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酒吧接纳未成年人被曝光,文旅局为何不查处?”
在日常执法与舆论监督中,只要涉及酒吧的负面事件,文化和旅游部门往往涉及其中,然而,酒吧真的归文旅部门管吗?
一、 法律依据:酒吧定性为餐饮业,文旅部门非主管
界定监管责任,首先必须明确场所的法定属性。酒吧在法律上属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而非娱乐场所。
1. 酒吧的法定定性:属于餐饮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列规定。这一立法表述从法律层面明确排除了酒吧属于“歌舞娱乐场所”的定性。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明确将“酒吧服务”列入H门类“住宿和餐饮业”项下的“餐饮业”类(代码6233),而非R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行业标准《酒吧经营服务规范》(SB/T 10736-2012)
:将酒吧定义为“以提供酒水即时消费服务为主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2. 酒吧的核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政策链接:明确规定取消卫生部门对酒吧的卫生许可,将食品安全许可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自此,酒吧的食品安全和日常经营的法定监管主体已明确划归市场监管部门。
3. 文旅部门的法定职责边界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酒吧主营业务为销售酒水,不属于此范畴。
二、 法律分析:
在法理与实务中,厘清酒吧的主管责任,核心在于明确“场所属性”与“特定行为”的监管界限,坚守“职权法定”原则。
1. 行业主管责任的明确
酒吧作为餐饮业态,其营业执照核发、食品安全检查、超范围经营查处等日常经营行为,均受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实施全流程监管。文旅部门既无审批权(普通酒吧无需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也无行业管理权。“法无授权不可为”,文旅部门无权要求普通酒吧备案,也无权对其日常经营实施监管。
2. 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依法转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罚。
即便部分酒吧内设有KTV点歌系统,有符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娱乐活动,文旅部门按照要求对其娱乐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即可。
三、 法院判例与官方定调:职责明确的有力支撑
司法裁判与地方政府定性文件,为文旅部门厘清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1. 地方政府权责界定文件直接“定分止争”
案例: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政府出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决定书》(京政执协〔2023〕1号)
- 决定要旨
:该决定书明确规定:“酒吧与娱乐场所具有本质区别,不应混淆处理。未成年人禁入酒吧及向未成年人售酒的监管职责应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 - 指导意义
: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直接驳回了将酒吧未成年人监管责任推给文旅部门的主张,确立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普通酒吧的排他性管辖权。
2. 多地省级文旅部门全面纠偏
针对实务中部分地区要求酒吧在文旅局备案的错误做法,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9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中专门予以明确:
“要求不兼营娱乐服务的酒吧在文化旅游局备案,或者要求兼营娱乐服务的酒吧在文化旅游局只备案不审批,都是与现行法规规章相悖的。擅自兼营娱乐服务的酒吧应由文旅部门依法取缔。”
四、 结语:
面对酒吧突发事故追责或行政不作为指控,文旅部门可依法理直气壮地进行说明:
- 场所属性阐明
:依据《未保法》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酒吧属于餐饮业而非娱乐场所,文旅部门非其行业主管部门。 - 许可法定阐明
:普通酒吧依法无需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依据国发〔2016〕12号文,其主管及发证机关为市场监管部门。 - 职责分工阐明
:依据《未保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职责分工”原则,酒吧接纳未成年人及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查处职责在市场监管部门。 - 履职边界阐明
:若涉事酒吧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文旅部门只需证明已依法履行了“责令关闭/取缔”的职责,即已完成法定履职,对场所的其他餐饮、安全、治安问题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