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条规定,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分别定义如下:
(1)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应当注意《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条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的差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对象是通过资格审查的两家以上的供应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则没有这些具体要求。
(2)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与唯一供应商通过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应当注意《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一条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的差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指的是只有唯一供应商,确定成交的方式也是组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单一来源采购”则是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两者的差别是很明显的。从立法技术来看,深圳特区条例略胜一筹。
(3)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财政部认定或创设的政府采购方式
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授权,创设了三种采购方式,分别定义如下:
(1)竞争性磋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框架协议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3)合作创新采购,根据《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五、深圳特区独有的采购方式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9年修正)独有的采购方式有“竞价”和“跟标”,分别定义如下:
(1)竞价方式采购,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公开发布信息,由供应商竞价,按照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跟标采购,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指采购人为满足紧急需要,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管理的跟标信息库为依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对跟标采购方式的研究,详见鄙人发表在2022年7月《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上的专业文章《深圳市政府采购中的“跟标采购”方式》。(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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