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企业融资环节的纳税决算重点与风险规避要点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4 21:14:01     0
企业融资环节的纳税决算重点与风险规避要点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 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 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

·  财税〔2008〕121号:关联方利息支出【关注银行委托贷款、关联企业担保贷款】

· 国税函[2009]777号: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关注以股东名义借款,由企业还本付息】

· 国税函[2009]312号: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关注新公司法:股东可以认缴出资,最 长出资期限限定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存量企业:3+5】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十九)项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  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 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   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 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1)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

·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金融机构  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 税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编码栏:*金融服务*统借统还,税率栏:免税。)

· 注意:收取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 注意: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 享受税收优惠。(思考:怎样才算单独核算?)

(2)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经税率表: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为借款金额  的万分之零点五,,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含同业拆借)之间的借款合同。

①统借方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需缴纳印花税。

②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需缴纳印花税;

③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与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 税范围。

(3)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 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 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统借统还业务中的资金使用单位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费用,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不 受债资比限制

·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开具免税发票用于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甲集团公司有个五个子公司,其中;子公司A公司专门以控股或参股的方式投资新兴产业公司服务平台 A 公司有1个控股子公司 (B 公司),10个参股公司。

2024年4月1日,甲集团公司向银行贷款15亿元,贷款期限一年,按季付息,2025年3月31日到 期还本,年利率为2.8%。甲集团公司于次日(4月2日)与A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协议,分拨贷款资金  10亿元,年利息为2.8%,按季付息,2025年3月30日归还。甲集团公司还在2023年1月1日向A 公司 拆借自有资金2亿元,约定拆借期限3年,年利息3.95%,按季结息。

甲集团公司将上述两笔资金合部计入“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A公司”明细科目;按季结息时, 10亿按2.8%计算利息收入,并开具统借统还利息免税发票,作增值税免税申报;将2亿元按3.95%计  算利息,开具贷款服务发票,作应税申报。计提的两笔利息在同一记账凭证反映,计入“财务费用一  利息支出”的贷方,另在同一张纸上编制两个计算表格作为原始凭证。A 公司在2024年12月31日,

将当年结算利息全部支付;在2025年年3月30日归还10亿资金,但一季度利息尚未支付。

A 公司在2024年4月3日,向其控股子公司B 公司分拨资金5亿元,年利息为2.8%,按季付息,

2025年3月29日之前归还。按季结息时,向B公司开具统借统还利息免税发票,增值税免税申报。A 公司将该笔资金和利息收入在“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明细账和“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明细账中单 独设立三级科目进行核算。B公司按季如期付息,并于3月29日如期归还。

2025年8月,税务稽查局认为,甲集团公司和A 公司的统借统还利息收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要求补税,双方发生争议。

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能不能叠加享受专项加计扣除

财税论坛之声与当下经济如何发展结合

新春公司年会方案模板

一个HR是如何面试别人的

人力资源总监HR工具书《人才招聘面试题库》101个面试难题及结构化面试题一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