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息先行支付、资金共管及股权质押】(合同陷阱)
在前期洽谈、考察等工作完成以后到了签正式合同的环节,合同要求企业方先期支付投资款一个月的利息(先行支付利息的多少根据企业方的承受能力)到指定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或企业缴纳几万到几十万的合同履约金(诚意金),(银行资金共管,是指企业出资金在银行与投资公司开立资金共管账户)几十万到两三百万不等,账户里的资金和密码都是由企业方保管,但要取出共管账户里的资金必须要有投资公司签字才行(共管了客户的钱不管多少最后都取不出来款也贷不到)。
投资公司给的理由是收取这个履约金,主要是担心他们做了大量工作,贷款做下来了以后怕项目方不要了,所以才收取,如果项目方没有违约,则计入利息里边,如果他们做不下来,这个钱也是保证会退的。
因为钱不在投资公司那里,而在银行,所以企业方想想也算合理也就交了。
可能也有不交的,不交的他们会再用其它手段,叫你交律师费,说是律师过去办手续的费用,大家一人承担一半,反正最后律师过去会以各种理由办不了,自然律师费和履约保证金就落入骗子公司口袋。
共管账户办好以后投资公司会说按照合同的约定安排人员去项目地办理抵押公证手续,办手续人员的差旅费由企业方出,最终结果是抵押和公证都办不了,公证处的人会告诉企业方,这个合同根本就办不了抵押和公证,既然办不了企业方和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就无法履行,合作就会终止,但是企业方需要取出共管账户里的资金需要投资公司配合才行(投资公司设的圈套这个时候用上了)。
投资公司会使用不不理不睬,这也不行,那也不是,一直拖拖拖,使用拖延战术,会以各种借口说之前为了这个项目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因为是由于企业方的原因导致办不了手续,所以责任在于企业方,投资公司的损失需要由企业方来赔偿,企业方不承担投资公司的损失,投资公司就不配合企业方取共管账户里的资金,企业方本来就缺钱,而自己的钱却取不出来,也只有同意赔偿投资公司的的损失(诈骗成功)。
          在前期洽谈、考察等工作完成以后到了签正式合同的环节,合同要求企业方先期支付投资款一个月的利息(先行支付利息的多少根据企业方的承受能力)到指定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或企业缴纳几万到几十万的合同履约金(诚意金),(银行资金共管,是指企业出资金在银行与投资公司开立资金共管账户)几十万到两三百万不等,账户里的资金和密码都是由企业方保管,但要取出共管账户里的资金必须要有投资公司签字才行(共管了客户的钱不管多少最后都取不出来款也贷不到)。
投资公司给的理由是收取这个履约金,主要是担心他们做了大量工作,贷款做下来了以后怕项目方不要了,所以才收取,如果项目方没有违约,则计入利息里边,如果他们做不下来,这个钱也是保证会退的。
因为钱不在投资公司那里,而在银行,所以企业方想想也算合理也就交了。
可能也有不交的,不交的他们会再用其它手段,叫你交律师费,说是律师过去办手续的费用,大家一人承担一半,反正最后律师过去会以各种理由办不了,自然律师费和履约保证金就落入骗子公司口袋。
共管账户办好以后投资公司会说按照合同的约定安排人员去项目地办理抵押公证手续,办手续人员的差旅费由企业方出,最终结果是抵押和公证都办不了,公证处的人会告诉企业方,这个合同根本就办不了抵押和公证,既然办不了企业方和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就无法履行,合作就会终止,但是企业方需要取出共管账户里的资金需要投资公司配合才行(投资公司设的圈套这个时候用上了)。
投资公司会使用不不理不睬,这也不行,那也不是,一直拖拖拖,使用拖延战术,会以各种借口说之前为了这个项目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因为是由于企业方的原因导致办不了手续,所以责任在于企业方,投资公司的损失需要由企业方来赔偿,企业方不承担投资公司的损失,投资公司就不配合企业方取共管账户里的资金,企业方本来就缺钱,而自己的钱却取不出来,也只有同意赔偿投资公司的的损失(诈骗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