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德恒杭州王磊律师、王琪超律师代理的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374)等五被告与原告某酒企(系某A股头部上市酒企旗下品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得终审全胜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民终702号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依法驳回原告方1000万元的全部索赔请求。
本案历时三年,双方累计提交证据材料近万页,本所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研判、扎实的证据梳理与精准的庭审抗辩,最终实现一审、二审全面胜诉,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经营权益,打造了白酒行业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的又一标志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某酒企以其拥有的“贵”字系列商标(含图形及文字)为由,主张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五被告生产、销售带有“贵宴樽”“贵坛樽”等标识的酒类产品,并使用“敬贵人 贵宴樽”宣传语,且部分被告企业名称含“贵宴”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10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思路
本案中,本所律师围绕原告提出的侵权指控,紧密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确立了系统的抗辩策略。
一是精准区分行政无效与民事侵权认定标准,破解“无效”影响。在本案民事判决作出前,被诉侵权标识所对应的纯文字商标“贵宴樽”“贵坛樽”在行政程序中被宣告无效。我方通过在诉讼中充分阐述被告实际使用的商业标识与上述被无效商标在构成要素、使用方式上的显著差异,并深入论证了行政无效程序与民事侵权认定在逻辑标准上的区别,成功使行政阶段的不利因素未对民事诉讼产生任何影响。
二是系统论证被诉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贵”字商标固有显著性较弱,既是贵州省简称,又含“尊贵”等通用含义,保护范围应合理限缩;被诉侵权标识“贵宴樽”“贵坛樽”在组成元素、呼叫方式、整体风格上与原告商标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被告对相关标识的使用系基于自主品牌设计理念及合法受让的商标权,无攀附故意;同时,被告在产品上规范标注企业名称及来源信息,消费者足以区分,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三是全面反驳不正当竞争指控。针对原告主张的广告语,我方指出“敬贵人”系白酒行业通用表达及公共文化资源,原告未能证明其含有“敬贵人”表述的宣传语在短时间内形成足以区分来源的知名度;针对原告主张的字号,我方指出被告企业字号“贵宴樽”“贵宴”与原告字号在呼叫、含义上区别显著,且被告规范使用自身名称,无攀附商誉的故意,不会导致市场混淆。
裁判要旨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充分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并认定:
第一,案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在组成元素、呼叫方式、字体风格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攀附故意,且被告在产品及宣传中规范标注企业名称、品牌信息,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案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所主张的含有“敬贵人”表述的宣传语未与其形成唯一指向性,且双方使用相关宣传语的间隔时间较短,被告对 “敬贵人 贵宴樽”宣传语的使用有合理依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企业字号与原告字号区别明显,无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其使用含“贵”字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此,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白酒行业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典型案件,涉及多个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一是明确含有“地名”注册商标的保护边界。白酒品牌中,商标含有地名元素是常见现象,但含有“地名”的文字商标本身具有通用性,其保护范围需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匹配,并应受到合理限缩,避免造成对公共资源的垄断。
二是厘清行政商标无效与民事侵权认定的边界。法院在民事侵权审理中并未直接以行政无效结果作为侵权认定依据,而是严格遵循商标侵权判定的独立标准,彰显了司法裁判的独立性价值。
三是维护酒类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白酒行业作为品牌密集型行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本案明确了市场主体在品牌运营、标识使用中的行为边界,鼓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创新打造品牌优势,推动白酒市场的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
律师介绍

王磊 高级权益律师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专委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知识产权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兼任浙商法律服务团知识产权团组组长、浙江省商业秘密领域专家、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长期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争议解决与保护体系构建,代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均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wanglei@dehenglaw.com

王琪超 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专注于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解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等业务领域,服务客户涵盖互联网、消费品、工业制造等多领域上市企业。
E:wangqc@deheng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