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提高多频次、小额度货物采购效率和便利度,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通过网上超市实施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超市,是指依托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实现纳入网上超市品目且在一定预算金额以下的货物全流程网上交易和动态监管的采购平台。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福建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采购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在网上超市完成入驻,并通过网上超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厂商;
(二)代理(服务)商;
(三)综合平台电商;
(四)品牌电商等。
第四条网上超市分为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专区(以下简称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自行采购专区。
本办法所称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类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交易。
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专区,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小额零星货物采购。自行采购专区下设综合馆、特色馆、行业馆、绿色建材馆等场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或调整自行采购专区场馆。
第五条网上超市采购,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六条采购人通过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采购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本级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通过自行采购专区采购同一品目或同类别的产品,其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级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产品,其年度累计金额同时不得超过该品目的集中采购金额起点。
第七条网上超市的公告信息,应当按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者网上超市指定的栏目发布。
第八条网上超市通过设立场馆、开辟专栏、加挂标识等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引导采购人采购创新产品、绿色产品、中小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等。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网上超市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统筹规划,确定网上超市品目或商品范围并动态调整、适用范围及交易规则,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采购专区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和网上超市平台建设运维机构等的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委托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委托协议负责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的运营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发布并完善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运营管理规则,对供应商征集和日常管理、产品上下架维护、价格动态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交易评价、争议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采购人违规采用网上超市规避政府采购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网上超市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同级采购人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采购行为进行指导等。
第十一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本区域或者作为全省联动征集人负责该品目全省范围网上超市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供应商征集、商品上下架信息审核、商品价格监测、交易纠纷调解等。
第十二条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推荐本地区特色商品和供应商入驻网上超市特色馆。
第十三条行业馆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网上超市各自行业馆的统筹管理,确定适用范围、商品类别或品目、供应商信息审核、商品价格监测、交易活动监督管理、交易纠纷调解等。
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授权所属单位落实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落实运营管理职责。被授权的所属单位或被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试点城市的财政、住建和工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荐符合绿色建材需求标准的产品和供应商入驻网上超市绿色建材馆。
鼓励政策实施范围以外城市积极推荐符合绿色建材需求标准的产品和供应商入驻网上超市绿色建材馆。
第十五条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运营管理,负责供应商征集入驻、商品上下架信息核对、商品标准化管理、商品价格巡检,负责交易纠纷处理分配和考核,负责特色馆、绿色建材馆交易纠纷调解。按照自行采购专区运营管理规则对供应商、商品交易活动、价格管控等实施日常管理服务,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运营情况。
第十六条综合平台电商负责网上超市综合馆本平台的子商户征集及管理、商品上下架信息审核、商品价格巡检、交易纠纷调解等。
品牌电商负责网上超市综合馆本品牌的代理商入驻及管理、商品上下架信息审核、商品价格巡检、交易纠纷调解等。
第十七条网上超市平台建设运维机构负责网上超市系统运维,提供信息技术、数据处理、运行维护、平台运营等服务。
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当加强网上超市采购的内部管理。
(一)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注重市场比价,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择优选购物美价优的产品,不得超标准、超需要采购。
(二)加强对自行采购专区采购行为的自查评估,做好同品目采购金额的累计统计,不得将应当以法定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通过网上超市采购。
(三)将采购性价比、履约情况等纳入绩效管理范畴,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采购行为合规性。
第三章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
第十九条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展示的产品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产品,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框架协议约定的产品。
第二十条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适用于相关框架协议约定范围内的采购人采购。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采购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产品,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省、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机构作为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的管理机构,按照“谁征集、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管理、协议管理、供应商管理等工作。
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结果跨区划(域)的,第二阶段的交易管理工作由适用区划(域)的管理机构各自负责。
第四章自行采购专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自行采购专区为便利采购平台,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通过本专区采购。
第二十四条自行采购专区所展示的产品包括:
(一)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有通用需求且易于比价的商品;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有金额起点且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商品。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通过自行采购专区采购的,按照本办法、网上超市运营管理规则和采购人单位内控制度等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及时完成下载和归档工作,形成完整、可追溯的采购档案。
网上超市平台对相关采购材料临时保存期限为30天,逾期将自动清除。
第二十六条自行采购专区各场馆结合自身特点展示和销售相关产品。
综合馆主要展示和销售采购人办公、生活等综合性产品。综合馆交易商品类别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采购人共性需求等要求确定。
行业馆主要展示和销售行业领域特有的专业设备和物资等产品。行业馆由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提交意向,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设立。行业馆适用于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采购人采购。
特色馆主要展示和销售福建省内特色商品,落实乡村振兴等政策。特色馆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为单位集中展示本地区特色商品。
绿色建材馆主要展示和销售符合绿色建材需求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制定相应场馆运营管理细则,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直接使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账号登录网上超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上述主体以外的单位或企业,需要通过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应当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在线申请相关场馆采购权限,经运营管理机构初审、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开通。
第二节供应商入驻及退出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入驻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各场馆运营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应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供应商应当按照相应场馆的运营管理细则办理具体入驻事宜。
供应商实行承诺制免费入驻。
