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规范工程招标二十六年,一部规范政府采购二十三年。两部老法首次被同步推上修订程序——一场刀刃向内的制度重构就此开启,向最低价内卷、围标暗箱与地方保护三大积弊同时下刀。
6月23日,北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同时提请初次审议。前者由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春临作说明,后者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鹏作说明;其中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
一部规范工程如何招标,一部规范政府如何采购。
两部法律各自施行二十余年,这是它们首次被纳入同一次会议、同一道程序同步修订。
市场容易将其解读为一次法律技术层面的修补。但这低估了它的分量。
这场修订并非临时起意。
十一个月前的2025年7月1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便已明确点名:着力整治政府采购招标乱象,重点整治最低价中标、以次充好、利益勾连。
同日,《求是》刊发《深刻认识和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6月23日两法同步初审,标志着这一中央表态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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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轨二十余年:两部法为何这次一起改
政策主线只是外因。两部法这次为何非要捆在一起改,还有一个酝酿了二十余年的内因。
中国的公共采购,长期是"双轨"运行。工程建设领域走《招标投标法》,1999年通过、2000年施行;政府购买货物和服务走《政府采购法》,2003年施行。前者归发改委系统主管,后者归财政部系统主管。
两轨之间,留着一道模糊的接缝。
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意味着同一笔政府采购,可能因为被界定为"工程"还是"货物服务",落入两套不同的规则、两套不同的监管。
这道接缝,二十余年来争议不断。两法调整范围部分重叠,适用冲突自2003年起便是公共采购领域反复争论的难题:口径不一、标准互斥,既留下大量灰色空间,也为地方各自加码提供了余地。
修订,且须协同推进,是迟早之事。
招投标法修订草案第一条,将目的明确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国务院对这次修订的定性是——自2000年施行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政府采购法修订,则把主线定在"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两句话指向同一个方向:把分立二十余年的两套规则,拉到同一张制度图纸上对齐。这正是"协调统一"四个字的分量,也是两法必须同步修订的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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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条政策主线:反内卷为何最终指向公共采购
反内卷并非一开始就指向招投标。
2024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对象尚是泛指。一年之后,2025年7月,中央财经委第六次会议将其纳入"五统一、一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并第一次直接点名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202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列入2026年重点任务。至2026年6月,两法同步初审。
从泛指内卷到点名招投标,主线收窄用了一年;从点名到立法初审,只用了十一个月。越往后,节奏越快。
为何这条主线最终落在公共采购?因为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是多条国家级政策主线少有的共同交汇点。
它既是内卷重灾区(最低价中标),又是地方保护重灾区(本地业绩门槛)、腐败高发区(围标串标、利益勾连)、民营企业被排斥在外的领域,更是政府支出的总闸门——"十四五"期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即超过17万亿元。
修订其中一处,等同于同时回应多条主线。
两法同步大修,并非单纯的法律技术调整,而是以立法为工具,求解一道"既要又要"的方程。
? 从"反内卷"到两法大修 · 政策时间线▶ 2024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提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 2025年7月:中央财经委第六次会议点名"最低价中标",提"五统一、一开放"▶ 202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列为2026重点▶ 2026年2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招投标法修订草案▶ 2026年6月23日:两法修订草案同步初次审议
分工上,两部法各有侧重。
政府采购法这一部,修订集中在六个方面: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扶持中小企业、绿色采购等政策功能,加强采购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监督与制度反腐。
主线清晰——将政府采购全面纳入统一、透明、可监督的轨道。
招投标法这一部,动作更显锋利,集中体现为三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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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刀:反低价内卷,与"过紧日子"相互掣肘
第一刀,指向最低价中标——这是与工程领域关系最为直接的一刀。
低价中标之弊,由来已久。同一标段,报价最低者胜出,部分投标人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中标后再通过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材料替换等环节回补利润。其后果是工程质量受损、工期失控、垫资侵蚀现金流,整个行业陷入价格战。
现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早有明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问题在于,"低于成本"如何认定,二十余年来始终缺乏客观标准。条款虽在,约束有限,异常低价屡禁不止。
此次修订草案正面回应了这一积弊,动作分三层: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划定适用边界,技术复杂的工程不再唯低价是取;完善异常低价甄别程序,报价明显偏低又无法说明成本者,依法否决;引入"评定分离",松动"必须选最低价"的制度约束。
方向无疑正确。但其中潜藏着第一重悖论。
中央的一项导向是反低价内卷、优质优价;另一项导向,则是财政"过紧日子"、强调节支。政府采购"十四五"期间累计节约财政资金约1.6万亿元、节支率超9%,是被计入考核的政绩。
两项导向相互掣肘,承压的是招标人与采购人:选取报价并非最低的投标人,如何向审计、纪检说明不选更低报价的理由?
