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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财务核算不规范、内控不完善、信披不准确领警示函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10 23:51:36     35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22号),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

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存在差错,导致更正前的2020 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商机项目立项不够严谨,风险把控不足;个别项目结算报告传递不及时,影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管连平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肖宝玉作为公司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转自: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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