运营管理机构、平台建设运维机构以及与其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企业,不得向网上超市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网上超市供应商入驻条件发生变化的,已入驻供应商应当满足新的条件要求。不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逾期仍不符合的,予以清退。
入驻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网上超市,退出前须经运营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保障交易各方权益。
第三节产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行业标准、采购人需求、品目特点等,建立完善标准统一的产品库,指导供应商规范发布产品信息。
第三十三条入驻供应商应当按照相应场馆的运营管理细则,规范录入和维护产品信息。
企业信息、产品参数、服务内容等可能影响交易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超市信息更新。
第三十四条供应商发布的产品必须是具备商品条码、市场公开销售、价格可查询对比的通用产品,不得提供地域差异化定价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供应商销售的产品及产品配件的价格均不得高于大型电商平台上厂商或自营店相同款式、相同服务内容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向网上超市以外消费群体销售的价格。产品配件、运费、服务保障等单独计费的,价格应单独列示。
第三十六条运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规则控制、技术监测、人工比对、检举核实、数据分析、定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产品价格的管理。
采购人发现自行采购专区产品价格偏高的,应当从市场电商、线下实体店等渠道采购,并留存相关渠道价格信息等材料备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价格预警、高价提醒等方式,督促采购人及时关注高价采购行为。
第三十七条运营管理机构、综合馆综合平台电商和品牌电商、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自行采购专区相应场馆内商品价格、质量问题及交易纠纷。
第四节交易规则
第三十八条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采用以下交易方式:
(一)直购;
(二)竞价;
(三)电子反拍;
(四)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三十九条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产品下订单的交易方式。
直购方式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就产品的价格进行议价,争取更加优惠的价格,供应商根据双方商议后的价格修改订单。
第四十条竞价是指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发布竞价公告,符合公告内容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实质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四十一条电子反拍是指采购人选择2个以上品牌同品目同等档次商品,在采购人确定的商品品牌、型号、配置的范围内,网上超市中经营该商品的所有供应商均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多次报价,至截止时间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生成采购订单的交易方式。
第四十二条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交易方式:
(一)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50万元的,可以采用直购、竞价、电子反拍等交易方式;
(二)单笔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采用竞价或电子反拍交易方式。
第四十三条采用竞价、电子反拍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发布竞价、电子反拍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参与竞价可以多次报价,以时间截止前的最后一次报价作为供应商最终报价。
有多家供应商最终报价相同且最低的,由采购人根据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人;竞价公告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四十五条参与竞价的品牌和供应商不足2个(家)的,竞价到期自动终止。
第四十六条竞价、电子反拍拟成交产品价格高于网上超市相同技术、商务条件的同款产品直售价格的,竞价、电子反拍结果无效。
第四十七条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提交订单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
采用竞价、电子反拍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供应商确认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与供应商可在订单确认后协商签订采购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以网上超市确认的订单为准。
第四十九条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交易货款支付采用等额预付款方式,具体流程为:
(一)交易双方确认订单后,采购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订单金额等额款项转入网上超市指定托管账户,否则订单将被系统自动关闭;
(二)货款到账后,供应商按照订单或合同约定时间供货;
(三)采购人在订单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验收并确认付款;
(四)采购人确认付款后,货款通过托管账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采购人未按订单或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付款,视同通过验收,网上超市将按系统设定的最后期限自动确认付款。
订单确认后,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取消交易的,采购人提交退款申请经运营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预付款原渠道退回采购人。
第五十条采购人应根据网上超市订单、合同或成交规则规定的期限和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自行留存验收记录,并在网上超市功能模块中记录验收和付款情况。
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及其提供产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供应商应当对采购人验收和付款及时性等方面进行评价。采购人或供应商未按时进行评价的,网上超市按“满意”自动评价。
采购人应当将供应商产品评价结果作为开展网上超市采购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反映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每年对网上超市产品信息、产品价格、供应商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等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专项检查及抽查情况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争议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途径处理:
(一)集采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根据征集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二)自行采购专区项目根据管理规则提交运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分配,运营管理机构、综合平台电商、品牌电商、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照各场馆交易纠纷处理权限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依法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十三条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运营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及网上超市管理规则、信用评价办法等对相关当事人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采购人、供应商存在违反网上超市管理规定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应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并按照违规情节轻重执行相应管理措施,包括:
(一)暂停网上超市交易权限;
(二)下架违规商品;
(三)冻结商品;
(四)扣减诚信分并记录不诚信行为。
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移送同级财政部门处理。违反商品质量、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运营管理机构按入驻协议、相应场馆运营管理细则等规定暂停其网上超市交易权限或停止其参与报价1个月至36个月,并在网上超市公告信息栏目公示。暂停权限时长应根据违规次数和情节严重程度确定,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委托运营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一)在入驻、商品上架、参与竞价、电子反拍等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运营管理机构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恶意串通;
(四)参与竞价、电子反拍等采购活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订单;
(五)不履行采购订单义务或者履行采购订单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要求继续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
(六)拒不执行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运营管理机构的整改要求;
(七)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整改,可以通知运营管理机构暂停其网上超市交易权限;情节严重的,告知其预算主管部门共同督促整改。
(一)违反网上超市管理规定,拒不执行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运营管理机构管理要求;
(二)拒不履行在网上超市商品交易、履约相关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法院判决;
(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网上超市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按下列途径反映:
(一)涉及采购人、供应商违规,或商品信息、价格、交易等问题的,向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运营管理机构反映;
(二)涉及商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三)涉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第三方收费问题的,向财政部门投诉、检举。
第五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网上超市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违法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1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购〔2017〕3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福建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和金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财购〔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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