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意见为: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但须依据“三管三必须”和属地分级原则,并由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授权。
有权挂牌督办的“行业主管部门”特指《安全生产法》等明确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应急管理部门对工贸危化等行业、住建部门对建筑行业、交通部门对交通运输等),而非广义的行业管理单位(如工信部门通常不直接监管安全,而是指导督促安全管理)。 挂牌督办对象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程序上需下达正式督办文件,明确整改要求、时限和责任,并实行闭环管理。 实践中,市、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对本行业领域内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跨区域或特别严重的,可由上级安委会或部门提级督办。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各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均明确“谁监管、谁督办”原则。
需注意:若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承担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如部分综合工信部门),则通常无权直接挂牌督办,而应协同或提请应急管理部门等法定监管主体实施。
个人观点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的制定实施主体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2007年)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第五条也是明确“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结合该《规章》“监督管理”授权的行政主体和罚则中处罚部门的授权规定等,得出结论:
无论是《安全生产法》及专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政府规章规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行政监督管理主体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法定权力和义务责任制定和监督实施包括通过行政执法手段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但可以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且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依规移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详见:微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或迎优待简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初印象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的制定实施主体问题。一是地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无权擅自制定。曾有地方省市文旅部门自行制定发布的文旅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南,均为无效文件。二是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无权擅自制定。
详见: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能的误读与错位:以《文旅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例
三、以《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为例,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明确督办要求,并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监督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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