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中,陈述与保证条款作为“交易信息平衡器”,承载着弥补信息缺口、界定风险分配的关键功能。2025年最新数据显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争议中,超过30%直接涉及陈述与保证条款的解释与违反问题。这些条款既是交易双方信任的基石,也成为事后争议的源头。本文将从监管要求与司法实践双视角,剖析陈述与保证条款的违反情形与责任承担,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实操参考。
01
法律框架与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不仅关乎合同约定,更涉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进一步明确,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在监管实践中,对并购重组业绩承诺的监管日趋严格。证券交易所开展靶向问询,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业绩承诺安排及履行情况。在并购重组审核中,监管部门也对业绩承诺严把质量关,重点关注其是否明确可行。

02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违反情形
资产权属瑕疵
资产完整性是并购交易的核心关注点。在一例矿业公司收购案中,转让方保证拥有目标公司名下两处关键矿业的完整权属,但交易完成后发现其中一处矿权存在质押情况且未披露,导致采矿业务受阻,受让方最终通过仲裁成功主张赔偿。
资产权属问题的高发领域:
· 知识产权所有权不清
· 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
· 关键资产被设定担保物权
· 授权许可存在限制条件
财务信息不实
财务数据是交易定价的基础,也是虚假陈述的高发区域。欢瑞世纪案中,重组交易对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存在虚假陈述。法院判决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突出了“追首恶”的司法倾向。
财务报表虚假陈述通常表现为:
· 虚增营业收入或利润
· 隐瞒或有负债
·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
·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经营资质与合规隐患
经营合法性保证是跨境并购和特定行业并购的关注重点。某医药企业收购案中,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拥有所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交割后发现一重要产品批文即将到期且续期存在重大障碍,导致受让方交易目的严重受挫。
经营资质问题常出现在:
· 行政许可或资质证书即将到期
· 资质取得过程存在瑕疵
· 实际经营与核准范围不一致
· 环保、安全等验收不合格

03
责任认定中的争议焦点
条款具体程度影响违约认定
概括性保证条款如“转让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往往难以直接作为认定违约的依据。相比之下,具体保证条款如“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更易操作和认定。
根据2025年司法大数据,涉及具体保证条款的争议,守约方胜诉率超过75%;而概括性保证条款争议中,这一比例仅为40%左右。
尽职调查影响责任分担
受让方的尽职调查程度直接影响其权利主张。当受让方已具备调查条件且专业能力足以发现问题时,法院可能减轻转让方责任。
山东华鹏案例显示,当资产剥离承诺未履行时,各方对《协议书》、《承诺函》与《意向性协议》之间的差异产生不同理解,仲裁庭需结合交易整体背景判断各方真实意思。
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
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并不必然导致赔偿责任,需证明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失计算也是实践中的难点,特别是涉及商誉减值、未来收益损失等间接损失时。
下表展示了常见违反情形与责任认定要点:

04
违反陈述与保证的多重责任体系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虚假陈述,可能引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叠加。
民事责任层面
合同责任是基础责任形式。欢瑞世纪案中,交易对方因提供虚假信息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实践对重组方案中虚假陈述的“零容忍”态度。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承诺人违反承诺的,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证监会将对承诺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责任与刑事风险
虚假陈述可能同时违反《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引发证监会行政处罚。严重情况下,可能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欢瑞世纪案中的参与,也体现了证券领域“默示认可+明示退出”的民事赔偿诉讼机制的发展。

05
司法实践新趋势
“追首恶”原则深化应用
投服中心在欢瑞世纪支持诉讼案中,坚持“追首恶”理念,要求重组交易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认可了这一观点,强调重组交易对方有义务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中介机构责任强化
欢瑞世纪案中,法院认为审计机构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核实营业收入确认时点,导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主观上存在过错,应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诺变更程序严格化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下表展示了不同责任形式的特点与适用条件:

06
风险防范实战建议
条款设计:具体化与量化并行
陈述与保证条款应具体化、量化,避免模糊表述。例如,不仅保证“重大合同已披露”,还应明确“重大合同”的标准(如金额超过500万元或净资产5%)。
对交易目的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应设置专项保证条款,如核心资产权属、关键资质、重大诉讼等,并与交易价格调整机制、合同解除权联动。
尽职调查:留痕与确认并重
尽管上市公司并购通常经过尽职调查,但针对关键问题的专项核查仍不可或缺。对发现的问题,应通过书面形式与转让方确认,并将其作为陈述与保证条款的附件。
交割前后的核查资料应完整保存,作为未来可能争议的证据。转让方对风险提示的回应、对不确定事项的说明,都可能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因素。
违约救济:路径明确化
合同应明确不同违约情形下的救济路径。对于可能影响交易根本目的的保证事项,可约定单独解除权;对于一般保证违反,可设置赔偿计算公式。
损失计算方式应尽可能明确,如按未披露债务金额的1-1.5倍赔偿,或按估值影响幅度调整交易对价。明确的赔偿机制可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交割后风险管控
交割后应尽快对关键保证事项进行复核验证,如资产权属转移、资质续期、重大合同履行情况等。发现可能违反保证的情形,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并固定证据。
设置合理的保证金安排或分期付款机制,为交割后发现的保证违反提供救济保障。实践表明,有一定支付保留的交易,卖方的合作程度明显提高。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博弈,反映了并购交易中信息优势方与风险规避方的理性较量。在2025年后的监管环境下,随着“追首恶”和“责任穿透”理念的深化,市场参与者更需从“合同文字”到“实质风险”全面把控。只有将陈述与保证条款转化为切实的风险防控机制,而非简单的合同范本复制,才能在并购重组这场高风险游戏中赢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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