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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分享】《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要点解析(文末附规则原文)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13 11:06:14     0
【规则分享】《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要点解析(文末附规则原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开招标凭借其公开、公平、公正的核心特性,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但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诸多特定场景下,采用招投标形式不仅难以匹配实际采购需求,且客观条件不允许、操作缺乏可行性在此情况下,非招标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补充形式,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除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外,还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为此类采购活动明确了操作边界与合规准则,确保非招标采购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为何需采用非招标采购?具体适用场景解析

公开招标虽为政府采购的首选方式,但受流程规范、适用条件、采购需求特性等因素限制,公开招标并不能适配所有采购场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可以适用非招标形式采购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1. 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 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 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为适配上述特殊采购需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逐步推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该三种方式的全流程进行系统规范,为政府采购非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核心要点解读

该办法共762条,涵盖总则、一般规定、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形成了完整的规范体系,其核心内容梳理如下:

明确核心定义: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界定

办法明确界定非招标采购的范围,仅包含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三种方式,清晰区分各方式的定义,规避操作过程中的混淆问题:

竞争性谈判:由谈判小组与合格供应商开展谈判,谈判结束后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采购人依据成交候选人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

单一来源采购:指仅能从特定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方式,适用于采购标的具有唯一性的场景;

询价:向合格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报价,按照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划定适用范围:非招标采购的适用项目

办法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下列货物、工程和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其中,采购货物的,还可采用询价方式:

(1)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通用操作规范:非招标采购的统一要求

办法制定了非招标采购的通用准则,无论采用何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均需严格遵照执行,其核心要求如下:

审批要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需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并提交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预算、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等相关材料;

评审小组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均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小组人数需为3人以上单数,且评审专家占比不得少于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小组人数需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应配备1名法律专家;

供应商邀请:需邀请不少于3家合格供应商参与,可通过发布公告、随机抽取、书面推荐等方式确定邀请对象;若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比例不得超过50%

保证金管理:可要求供应商交纳采购保证金,保证金需采用非现金形式(如支票、汇票、保函等),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需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需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成交与合同: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需在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评审保密:评审过程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分方式操作: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核心差异

办法结合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特性,制定了差异化的操作要求,其核心差异主要体现在适用场景及操作流程上: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失败、需求模糊、紧急采购、无法计算价格总额等四种情形;谈判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及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调整,谈判结束后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按照质量服务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方;

单一来源采购:核心要求为公示制度,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异议;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采购价格,保障采购质量;

询价:仅适用于货物采购,且采购需求需完整、明确、标准化;核心规则为一次性报价、报价不可更改,询价小组不得擅自变更采购要求,按照质量服务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方。

法律责任:违规操作的处罚规定

办法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成员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划定了政府采购非招标活动的行为红线: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组成评审小组、泄露评审信息、在询价过程中开展谈判等)的,将被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或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成交供应商存在违规行为(如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背离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虚假材料等)的,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如收受供应商财物、未按规定回避、评审过程不公等)的,将被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永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若违规行为影响成交结果,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未签订合同的,撤销成交结果;合同已履行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不仅弥补了公开招标方式在特殊采购场景中的不足,更通过严格的合规管控,防范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实现了政府采购效率与公平的有机平衡

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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