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探讨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共同贷款利息的合理财税处理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27 12:55:35     0
探讨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共同贷款利息的合理财税处理

 关注蓝字“春风税吧”

现在不少企业存在融资的问题。企业融资时银行往往会根据企业需要贷款的额度要求企业提供产权抵押。如果企业自己没有产权,就需要与公司相关人员(股东或者法人)提供产权抵押,也可以实现申请贷款额度的目的。也就是说企业贷出的该笔款项是通过自己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流水、纳税数据以及与公司相关人员(股东或者法人)的产权抵押实现的。如果企业和个人共同使用这笔贷款,银行转入企业账户的贷款企业再转给个人账户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银行开具给企业的利息发票企业该如何合理列支呢?    

针对该问题我们跟税务部门资深稽查人士做了深入探讨,最后得出结论如下:

一、如果不存在共同贷款,企业独自贷款后转借给法人,业务应确认为转贷,则企业收到个人交回的利息按收入处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如果该借款实际为双方共同付出代价取得的,并非企业贷款后再转借而为,同时约定双方按实际使用资金比例各自承担利息,则在收到银行开具的发票后,贷款企业将发票金额按双方的使用额度比例进行分割。

 三、如果企业与企业间出现类似的共同贷款业务,则一方可以另一方提供的利息分割单作为费用支付依据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由于该结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分析而来,并没有更明确的条文支持,我们仅把上述观点跟大家做分享,欢迎大家共同探讨沟通。

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企业面临类似的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涉及金额较大情况,建议在处理过程中秉持相应观点跟所属分局做好有效沟通再进行相应处理。

采取分割单方式账务处理建议:

收到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自用部分)

         其他应付款(共同贷款人用)

转给共同贷款人时:

借:其他应付款(共同贷款人用)

    贷:银行存款

收到共同贷款人转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共同贷款人利息)

转给银行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收到银行利息发票即同时根据共同使用贷款比例做分割单:

借:财务费用(自用部分)

      其他应付款(共同贷款人利息)

    贷:应付利息

分割单知识小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税咨询部热线:13930193407

工商资质部热线:13503292522

我们坚持为客户提供专业厚道的服务,坚持“诚信为企,厚德载富”的经营方针,为行业坚守!

(作者:李晓)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