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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启用政府创投及产业基金融资的优势和法律风险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27 21:23:17     0
企业启用政府创投及产业基金融资的优势和法律风险
     政府投资基金具备“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可引导社会资本(银行、保险、私募等)跟进投资,为企业拓宽融资来源。 且不以营利为唯一或首要目的,不干预企业日常管理,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快速发展。
     企业采用政府投资基金具有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两大类别。
      1、国有创投基金:指政府(含国有企业)出资或参与设立,主要投资于早期、成长期未上市创业企业。核心目标是“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并坚持市场化运作,政府出资但不干预日常管理。近年来政策特别强调其应发挥“耐心资本”的作用,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2、产业基金:投资方向高度集中,围绕国家和地方的特定产业战略,主要投资如先进制造、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特定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旨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集群发展。其功能是“引领带动”产业发展,投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
      二、投资方式
     创投/产业基金投资企业时,通常会将投资款拆分为两部分:小部分对应基金持有的股权比例,计入公司注册资本,该部分金额会直接体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中;剩余大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属于公司所有者权益,但不体现为股东的注册资本出资额)。最终工商登记仅显示基金计入注册资本的小部分出资及对应股权,但公司整体净资产因投资款全额到账而增加,若结合其他股东的实缴行为,会呈现“大额实缴补足”的结果,极大增加企业对外信任背书,吸收社会资本,进而呈现出企业的A轮融资状态,成为企业实现规模化运营的基石。

      三、法律风险
      上述实操中需注意:1、企业可能存在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会被法院判令补缴,因此上述操作需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实缴流程合规,避免出现验资后转出等违规情形;2、明确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基金与公司的投资协议中关于溢价、资本公积的约定,需与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内容匹配,避免因内外约定不一致引发纠纷。
*本文为赵春梅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如需转载及法律咨询,请添加作者微信:zhaojin4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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