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三)保理融资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等服务的合同。
【风险提示】
98.保理合同中,保理人预收融资利息,该部分款项未被应收账款债权人实际支配使用的,应当按照扣除预收利息后保理人实际支付的保理融资金额确定融资本金。
99.在电子签名合同背景中,保理人履行表明身份义务之标准不应过分苛求,在债务人不存在义务履行对象不明的情况下确认电子合同中的债权转让通知条款,应视为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履行完毕。
100.在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应真实有效,保理人、债权人以虚构应收账款的形式, 由保理人向债权人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双方真实意思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保理人没有从事金融借款资质,以从事借贷为业的,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101.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 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取得应收账款。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三条 【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第七百六十八条 【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 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 四)债券融资
公司债券融资是公司通过发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
【风险提示】
102.发债前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需要,适度发债,同时确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债券偿付规划,预防债券违约情形的出现。
103.债券融资不得为达到融资目的以虚增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方式粉饰财务报表等经营数据。公司应健全发行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减少信息披露违规的可能性。
104.发行人应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105.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对其制作、 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的,应当与发行人共同对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06.发行人应强化契约精神,出现债券违约情形时,积极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后续偿债方案,不得恶意逃废债或蓄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发更大风险。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一)公司名称;
(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 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