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翡翠原石交易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
这样的公司和其实际控制人
法院怎样判?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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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原系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A公司为完成业绩指标,利用其所控制的B公司虚构翡翠原石交易,向李某某等6名虚假供应商采购翡翠原石,向普某某等虚假客户销售翡翠原石,实现B公司虚假采购、销售业务的资金流水,虚增利润。
经审计,A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人民币18448.2万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59.7%;A公司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披露利润总额211.5%。赵某时任A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知悉、授意、指使他人虚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0年9月初,中国证监会依法对A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某等人处以罚款、市场禁入处罚。赵某等人已向中国证监会足额缴纳罚款。之后,陆续有近200名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责任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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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A公司系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不按规定依法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了股东或者他人利益。被告人赵某时任A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本应勤勉尽责,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其却策划、组织、指使他人虚构翡翠玉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其行为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告人赵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因案涉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人赵某已缴纳罚款30万元。
虽然被告人赵某有自首、当庭认罪认罚情节,但被告人赵某系信息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造成上市公司退市并存在拒不配合调查、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等情形;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当严惩,故不宜适用缓刑。
本案相关犯罪行为发生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判处刑罚。据此,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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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民事纠纷系全国首例依照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判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迅速发展,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愈发隐蔽复杂,证券期货领域面临着追责难、追责不到位的问题。
本案率先探索并实践证券期货纠纷案件“民、刑、行”三合一新型审理机制改革,是落实民事、刑事、行政“三位一体”立体追责、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为实现“追首恶”、金融协同治理做出有益探索,为增加违法成本、震慑“关键少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做出示范。该案入选202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刑事案例。
合议庭成员:尚彦卿(承办人)、范志勇、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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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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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供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法院深圳金融法庭、研究室
作者:尚彦卿
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晶瑜,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创始合伙人。具有律师、讲师、经济师、招投标师资格。现兼任中华全国律协道德及律师文化委员会副主任,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数据库”专家,海南省产权交易所综合评审专家,首批“中国中小企业法治人才库”专家,海南省律师协会理事、海口工作站副站长,海口市调解协会副会长,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特邀调解员,海南省、海口市法学会理事,海口市人民监督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贸港法宣讲团成员,海南省普法讲师团成员,海南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曾任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20余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土地研究会委员,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协会党委委员,海南省律师协会候补副会长,海口市司法局律师党总支书记,海口联合党支部书记,海南省青年联合会副主席(兼任政法军警界别主任)、名誉副主席,海口市青年联合会副主席,海口市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执委,《海南律师》副主编。
曾多次被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协会联合授予最佳诚信律师,多次被海南国际仲裁院评为优秀仲裁员,多次被市委两新组织、省司法厅等各级组织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个人三等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获得过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海南省三八红旗手、最美妇联执委,优秀仲裁员,优秀人民监督员等殊荣,其事迹被收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写的《中国律师年鉴》。
执业领域及业绩:
擅长土地(尤其农村土地问题)、建设工程、金融、企业并购与重组及其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为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菜篮子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口市国家税务局、海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南方石油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琼山支行、海口苏南银行、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海南航天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上百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执业至今代理过几千起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其中有几百起影响较大。如“海南海王实业有限公司与日本能势会社股权纠纷案”(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原海南康力元制药有限公司诉海南奇力制药有限公司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三十三)、 “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金贸支行诉琼海市政府土地行政纠纷案”、“文昌文城镇上坑村委会与文昌市政府土地征收行政纠纷案”、美国佳域公司收购西雅图依顿酒庄等案件都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在建设工程类案件中取得过喜人的成绩。在海口市菜篮子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历经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院审理后,最终为委托方海口市菜篮子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争取到满意的结果。在担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期间,参与审理了多起建设施工类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建设施工办案经验,对建设工程类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