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创业者、老板们,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需要通过融资来增强资金实力、进行产业升级、提升市场竞争力。但大多数企业因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而难以获得资金,企业在此情况下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融资。本文将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及担保等方面分析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银行贷款的法律风险防控
1、贷款合同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时,应当正确填写贷款目的及贷款用途,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虚构用途或提供虚假材料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2、银行贷款的法律风险
明确界定贷款主体:若企业贷款主体责任界定不明,易出现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企业名义贷款导致资金被个人占有,需由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防控
1、禁止行为
企业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贷牟利行为。民营企业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时,民营企业可能面临借贷合同无效、涉及刑事犯罪等法律后果。

2、对于债务转化的借贷关系应保留原债务凭证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对于企业因货款、工程款等债务转化形成的借贷关系则应当保留原债务凭证,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避免因无实际的借贷发生而导致无法追索。
3、关于借条的注意事项
借款合同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依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条内容中币种、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信息需完整、详细;明确担保责任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需约定有效送达地址。
4、关于借款利息的注意事项

三、担保的法律风险防控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法律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不得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注意事项
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且需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若接受担保方未尽到上述合理审查义务,接受担保方不得主张该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贷款需如实申报、规范签约:贷款用途必须真实、具体,绝不签署空白合同,逐条审核合同条款。 审慎过桥、优选担保:企业慎用联保互保方式进行担保,优先采取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担保。 民间借贷需合法:企业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贷牟利行为,书面凭证需保存,利率约定需合法。 涉及担保需谨慎:企业涉及担保时,要及时履行审查担保主体是否适格、担保程序是否具有瑕疵等合理审查义务。
特别声明: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企业融资选择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正式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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