? 招投标法修订草案 · 核心动作▶ 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技术复杂工程不再唯低价▶ 完善异常低价甄别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 评定分离:专家负责"评",招标人负责"定"▶ 确立电子招投标法律地位,招投标信息全国互联共享▶ 提高违法成本:单位个人双罚、失信惩戒、市场禁入、追究刑责
条文写得再周密,也只是第一步。
"内卷并非源于企业不自律,而是规则在奖励最低价。修法已着手重写这条规则;要让企业真正敢于不靠低价取胜,考核招标人的"节支"导向也需同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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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刀:评定分离,放权与防腐的双刃剑
第二刀,指向围标串标与暗箱操作,核心动作是"评定分离"。
既有规则下,评标专家完成评分、排定次序后,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招标人原则上须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评定分离之后,专家只负责"评"——提出候选人与专业意见;招标人负责"定"——在合格候选人中结合履约能力自主确定,发现串标嫌疑者可予剔除。
表层看,这是一项反腐设计。既往评标专家手握定标实权,极易成为被围猎的对象;定标权分散之后,单点被腐蚀的风险随之下降。
但放权的另一面,问题也随之浮现。
承接放权的招标人,恰是既往"量身定制""暗箱操作"的源头之一。将定标权由专家转交招标人,某种意义上,是以一支可能被腐蚀的笔,替换另一支同样可能被腐蚀的笔。
这正是草案以一整套留痕机制加以对冲之处:电子招投标上升为法定方式,招投标信息全国互联共享,投标文件的IP地址、报价规律、文件作者信息均被自动比对,再叠加单位个人双罚、市场禁入与刑事追责。
这套机制并非纸面设想。
湖南早在2025年1月便率先上线"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并在全省十四个市州铺开:交易主体库与多个省级行业部门数据库互联,对投标文件的机器码、文件标识、保证金账户等自动比对,辅以人脸识别与异常低价警戒线,把围标串标的操作空间大幅压缩。
草案要在全国确立的,正是这类已在地方先行先试的留痕监管。
其逻辑在于:以全过程留痕的密度,对冲自主权放大所带来的风险。
归根结底,评定分离是一场押注——押的是留痕监管的密度,能否跑赢自主权扩大所释放的寻租冲动。成,则优中选优;败,则寻租只是从评标转入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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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刀:除得了显性壁垒,除不掉深层根源
第三刀,指向地方保护。这也解释了两法为何须同步修订。
这一刀,直指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害。
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历来是地方保护侵蚀最深的领域之一;而破除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正是纵深推进统一大市场的核心指向。
工程招投标中的地方保护形式多样: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拥有业绩、设有分公司、成立满一定年限、在当地纳税……层层门槛之下,外地企业未及投标已被拒之门外,本质是把本地市场留给本地企业。招投标法修订草案明确,不得以此类条件设置歧视性门槛。
然而第三重悖论,也是牵涉最深的一重:地方保护的根源,不在招投标法之内。
这一判断并不新鲜:治理内卷若只在市场层面着力,难及根本;唯有触及政绩考核与财税体制,才可能从根本上破解地方保护与市场壁垒。
其内在逻辑并不复杂。
地方为何固守本地企业?因为工程项目牵连本地的GDP、就业与税收。在地方债化解的压力之下,财政愈紧、本地项目愈少,将项目留予本地企业的动机便愈强。
法律封堵了"本地业绩"这类显性门槛,地方仍可代之以隐性评分、临时加设条件、信息不对称等隐蔽手段。
? 公共采购市场 · 底数与壁垒▶ "十四五"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超17万亿元▶ 累计节约财政资金:约1.6万亿元,节支率超9%▶ 显性门槛(草案禁止):本地业绩、成立年限、当地纳税▶ 隐性手段(更难治理):隐性评分、临时加设条件、信息不对称
因此,这一刀力度虽大,能清除的主要是显性壁垒;至于地方财政与政绩考核这一深层根源,有待统一大市场建设整体推进,逐步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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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道"既要又要"的方程
综观三刀——砍最低价中标,改的是"如何确定中标人";砍围标串标,改的是"如何管控过程";砍地方保护,改的是"谁可进场竞争"。结果、过程、入口,一套运行二十余年的旧框架,被系统性重置。
但三刀也有共同的边界:触及的主要是显性层面的乱象。
最低价内卷的根源,是"以节支论政绩"的考核惯性;围标暗箱的根源,是放权之后仍难根绝的寻租冲动;地方保护的根源,是财税体制与政绩考核。这三个根源,单凭一部招投标法难以独力解决,需与财税、考核等领域改革同向发力。
这并非修订之缺陷,而是单部法律的能力边界。
两法同步大修,已向沉积多年的市场乱象动刀;至于背后的财税体制、政绩考核与"谁敢不选最低价"的信任结构,本就属于更大改革议程中的课题。
但即便如此,此次修订的意义仍不应被低估。
它将"反内卷"由行业自律——光伏企业集体减产、车企统一账期——提升至法律刚性;它把政府支出流向市场的总闸门,纳入全国统一的竞争规则。两者方向均具建设性。
一个更看重实力与信用、而非最低价与本地关系的公共采购市场,轮廓正在显现,对具备真实履约能力的企业构成利好。
更值得关注的,是这套规则能否跑赢地方财政的压力。
这是一场制度意志与地方理性的赛跑——法律每前推一步,地方财政的现实便将地方保护回拉半步。孰快孰慢,决定这几刀最终切入的深度。
还有一点须冷静看待:两部法律目前均处于初次审议阶段。从初审到表决通过,再到正式施行、配套条例出台,仍有相当距离。
文本方向已定,能否切实执行尚待观察。
二十余年来,规范着工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两部基础法律,首次被同步推上手术台。
手术刀已然举起。最终切入多深,不取决于刀锋是否锐利,而取决于地方财政与政绩考核的约束,能否同步松动。
? 反内卷、评定分离、破除地方保护——三刀之中,你最看好哪一刀率先见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