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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采购供应商变更管理规定(参考)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9 11:21:51     0
医院采购供应商变更管理规定(参考)

     为进一步强化供应商履约管理,提高医院采购供应水平,按照国家、上级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供应商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供应商因各种原因无法供货,应及时终止合同。

第二条 合同有效期内,如果需求科室发现产品供应不及时、质量有缺陷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物资采购中心(下称采购中心)反映,由采购中心调研分析后组织供方评估,并按相关管理规定酌情处理。需求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更换供应商。

第三条 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且符合以下适用条件的,方可变更供应商,并按具体情况分类处理。

(一)厂家要求变更供应商

适用条件:因各种原因原供应商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继续供货,生产厂家要求变更供应商。

处理程序:生产厂家原则上需提前3个月出具变更供应商的书面告知函,提供原供应商确认终止代理并主动放弃的申明及新供应商的产品销售授权等材料,经采购中心核查符合条件后,填报《供应商变更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逐级报批至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执行变更;若不能提供原供应商确认终止代理并

主动放弃的申明,则由采购中心逐级上报批准后挂网公示征集新的供应商。变更时,采购中心应组织专家与新供应商谈判,原则上产品价格应保持不变或低于原合同成交价。

(二)医院管理要求变更供应商

适用条件:因供应商涉及法律纠纷、不良行为纳入黑名单、供应保障存在严重问题等原因,且为临床必须使用的产品,医院需要变更供应商。

处理程序:职能科室及采购中心应迅速组织调查分析、明确更换供应商意见并逐级报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必要时,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专家论证。随后,由采购中心挂网公示征集新的供应商并组织专家进行谈判,原则上产品价格应保持不变或低于原合同成交价。

(三)供应商要求变更

适用条件:供应商名称非实质性改变(名称上加减个别字样),法人、公司注册地址无变化,经营范围的进一步拓展但涵盖原供产品范围等。

处理程序: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供变更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如新的营业执照、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采购中心核实情况属实后、并核查无不良记录后,并逐级报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在原合同签订补充说明(如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则上产品价格应保持不变或低于原合同成交价。

不允许的变更及处理程序:将原供产品转移给别的供应商;或公司名称有实质性变化;或公司法人更换;或公司注册地址的更换。若原供应商确实不能履行合同,首先按其违约进行论处;并终止合同,重新挂网征集新的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工作。

第四条 变更供应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医院供应商基本资质要求;

(二)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有三甲医院该产品供货经历且年供货量能基本达到医院用量,无不良经营记录;

(三)若为我院物资供应商库供应商,既往其他产品供货保障及时、服务信誉良好,无不良供应记录;

(四)公司相关利益人在我院无其他不良记录;

(五)公司无任何法律及经济纠纷。

第五条 变更供应商,医院必须与新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变更情况定期报设备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审议备案。

第六条 采购合同有效期满后需延续使用的物资,采购中心依据医院相关规定或决议续签合同,对于供应信誉良好、服务到位、性价比高的原供应商将享有优先权。若原供应商无法供货,由采购中心逐级上报批准后挂网公示征集新的供应商。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药品供应商变更管理规定另行制定,解释权归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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