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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评审专家该如何避险?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12 06:43:44     0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评审专家该如何避险?

在政府采购实务中,评审专家往往是项目结果的“把关人”。然而,当招标文件本身存在隐蔽的逻辑漏洞或不合理要求时,评审专家往往容易陷入“按规定评不下去,按经验评被质疑”的两难境地。

案例:一次“务实”评审引发废标

某LED屏政府采购项目共包含18项标的。招标文件在其中9项标的产品的参数下方均单独备注:“投标时供应商针对以上参数的响应需提供封面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同时,这9项产品中带有“★”的重要参数后,也重复了上述要求。

在评分办法“投标产品的性能与需求的吻合程度(40分)”这一项中,招标文件规定“▲”参数负偏离作无效标处理;“★”参数低于采购需求标准每项扣2分;其他技术指标低于采购需求标准每项扣1分。招标文件还明确:“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等),未提供的,视作负偏离。”

上述9项标的产品参数共计200余项。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字面意思,评标委员会需要在各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中,逐一核对这200余条参数是否全部体现且达标。经过集体讨论,评标委员会决定采取符合货物类项目常规的评审思路:对带有“▲”“★”的参数,必须提供检测报告且指标达标,否则扣分或废标;对于“其他技术指标”,若供应商在“商务技术偏离表”中承诺“无偏离”,且其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未体现该指标,则不视为负偏离扣分(只有在报告中体现了但未达标时才扣分)。

项目结果公告后,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直指中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并未体现“其他技术指标”内容,按照招标文件“未提供的,视作负偏离”的规定,应当予以扣分。最终,该质疑被认定成立,中标结果被取消。

“三问”评审过程

复盘采购过程,有三个问题值得延伸探讨。

200余项参数全覆盖,是“严谨”还是“量身定制”?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在检测报告中去查找这200余条参数,大概率所有投标人40分的客观分都会被扣完。如果真的有某家供应商能够提供一份完美契合这200余条参数的检测报告,这是否意味着该技术参数带有极强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评标委员会的“集体专业判断”为何失效?评标委员会作为一个汇聚经验与能力的智囊团,在发现招标文件不具备实操性时,试图用行业惯例和专业经验去“修正”评审标准,以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初衷虽好,但这种脱离了招标文件字面条款的“集体判断”,在面临法律法规的严格审视和供应商的质疑时,显得苍白无力。

谁该为招标文件的“重大缺陷”买单?该项目前期2次更正参数,最后废标,根源在于前期招标文件编制的极度不专业——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范围条款表述存在严重歧义。

评审专家如何自我保护

第一,坚守“按图索骥”底线,切忌越权“打补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这意味着,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必须被严格限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框架内。

在本案中,无论200项参数的核对工作多么繁重,无论“未提供视作负偏离”的规定多么不合理,专家无权在评审现场修改或放宽评审标准。

第二,敏锐识别“重大缺陷”,果断按下“暂停键”。在本案中,评审专家正确的做法不是硬着头皮评下去,而是应当按照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停止评审。本案情形就属于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情形。其一,该招标文件条款存在歧义。备注要求“针对以上参数需提供检测报告”,与评分办法中“未提供视作负偏离”结合后,导致“部分提供”该如何认定产生严重分歧。其二,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无法评标。200余项参数要求在多家供应商的检测报告中一一对应,这超出了常规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同检测机构采用的检测标准各异,报告呈现的指标也各不相同),导致客观上无法进行公平打分。其三,涉嫌违反强制性规定。如果这种参数要求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定制报告,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三,做好书面记录。当评审专家发现上述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作书面记录。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招标文件存在缺陷。如果采购人确认,则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如果采购人拒绝确认并强行要求继续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记录异议和保留意见,以此表明自己已尽到审慎义务,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这起废标案提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不是参数的简单堆砌。同时,这也警示评审专家:经验主义不能凌驾于规则之上。在评审现场,评审的专业不是帮采购人“圆场”,而是敢于指出招标文件的致命缺陷,依法依规行使“停止评标”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守住政府采购的公平底线,保障评审专家自身的职业安全。(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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