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再生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4 号),推出针对性贷款贴息支持政策。以下结合政策原文及相关配套文件,对核心内容进行系统梳理。
一、政策核心内容
(一)适用对象
投向相关重点领域产业链及其上下游产业的全部中小微民营企业,具体包括两类资金用途:
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含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共享的优质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 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
(二)重点支持领域
重点产业链及上下游:新能源汽车、工业母机、医药工业、医疗装备、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民用大飞机、服务器、移动通信设备、新型显示、仪器仪表、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农机装备等; 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物流服务、信息和软件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等; 农业相关领域:农、林、牧、渔、农副产品加工业; 新兴领域:以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
(三)贴息标准
支持范围:2026 年 1 月 1 日起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及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 贴息比例:中央财政按贷款本金给予年化 1.5 个百分点的贴息;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额度上限: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 5000 万元,单户最高可享受贴息最高 150 万元; 政策期限:暂定 1 年,后续将根据实施效果视情延长; 排他性要求: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
(四)经办银行范围
21 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其他合格银行:金融监管评级 3A 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商业银行、省会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五)对接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与银行实行 “总对总” 对接模式,缩短工作链条: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工行、农行等 11 家全国性银行直接与财政部对接; 其他经办银行与本行总部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接,高效推进贴息资金预拨、审核、结算、清算等工作。
二、政策操作执行流程
(一)贷款申请与发放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可自主向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
(二)贴息资金预拨
经办银行总部需在 2026 年 2 月 5 日前,结合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发放额、本年度预计增幅等因素,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全年贴息资金申请; 省级财政部门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前汇总相关申请并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向对口经办银行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预拨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对口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在向企业收取利息时,代财政支付贴息资金,并通过手机短信、APP 消息等方式告知企业。
(三)贴息审核
经办银行总部按月汇总本行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发放情况,每月 5 日前将上月新发放贷款情况报送对口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投向领域,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四)资金结算
经办银行总部需在 2027 年 1 月 31 日前,汇总本行全系统 2026 年度实际使用的贴息资金,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 2026 年度贴息资金结算和 2027 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省级财政部门于 2027 年 2 月 20 日前汇总对口经办银行申请并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与相关方完成资金结算并拨付下一年度贴息资金,后续年度结算流程参照执行,财政部门可视情况提前或分阶段开展结算。
(五)资金清算
经办银行总部需在 2029 年 1 月 31 日前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 省级财政部门自收到清算申请 1 个月内,出具清算审核报告并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与对口经办银行、省级财政部门完成最终清算,省级财政部门与对口经办银行同步完成清算;清算时间将根据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情况相应调整。
三、组织保障与监督管理
(一)信息报送要求
经办银行建立报表统计制度,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对口财政部门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含贷款发放、贴息使用等),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省级财政部门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政策实施情况报送财政部。
(二)部门协同职责
财政部:牵头组织实施,负责预算管理及贴息资金使用监督抽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相关领域清单,指导贷款资金投向,; 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省级工作机制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清单,工信部向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享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微企业名单。
(三)违规处理规则
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酌情组织联合抽查,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规操作的,将追回贴息资金; 对与企业合谋违规贴息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关贴息业务经办资格; 经办银行需严格履行审贷职责,监控资金流向,严禁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通过数据标签做好分类统计,避免贷款重复享受贴息。
四、配套政策补充
结合多部门同期发布的相关政策,本次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可与以下支持措施形成协同效应:
央行结构性降息:下调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利率 0.25 个百分点,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 5000 亿元,单设 1 万亿元民营企业再贷款额度,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5000 亿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牵头,分两年实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民间投资相关贷款(含中长期升级改造、厂房改扩建、经营周转等),缓解融资担保难题; 设备更新贷款贴息优化:将科技创新类贷款纳入支持范围,新增建筑市政、人工智能、养老等领域,与本次政策形成产业升级支持合力。
声明
本文件梳理的政策要点均基于《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4 号)及公开配套政策,具体执行以官方文件及经办银行、财政部门实际要求为准; 中小微企业申请贴息贷款时,需确保资金用途符合政策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配合相关部门及银行的审核、监管工作,坚守合规底线; 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调整,以财政部等五部门后续发布的补充通知或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