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支笔都要走招标?政府采购程序之困
前两天和一位区县基层单位的朋友聊天,他倒了一肚子苦水:单位要换个5块多钱的打印硒鼓配件,明明不在集中采购目录里,金额也远没到当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单位愣是要求必须走完整的政府采购线上流程,比价、报批、走系统花了整整三天,耽误了日常办公不说,光是流程上投入的人力成本都远超商品本身。
何止五元钱的打印鸡配件,有些单位买支一元钱的笔都要走招标!
为什么?因为保险起见,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一律启用政府采购程序。不这样走一遍,面对审计时怕说不清楚。
一个“怕”字,道出了政府采购程序被扩大化使用的困境。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立法本身从来没有要求所有财政性资金采购都走统一政府采购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仅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对于目录以外、限额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完全可以自主选择自行采购,立法本意就是给小额零星采购留足灵活空间,兼顾合规性与采购效率。
然而现实是,大量小额零星采购被“绑”进了正规程序。高校规定1000元以上必须统一采购,5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有的地方电子商城要求0元以上都必须在平台下单;更极端的案例,连一元钱的办公用品也要走一遍采购流程。那为什么到了实践中,就变成了“一刀切全走程序”?
何以至此?无非三点:
一是怕担责,目前我国针对小额简易采购的专门规则仍不够清晰,不少单位怕具体经办人自行采购惹上“瓜田李下”的嫌疑,审计纪检检查的时候“说不清楚”,干脆把完整政府采购程序当成了“免责金牌”,不管金额大小先套上程序外壳,“只要程序对,责任就不归我”;
二是层层加码,不少地方和单位内部规定突破了法律边界,有的地方要求所有采购哪怕几毛钱的商品都必须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的高校明确1000元以上就必须集中采购,变相扩大了政府采购的强制适用范围;
三是监管导向错配,当前监管审查大多只重程序合规性,不关注采购效率和资金绩效,只要流程走了就算合格,没人核算时间成本、行政成本,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多走程序多安全”的惯性。
当“合规”成为唯一标准,政府采购就演变成一套规避责任的程序工具。“能用政府采购程序的都走程序,能用招标的都走招标”,至于采购成本和效率,反而根本不会考量。
这种泛化的代价是沉重的。小额采购具有数量多、频次高、单价低的特点,本应采用灵活高效的自行采购方式。强行套用正规程序,导致采购周期拉长、成本攀升、无法及时满足需求,最终出现财政支出绩效低下的“逆效率”现象。
更值得警惕的是,当程序本身就代表“合规”时,采购人员更倾向于“不买对的,只买贵的”,贵的有程序兜底,便宜的反而说不清楚。
破解程序泛化的痛点,核心就是把握好“放”与“管”的平衡。
其一,建立简易采购程序。对内要建立分级授权的内控制度,不同金额的采购对应不同审批层级,不用什么都上会走流程,同时增设简易采购方式,明确适用范围,让小额自行采购有法可依,终结无法可依的恐慌;对外要灵活运用框架协议、电子卖场比价等简化方式,既做到痕迹可追溯,又省去不必要的冗长环节
其二,从合规导向转向绩效导向。 改变“程序合法即万事大吉”的评价标准,更关注财政支出的实际效益。对于小额采购,效率本身就是绩效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程序成本超过采购标的本身价值时,已经本末倒置。
其三,监管部门转变思路。 审计和纪检对小额采购应更注重采购结果的评价,用大数据动态监管替代对流程形式的过度要求,既堵住腐败漏洞,而非一味抠程序。监管不变,采购人就永远不敢放手。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明确提出,要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服务高质量发展。采购程序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平和效益,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才是对财政资金真正负责,而不是让每一笔小额支出都背上沉重的程序负担。把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好,才能真正把钱花在刀刃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