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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怀柔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案金额达2亿余元的“过桥贷”案中案,获二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是专门从事“过桥贷”业务的贷款中介人员,与负责协管、分管贷款业务及公司信贷部的银行工作人员勾结,向有过桥资金需求的企业收取高额利息,涉嫌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300万元;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10万元。

图为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23年7月,怀柔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银行工作人员受贿案中,发现在银行客户需要还本续贷缺少资金时,作为银行信贷人员的被告人,会向客户介绍贷款中介人员进行过桥贷。企业到期还贷、银行续贷空档期,中介提供短期资金周转,看似正常资金拆借,但频繁面向不特定对象收取高额息费,背后极有可能涉嫌非法放贷。为全面消减“犯罪黑数”,怀柔区检察院立即开启穿透式审查,并引导公安机关对案件中涉及的贷款中介人员谢某某、李某等人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
经查,2020年2月至2023年1月,谢某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勾结银行工作人员,获取有贷款需求的客户资料,两年内单独或共同面向银行客户,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共计发放贷款50余次,非法放贷数额高达人民币2亿余元。
过桥贷款,本来是为填补资金到位前的资金缺口而临时性“搭桥”进行的短期高息融资方案。若银行信贷人员与非法贷款中介内外勾结开展非法放贷等违规金融活动,不仅扰乱经济市场秩序,加重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还潜藏多重金融风险隐患。
怀柔区检察院持续强化金融检察履职效能,在办案过程中,深挖关联犯罪,精准打击“行业内鬼+贷款中介+过桥资金”等金融黑灰产业链,实现上下游非法金融活动同步追查、全链条惩治。同时,将检察履职从末端办案延伸至前端预警和治理,持续助力防范化解信贷领域金融风险,筑牢区域金融安全法治屏障。
一是揭开多层合法经营伪装,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实质
针对谢某某、李某以典当行名义“借壳”经营,企图以公司行为掩盖个人犯罪事实、规避个人刑责的情况,怀柔区检察院经实质性审查发现,涉案典当行未实际经营典当业务,放贷资金来源及利息分配均与典当行无关,谢某某、李某在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时,也并非以典当行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认定本案系自然人独立实施的非法经营犯罪。针对谢某某、李某拆分收费项目、虚构第三方服务费、银行服务费等名目混淆非法获利的行为,怀柔区检察院通过审查账户实际控制关系、资金闭环流向、钱款给付原因,依法认定相关费用均系放贷关联非法收益,将收回本金之外的所有费用统一纳入“非法放贷利息”范畴,最终核定涉案贷款实际年利率超36%,为精准指控犯罪奠定事实与法律基础。
二是突破“零口供”抗辩,实现对犯罪全面精准打击
针对谢某某、李某到案后,对关键问题“零口供”情况,怀柔区检察院在市检察院指导下,会同侦查、审计人员全面开展取证工作。以资金流向、通信记录审查为核心突破口,对二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箱数据等海量数据进行交叉审查,还原二人长期非法放贷、将放贷情况发送至微信群聊、由群内财务人员将放贷本金和时间以及收取利息情况发送至谢某某电子邮箱的完整犯罪轨迹,全面精准认定二人两年内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共计发放贷款50余次、涉及金额2亿余元的犯罪事实,实现对该犯罪的全面、精准打击。

图为检察办案组与公安民警审查会商涉案流水去向
三是由案到治,共护区域金融安全
该案的办理反映出少数银行从业人员底线失守,与非法贷款中介相互勾结,利用续贷业务制造需求,催生非法“过桥贷”野蛮生长。高额“过桥”成本持续转嫁至中小微企业,极易诱发资金链断裂,滋生连锁金融风险。怀柔区检察院并未止步于“就案办案”,而是开展“由案到治”全面履职。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人员管理与资金监管、中小微企业融资规范等问题,通过走访多家中小微企业、前往银行开展专题调研座谈等,全面剖析问题发生原因,向涉案银行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建议,帮助其健全完善业务治理体系、岗位制约和人员监督机制,推动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领域“黑灰产”。涉案银行立足当前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检察建议和企业融资需求,推出“无还本续贷”服务,有效减少企业为频繁倒贷付出“过桥”资金伴生的高额利息和风险,保障民营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图为怀柔区检察院赴涉案金融机构(左)、涉案中小企业(右)调研问需
(供稿:怀柔区检察院)
(总第439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