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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规典型案例剖析与问题启示(二)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2 05:23:24     1
上市公司违规典型案例剖析与问题启示(二)

2025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联合多部委召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跨部门工作推进座谈会”;仅时隔数日,证监会、财政部便于1月9日联合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这两项举措同向发力,直指上市公司财务乱象,助力市场去芜存菁,稳步推进上市公司提质提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承接上期文章上市公司违规典型案例剖析与问题启示(一)

八、路**息(9****8)

案例事件

2024年,公司虚构销售业务虚增业绩的行为被中国证券报曝光,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方案。

违规原因:

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2023-2024年营收和利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财务信息不真实准确。

法律条文: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整改措施。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应当满足合同各方批准、权利义务明确、支付条款明确、具有商业实质、对价很可能收回等条件,不得虚构收入。

财税处理:

冲销虚构销售业务对应的收入、成本,追溯更正2023-2024年度财务报表;补缴因虚增业绩产生的税款及滞纳金,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稽查工作。

问题启示:

中小企业需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完善销售业务全流程核查机制;财务部门应坚守会计准则,拒绝配合虚构业绩的违规要求。

九、*ST苏*6****0)

案例事件

2024年,公司长期隐瞒实际控制人及虚构贸易业务的行为被证券时报曝光,因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违规原因:

2018-2023年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20-2023年通过无实质贸易业务虚增营收和利润,且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法律条文: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包括实际控制人的姓名、住所、持股比例、控制方式等;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对手方、交易金额、交易目的等;财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财税处理

冲销虚构贸易业务的收入、成本,追溯调整2020-2023年度财务报表;补缴全部违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

问题启示:

实际控制人信息属于资本市场核心披露要素,隐瞒相关信息将触发退市风险;企业需摒弃“虚增业绩保壳”的错误思维,坚守合规经营底线。

十、派**份(3****1)

案例事件

2024年末,公司收入延期确认的会计差错被证券市场周刊报道,监管部门要求其说明会计处理合规性。

违规原因:

2024年度收入存在延期确认的会计处理差错。

法律条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应当合规。

财税处理

按照收入确认准则的要求,调整2024年度收入确认时点,将延期确认的收入计入正确会计期间;根据调整后的收入数据,补缴或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完成税务申报更正。

问题启示:

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需结合控制权转移、客户验收等核心证据,避免主观随意调整;建立收入确认政策的内部复核机制,确保会计处理合规性。

十一、海**铁(6****0)

案例事件

2024年3月,公司重大算力服务合同公告内容不全问题被上海证券报指出,12月因财务信披违法违规收到行政处罚文书。

违规原因:

3月披露的重大算力服务合同公告内容不完整,12月因财务相关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行政处罚相关文书。

法律条文: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合同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金额、合同期限、交易标的、交易实质、付款方式等核心信息,确保披露信息完整、准确,不得有重大遗漏。

财税处理

若合同披露不全涉及收入核算偏差,需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更正税务申报;针对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按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启示:

重大合同披露需涵盖金额、期限、交易实质等核心要素,避免因信息不全引发市场误解;建立合同披露与财务核算的联动审核机制,确保信息一致性。

十二、越**力(3****2)

案例事件

2024年,公司2018-2022年长期业绩造假行为被第一财经曝光,成为资本市场典型的长期财务造假案例。

违规原因:

2018-2022年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假出售资产等虚增营收和利润。

法律条文: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应当满足合同各方批准、权利义务明确、支付条款明确、具有商业实质、对价很可能收回等条件,不得虚构收入。

财税处理:

全面冲销虚构业务和虚假资产出售确认的收入、利润,追溯更正2018-2022年度财务报表;补缴历年虚增利润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承担税务部门的罚款处罚。

问题启示:

长期财务造假将严重透支公司信用,最终面临退市及巨额处罚;中介机构需强化对长期资产出售、大额销售业务的核查力度,防范系统性造假。

十三、*ST高*0****1)

案例事件:

2024年,公司长期开展空转’、‘走单业务虚增业绩的问题被证券日报曝光,监管部门对其采取退市风险警示措施。

违规原因:

长期开展无商业实质的“空转”“走单”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法律条文: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财税处理:

冲销无商业实质业务确认的收入,追溯调整历年财务报表;补缴因虚增收入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配合税务稽查工作。

问题启示:

“空转”“走单”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不得确认收入;上市公司需聚焦主业发展,通过真实业务提升核心竞争力。

十四、ST复*6****4)、ST太*6****9)、福**方(3****)、贵**灵(*****4)

案例事件:

2024年12月,四家公司均因财务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行政处罚文书,相关处罚公告被证券时报等媒体集中报道。

违规原因:

财务相关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具体细节未单独披露)。

法律条文: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财税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认定的违规事实,调整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更正会计差错;补缴违规涉及的税款及滞纳金,处理相关税务处罚事项。

问题启示:

财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即使细节未公开,违规行为仍将面临监管处罚;企业需建立常态化的财务合规自查机制,防患于未然。

十五、全行业多维问题启示

(一)对上市公司

需夯实财务核算基础,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收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等核心业务的会计处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针对资金占用、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关键领域建立专项管控机制;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摒弃“业绩造假”“虚增规模”的短视行为。

(二)对监管机构

需持续保持“零容忍”态度,加大对系统性财务造假、长期信披违规等恶性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扩大监管检查覆盖面,通过常态化巡检、专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苗头;完善退市制度,对重大违法违规企业坚决实施强制退市,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三)对投资者

需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警惕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异常波动、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占比过高等风险信号;理性看待企业业绩增长,结合监管公告、媒体报道等多渠道信息判断投资价值;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遭遇上市公司违规导致损失时,积极参与集体诉讼。

(四)对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需强化履职责任,严格执行审计程序,重点核查收入真实性、资金往来合规性等关键领域;坚守独立审计立场,拒绝配合上市公司的违规要求,避免沦为财务造假的“帮凶”;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及时跟进会计准则和监管政策变化,确保审计意见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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