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503破11-3-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嘉善宇泰服饰辅料厂的申请,于2023年7月6日作出(2023)皖1503破1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嘉善宇泰服饰辅料厂对六安市金酉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3)皖1503破11-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六安市金酉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的规定,对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六安市金酉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20日前,向六安市金酉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梁舒婷,联系电话:18063061635)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市金酉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金酉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21日15:00分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