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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广东高院2025年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公司融资(一)借贷融资&( 二)对赌融资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19 08:06:21     1
03广东高院2025年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公司融资(一)借贷融资&( 二)对赌融资

(一)借贷融资

借贷融资是最常见的融资方式,在缓解公司资金紧张,扩大生产经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公司在借贷过程中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

85.不具有放贷资格的公司长期、多次、大额出借款项给他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刑事犯罪,建议出借资金仅限于帮助临时周转,如果收取利息,应当申报纳税。

86.公司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实际借贷利率,是否存在预收利息、通过约定服务费变相收取高额利息而未实际提供服务、交叉违约等情况,并根据自身情况审慎决定。

87.公司在借贷融资中,还应关注是否存在已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外,金融机构强制搭售保证保险等产品的情况,并依法寻求救济。

88.公司临时因流动性困难,无法按期还款的,应当积极与贷款人沟通协商延期或续贷,避免矛盾扩大导致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最终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存续。

89.融资过程中提供的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应当约定担保的实现顺序及其范围,避免产生纠纷。

90.分公司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由总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具体由章程规定。

91.在保证合同中,如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在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中明确约定,否则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92.公司决定借贷融资,应当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公司决议程序,并严格区分公司借款和股东借款。

93.公司金融借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如果违反资金使用用途约定,例如被股东挪用,将面临贷款被提前收回的风险。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二)对赌融资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作为投融资活动中的重要工具,对缓解融资难问题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其在协议效力认定、履行障碍、控制权稳定及监管合规等方面存在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

94.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 “对赌协议”在约定对赌目标、补偿条件、补偿方案时应符合实际,避免对赌失败后出现双输的情况。

95.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 “对赌协议”,在没有法定无效情形下,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需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且如果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将难以得到支持。

96.在与目标公司对赌时,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应当符合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其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97.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可能触发股权转让或管理层变动条款,创始股东可能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甚至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开展股权对赌应当审慎。

【关联法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与目标公司 “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 “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 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 “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 35 条关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 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 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 35 条关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 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 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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