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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
开车要有驾驶证
可是
你知道吗?
排污也要有许可证!

目前,太原市正在开展对火电、造纸等24个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固定污染源全覆盖。通过落实“摸清底数、排查无证、分类处置、清理整顿”四项重点任务,2019年6月底前,完成太原市24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清理整顿工作,使许可证应发尽发、无证排污单位得到清理,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基础支撑。

此次清理整顿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分类处置,引导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为推动排污单位守法创造条件,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
重点行业和管理类别名录





答疑解惑



Q
清理整顿行业及对象是什么?

A: 2017年和2018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24个重点行业,行业类别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重点行业和管理类别名录》。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单为基础,同时排查2018年投入运行的24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清查出以上行业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待查排污单位清单。

Q
对列入清理整顿清单的排污单位如何分类处置?

A: 分为以下6种情形
01
禁止核发类
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者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报请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责令拆除、关闭。
02
停产类
对停产的排污单位,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恢复生产前,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03
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
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依据权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04
无总量指标类
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依据权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其许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如有明确要求)从严确定。
05
“未批先建”类
对2015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未批先建”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依据权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此类“未批先建”类排污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对2015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不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
06
其他情形
按照“先发证再整改”的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依据权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所以,对于排污企业,申领好排污许可证是当前环境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下面,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关于“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事”。
第一、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
根据规定,排污许可实施信息化管理。环保部将建设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都将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排污许可的管理全过程都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
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都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社会监督等信息将在信息平台上记录;排污单位可以在信息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申请前的信息公开和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时的信息公开。
二、如何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分两步。
首先,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之前对主要申请内容进行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申请前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时间不少于5日。
然后,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也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核发排污许可证权限部门
排污单位应当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由各区环保部门及依法具有环保审批权限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负责实施。
第四、无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情况
根据规定,以下九种情形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获得排污许可证:
1、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没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或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7、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变更;
8、排污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9、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排污许可证领取后
领到排污许可证并不是排污许可管理的终点,而是开端。根据暂行规定,排污单位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还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2、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3、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4、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5、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此外,在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时,排污单位还应当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应当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应当申请补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将贯穿企业生产排污的全过程,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基本依据。加强企业环境合规管理,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履行环境法律义务,才能保障企业的有序生产和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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