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中说,目前行业“大而不强,募资结构失衡,部分国资基金偏离功能定位,募投管退各环节均有短板”,而《指导意见》正是旨在“实现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
元朴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林金谷向《商法》评价:“《指导意见》并非简单的监管收紧,而是对私募监管架构及治理格局的全面升级与优化。”
![]() | 林金谷 合伙人 元朴律师事务所 |
《指导意见》并非简单的监管收紧,而是对私募监管架构及治理格局的全面升级与优化。
他认为,新规落地后,“证监部门将成为监管主力,执法力度及威慑力大幅提升”。
国枫律师事务所驻上海的合伙人刘倩关注到监管逻辑的转变。她说:“最核心的趋势是监管逻辑从‘重登记、轻监管’转向‘源头防控、全周期管控’,以及监管模式从‘单方规制’升级为‘多维共治’。”
落实到具体实践中,她指出“行政监管主导地位被强化”和“准入端大幅前移”两大趋势。其中,后者体现在将“综合研判会商”列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
林金谷说,这是首次将综合研判会商上升为全国统一标准流程,此后未经此流程将不得申请经营主体登记。该机制要求新设机构在办理工商注册前,必须先通过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与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联合评估,从源头防范行业风险、杜绝“伪私募”。
行政监管之外,《指导意见》也引入了社会监督机制。林金谷说,新规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首次引入“吹哨人”制度,通过设置举报通道,发挥社会监督和内部线索的作用。
而在市场层面,新规加速了对不合格管理人的清退注销,“真正实现证监系统、自律协会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办理”,林金谷说。
风险处置责任的属地化重构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
《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的处置由其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刘倩分析说:“此前私募基金风险处置存在典型的‘三不管’困境:基金业协会能注销但无执法权,证监局可处罚但缺地方资源,地方政府有维稳压力但缺专业授权。”
![]() | 刘倩 合伙人 国枫律师事务所 |
此前私募基金风险处置存在典型的‘三不管’困境:基金业协会能注销但无执法权,证监局可处罚但缺地方资源,地方政府有维稳压力但缺专业授权。
而此次新规将处置机制推向“政府牵头、部门配合”,有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央地权责错位问题。
此外,管理人异地经营时,注册地政府将被动承担处置责任,她认为这一改变会倒逼行业减少“税收洼地注册、一线城市办公”的套利模式,引导注册地与经营地统一。
对于计划通过私募基金融资的企业,刘倩提示:“未来融资的合规门槛将显著提升,但‘耐心资本’的质量也会更高。”随着政府、国企基金被严管,保险、社保等长期资金入市,出资人会更加专业审慎,对企业治理和财务规范提出更高要求。
她建议企业应提前做好三件事:“第一,反向尽调,核查投资方是否被列入黑名单;第二,加强自身合规,规范财务流水、关联交易,应对未来穿透式核查;第三,善用政策,在对赌、否决权等条款谈判中,援引‘鼓励耐心资本’‘规范对赌’的政策导向,提升融资效率。”
面向未来,林金谷预测,新规可能带来阵痛期与磨合期。基金管理人对政策影响及自身合规调整的更多关注,可能导致企业短期融资的不确定性,“但长期看来将极大有利于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他说。
在后续融资中,林金谷认为企业应“关注真正合规能力强、投研体系成熟、风控完整及业绩稳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避免因私募基金自身合规暴雷而对企业经营及融资造成不利影响”。
他同时指出,企业也应敢于拒绝不公平的对赌条款:“对于明股实债、刚性保本保收益、创始人单边承担全部创业责任等可能导致双方失衡的条款,要敢于说不,剔除不合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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