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一头连着公共资金安全,一头连着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本该是“花小钱办大事”的民生工程。但长期以来,“异常低价中标”乱象顽疾难除:百万项目1元抢标、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后期变相涨价,既浪费公共财政,又埋下质量隐患,更让诚信企业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 |
2026年1月,财政部正式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2月1日起全国施行。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新政保留核心逻辑、补齐监管短板,既显政策延续性,更藏整治决心。
核心前提需明确:新政不“禁止低价”,只“整治异常低价”——即低于合理成本、无法保障质量履约的恶性低价,核心是引导“合理低价、优质优价”,让政府采购回归价值导向,而非单纯价格比拼,这一点贯穿征求意见稿与正式《通知》始终。
一、新政核心导向:坚守底线,精准整治异常低价
本次财政部发布的《通知》,在前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优化完善,核心导向未发生变化,重点围绕“整治恶性低价、引导优质优价”展开,既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实践可行的核心内容,又补齐了监管短板,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落地。具体核心要求如下:
1. 异常低价4类判定标准(最具操作性)
这是新政的“核心标尺”,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的4类触发审查情形,彻底解决此前“无标准、难审查”的堵点,只要报价触及任意一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审查:
① 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
② 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的50%;
③ 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
④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举例:某项目最高限价10万元,报价低于4.5万元触发审查;若平均报价8万元,报价低于4万元也需审查。这一标准兼顾量化可操作与专业判断,避免“一刀切”,是征求意见稿期间最受认可的内容。
2. 以需求管理为核心,从源头遏制乱象
异常低价的根源,往往是采购需求不科学、限价不合理——采购单位“拍脑袋”定需求、漏项缺项,让供应商有机可乘。新政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的核心要求,将其放在首位,明确采购单位需结合市场调研、同类项目成交信息,制定完整清晰的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定则以预算为限价)。重点管控信息化、医疗实验仪器等高发领域,禁止后期变相收费。
3. 压实专家责任,强化重点领域监管
此前异常低价项目“过关”,多因评审流于形式。新政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审查将追责”的条款,明确财政部门发现专家失职,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严肃追责。同时,要求采购单位加强信息化、耗材量大设备的全流程管理,防范“低价中标、高价维保”的套路。
二、新政优化亮点:补齐短板,提升政策实操性
相较于前期征求意见稿,正式《通知》优化了多个细节,直击行业堵点、提升实操性,重点体现为4个核心优化亮点:
变化1:新增弹性调整空间,适配不同项目
这是新政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最具突破性的优化:征求意见稿仅明确“50%、45%”的最低审查标准,正式《通知》新增弹性调整空间,允许采购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将审查标准提高至最高65%。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的项目(如医疗设备、核心信息化系统),可降低审查门槛,更早识别风险。举例:医疗设备平均报价100万元,按征求意见稿标准低于50万元才审查,新政下可提高至65%,低于65万元即启动审查。
变化2:细化审查流程,杜绝“走过场”
征求意见稿对审查流程要求较原则,正式《通知》进一步细化,杜绝审查“走过场”:
① 明确审查时限,供应商现场准备材料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② 投标文件已提交相关材料的,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③ 要求采购单位为专家提供同类项目价格、行业平均成本、项目具体成本等数据支撑;
④ 审查记录、材料需记入评审报告归档,便于追溯,杜绝暗箱操作。
变化3:完善履约验收,形成监管闭环
此前“重审查、轻履约”的短板被补齐,形成“事前需求、事中审查、事后履约”的闭环:
① 验收需覆盖全部技术、商务要求;
② 重点监控异常低价中标供应商;
③ 明确违约责任,履约不合格将严肃追责;
④ 可分期项目实行“分期验收、分期支付”,降低烂尾风险。
变化4:表述更严谨,避免“一刀切”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新政表述更严谨、更贴合实际,避免“一刀切”:将征求意见稿“鼓励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改为“必要时引入”,适配不同项目差异;全生命周期成本新增“处置报废”环节,覆盖更全面。同时,明确综合性项目分包需结合品目分类、金额占比确定属性,避免乱分包。
三、直击行业痛点:新政如何破解多年难题?
结合政府采购4大核心痛点,新政给出针对性解法,实操性极强:
痛点1:异常低价无标准,恶意低价屡禁不止
解法:4类量化标准+弹性调整,让恶性低价无处遁形。供应商再想靠“1元报价”抢标,要么通不过审查,要么需提供合理成本证明,从源头遏制乱象。
痛点2:审查流于形式,纸面审查普遍
解法:细化流程+压实责任+数据支撑,倒逼评审专家认真履职,让审查不再是“走过场”。
痛点3: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事后维权难
解法:履约验收闭环+严格追责,分期验收、分期支付,让供应商不敢“低价抢标、高价履约”。
痛点4:诚信企业吃亏,劣币驱逐良币
解法:回归“优质优价”,让竞争聚焦质量、技术、服务,淘汰恶性低价企业,净化市场环境。
四、实践指引:不同主体如何应对?
新政落地需多方协同,各主体应对要点简洁好记、直接可用:
1. 采购单位:源头管控+全程把关
做好市场调研,精准制定采购需求;灵活调整审查标准(最高65%);强化履约验收,重点监控异常低价供应商;做好材料归档,便于追溯。
2. 供应商:摒弃低价内卷,诚信履约
基于合理成本理性报价;报价接近红线时,提前准备成本证明材料;严格履约,避免违约影响信用;熟练掌握审查标准和验收要求。
3. 评审专家:规范履职,守住把关关
严格执行审查标准,不敷衍;要求供应商提交完整证明材料,结合数据科学判断;详细记录审查过程,坚守廉洁底线。
4. 监管部门:强化问责,推动落地
加强日常监管,严查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形成震慑;升级采购交易系统,实现异常低价自动预警;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五、总结:新政落地,政府采购迎来价值重构
此次新政并非临时举措,而是政府采购领域的系统性优化——以异常低价为切入点,补齐需求、审查、履约的短板,压实各主体责任,核心是回归“公共利益优先、优质优价”的本质。
对市场而言,它打破“价低者得”的单一逻辑,让诚信企业获得公平机会;对采购单位而言,助力规范流程、降低风险,提高公共资金效益;对公众而言,意味着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新政见效,需各方严守底线:采购单位守好源头关,供应商守住诚信关,专家守住把关关,监管部门守住问责关。相信随着新政全面施行,“1元中标”乱象将逐步消失,政府采购将迈入公平、透明、优质的新时代。
文末提醒:新政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各相关主体需提前梳理流程,避免因不熟悉政策违规。
附原文: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财库〔2026〕2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采购人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者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力度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