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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壹法暖企案例”推出案例三

B公司诉老李、老黄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已足额出资股东的权益应予以保护
基本案情
B公司因与A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货款12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仲裁费。但A公司未履行裁决内容,于是B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查,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9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老李认缴出资2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0%,已于2012年6月18日前缴足;老黄认缴出资8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0%,应于2016年2月26日前缴足却未足额缴纳。A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在此情况下,B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的股东老黄、老李在未出资范围内连带清偿A公司前述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老黄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支付货款12万元、仲裁费7747元及违约金;而老李已缴足认缴出资,B公司要求老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老李作为案涉公司的中小股东已缴足认缴出资,故法院认定其无需再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法保护已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
转载于公众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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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贤军,男,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拥有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证券基金、经济师等职业从业资格及职称,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认证四星A级财务管理师,EMN企业管理法财税高级顾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