价,比价确定。适用于需求明确、标准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充分的项目。
竞价采购:多轮次公开竞价(类似拍卖)。主要适用于以价格竞争为主的项目。
谈判采购:与多家供应商谈判,综合评审。适用于技术复杂、需确定方案或供应资源少、联合研发等项目。
直接采购:与特定供应商商议。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紧急情况、专利技术、独家供应保障等特定情形。
? 两者联系:制度的趋同与协作互鉴
政府采购与央企采购并非完全孤立,二者既在规则层面保持独立,又在统一市场、制度创新、供应商资源等方面深度耦合。二者都涉及一定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的配置,都对市场公平竞争与产业导向产生深远影响,共同构成了国家公共采购与资源调控的重要部分。
1. 填补制度空白:央企采购新规的出台,填补了国企非招标采购长期缺乏统一上位法依据的空白,使公共采购制度体系更完整。
2. 规则相互借鉴:央企采购在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如建立电子集采平台、合格供方动态库、负面清单)上吸收了政府采购经验。政府采购在供应链管理、数字化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如首台套产品采购)等方面,也借鉴了央企注重实效的灵活性。
3. 共同落实国家战略:两者都是落实产业、创新、绿色等政策的重要工具。例如,都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预留份额、消除不合理门槛),并在支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产品上发挥引导作用。
未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推进,其规则边界呈现融合趋同的发展趋势,但“公法监管”与“私法自治”的底层逻辑差异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