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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新规3月1日施行!企业一旦上榜,融资、招投标全受限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3-01 11:00:55     1
欠税公告新规3月1日施行!企业一旦上榜,融资、招投标全受限

一、公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

《欠税公告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2025年11月26日

 

欠税公告办法

(202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税款流失,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欠税公告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是欠税公告机关(以下简称公告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开展欠税公告工作。

第二章 公告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公告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下列欠税信息予以公告:
(一)纳税人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欠税税种、欠税金额、欠税所属期、欠税发生日期;
(三)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告的欠税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税,不予公告:
(一)纳税人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滞纳金;
(二)已注销法人资格的纳税人的欠税;
(三)纳税人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依据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未获清偿的欠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告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月对欠税信息进行清理,于次月15日前,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公告。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公告前,应当将拟公告的欠税信息告知纳税人,由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对欠税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予以更正;核实有误的,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欠税公告信息发生变更的,公告机关应当及时更新公告内容。纳税人缴清欠税及滞纳金的,公告机关应当在次月公告中予以更新。

第十条 公告机关应当建立欠税公告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欠税公告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告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方式公告欠税信息的;
(二)公告的欠税信息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欠税公告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202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修改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新规核心变化:从“试行”到“正式”的升级

1. 立法理念:从“管理”到“共治”

新办法在立法目的中首次明确增加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从单纯强调征管到兼顾权益保护的理念转变。

2. 欠税范围:覆盖更广,定义更清

- 范围扩大: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欠税公告范围。
- 信息更全:明确将“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一并公告,让欠税信息更透明。

3. 公告机制:更规范、更透明

- 统一公告机关:不再按欠税金额区分层级,统一由**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作为公告机关。
- 统一公告频次:将原有的“企业按季、个体按半年”的公告频次,统一调整为按月公告,时效性大幅提升。
- 统一公告渠道:主要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各省税务局官网也将提供查询服务,信息获取更便捷。

4. 权益保障:新增“确认+异议”机制

- 事前确认:税务机关在公告前,会将欠税信息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
- 事后救济:纳税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核实后将及时更正。

5. 特殊情形:与破产法等法律衔接

新规明确了四类可不公告的情形,体现了与《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衔接:

1. 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滞纳金。
2. 已注销法人资格企业的欠税。
3. 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依据协议未获清偿的欠税。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纳税人的核心影响与风险提示

1. 信用风险:欠税公告=信用“污点”

欠税公告信息将与纳税信用、社会信用体系深度联动,一旦被公告,可能导致:

- 银行贷款、融资授信受限。
- 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格被取消。
- 法定代表人出行、消费受限。

2. 经营风险:信息透明化带来的压力

- 按月公告的机制,让欠税行为“无处遁形”,对企业的现金流管理和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
- 公告内容更加详细,包括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便于合作伙伴和公众进行风险判断。

3. 应对风险:如何避免被公告?

- 主动清缴:这是最根本的方法。缴清欠税及滞纳金后,次月公告即可更新。
- 申请延期: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避免被公示。
- 积极沟通:对欠税信息有异议的,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企业应对实操清单

为帮助企业平稳过渡,我们整理了以下实操要点:

1. 全面自查:立即梳理所有税种及附加费的申报和缴纳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已申报未缴款、延期缴纳到期未缴等问题。
2. 建立台账:建立税务期限管理台账,将申报、缴款、延期到期等关键节点全部纳入管理,利用电子税务局的“消息订阅”功能接收提醒。
3. 完善流程:在内部建立“申报-复核-缴纳”三道防线,确保申报数据准确、缴款及时。
4. 预案准备:一旦发生欠税,立即制定清缴计划,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最优处理方案。

 

五、结语

《欠税公告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进入了更加规范、透明、高效的新阶段。对于纳税人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它倒逼企业提升税务合规水平,同时也为诚信经营的企业营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请记住:依法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最好的信用背书。在新规实施之际,让我们共同筑牢税务合规防线,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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