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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征求意见稿)下 上证函〔2025〕4362号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3 11:30:16     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征求意见稿)下 上证函〔2025〕4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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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修订主板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5-12-31                        

上证函〔2025〕436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优化上市公司合并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征求意见稿)

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7.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征求意见稿)

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12月31日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7.1.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7.1.2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7.1.3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7.1.4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7.1.5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7.1.6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7.1.7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7.1.8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对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发现公司及相关主体存在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督促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7.1.9 上市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中证A500指数样本公司”“沪深300指数样本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市值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于长期破净公司。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在该季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已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的,在计划到期前无需再次披露,经董事会评估后需要完善的除外。

前款所称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判断是否触及长期破净情形时,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当日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行比较。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7.2.1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本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7.2.2 上市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7.2.3 上市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7.2.4 上市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7.2.5 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7.2.6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7.3.1 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7.3.2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7.3.3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7.3.4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时,“中证A500指数样本公司”“沪深300指数样本公司”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四节 上市公司接受调研

7.4.1 上市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4.2 上市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7.4.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7.4.4 上市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7.4.5 上市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7.4.6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7.4.7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7.4.8 上市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节 上证e互动平台

7.5.1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7.5.2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7.5.3 上市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上市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7.5.4 上市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章 社会责任

8.1 上市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8.2 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8.3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8.4 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所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等非财务报告。

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单独进行审议,并在本所网站披露。

8.5 上市公司可以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

8.6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说明公司在促进社会、环境及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本指引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8.7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8.8 上市公司应当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履行下列环境保护责任: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制订执行公司环境保护计划;

(三)高效使用能源、水资源、原材料等自然资源;

(四)合规处置污染物;

(五)建设运行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相关税费;

(七)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8.9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者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一)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从事火力发电、钢铁冶炼、水泥生产、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当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8.10 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者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四)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8.11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8.12 上市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公司在报告期内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应当说明后续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如相关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者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8.13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模式,履行下列生产及产品安全保障责任:

(一)遵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流程;

(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与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生产与产品安全责任。

8.1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员工构成情况,履行下列员工权益保障责任:

(一)建立员工聘用解雇、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管理制度及违规处理措施;

(二)建立防范职业性危害的工作环境与配套安全措施;

(三)开展必要的员工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员工权益保护责任。

8.15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

公司应当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从事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和经营活动。

公司在生命科学、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生态环境、新材料等科技创新领域开发或者使用创新技术的,应当遵循审慎和稳健原则,充分评估其潜在影响及可靠性。

第九章 附则

9.1 本指引中相关用词的含义,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五章的规定。

9.2 本指引第1.2条所规定的相关主体违反本指引的,本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9.3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9.4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2.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5.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7.红筹企业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8.红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9.红筹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1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职务: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配偶及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子女及其配偶:

14.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是□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是□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七、是否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是否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证券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除第七、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您及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过去或者现在是否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利益?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就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  否□

十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六、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期:

第二部分  承诺

本人(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

六、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期:

第三部分  补充信息

一、基本情况

1.军官证号码(如适用):

2.士兵证号码(如适用):

3.其他证件号码(如适用):

4.性别: 民族:

5.政治面貌:

6.Email:

7.移动电话:

8.备用电话:

9.社会关系: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是否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

10.控制的法人

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11.教育情况:

最高学历:

学位:

专业:

学习开始日期 学习结束日期 毕业院校 专业 海外教育

12.工作经历:

当前任职开始日期:

上任伊始原定任职结束日期:

实际离职日期:

上市公司职务:

社会职务:

工作开始日期 工作结束日期 工作单位 职位 海外工作

二、A股账户信息

股东账号 开户身份证件类型 开户身份证件号码 开户名称 一码通号码 限售比例/额度 数据来源 账号状态

          - - -

          - - -

说明: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向本所呈报声明及承诺书。

2.请回答所有的问题,若回答问题的空格不够填写,请另附纸张填写,并装订在后。

3.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填写声明部分和承诺部分,或者未遵守承诺的,则属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情形,本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予以相应惩戒。

4.若对填写事项有疑问,请咨询本所或者律师。

 附件2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职务: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配偶及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子女及其配偶:

14.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是□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是□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七、是否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是否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证券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除第七、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而受到纪律处分?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您及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过去或者现在是否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利益?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  否□

十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六、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期:

第二部分  承诺

本人(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规定;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经营和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本人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七、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期:

第三部分  补充信息

一、基本情况

1.军官证号码(如适用):

2.士兵证号码(如适用):

3.其他证件号码(如适用):

4.性别: 民族:

5.政治面貌:

6.Email:

7.移动电话:

8.备用电话:

9.社会关系: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是否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

10.控制的法人

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11.教育情况:

最高学历:

学位:

专业:

学习开始日期 学习结束日期 毕业院校 专业 海外教育

12.工作经历:

当前任职开始日期:

上任伊始原定任职结束日期:

实际离职日期:

上市公司职务:

社会职务:

工作开始日期 工作结束日期 工作单位 职位 海外工作

二、A股账户信息

股东账号 开户身份证件类型 开户身份证件号码 开户名称 一码通号码 限售比例/额度 数据来源 账号状态

          - - -

          - - -

附件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XXX,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XXXX提名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XX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XX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12个月。

六、包括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XXXX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XX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XX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附件4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XXXX,现提名XXX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XX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XX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十二个月。

六、包括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XXXX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XX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代码

一、个人情况

姓名 曾用名 照 片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国籍 是否有其他国家/地区居留权

身份证号 护照号码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单位邮编 单位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是否属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资格取得时间 证书号码

本人专长 是否曾受处罚

是否为该公司在任独立董事 在该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起始日期 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家数

二、社会关系

与本人关系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兄弟姐妹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三、教育背景

学习期间 学校 专业 学历 学位

四、工作经历

工作期间 工作单位 职位 职业领域

五、专业培训

培训期间 培训单位 培训证明文件 培训内容

六、独立董事兼职情况

任职期间 公司名称 公司代码

七、其他专业资格职称

取得时间 资格名称 授予单位 证书号码

八、所获奖励

获奖日期 获奖名称 颁奖单位 证书号码

九、著作成就

著作成就名称 认可、发表或出版单位 取得、发表或出版时间

十、其他情况

1、 本次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得的年度报酬总额:       

2、 本人是否拥有担任董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及持有数量(如是):       

3、 本人在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中,过去或现在是否具有除前述1、2条以外的任何利益:       

4、 本人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为:       

5、本人其他可能有助于或者不利于本次独立董事任职的情况:      

十一、承诺

本人(请以正楷体填写姓名)郑重声明,本履历表内容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履历表所提供的资料,确定本人是否适宜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签字:

                                          时间: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填写说明

独立董事应认真参阅本填写说明填写履历表各项内容,保证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不适用或者不存在的情况,请填写“不适用”或者“无”。

一、基本简况

1、“是否会计专业人士”项:如是,需注明属于“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教授)、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中的具体项目,可填写多项。

2、“本人专长”项:请说明有助于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的专长情况,如没有填“无”,如有应注明具体专长,如“法律专业人士,行业专家”等,有几项注明几项。

3、“是否曾受处罚”项:如是,填写本人曾受到的各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如无填“否”,如有应注明具体情况,如XXXX年X月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XXXX年X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为X年,XXXX年X月被XX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为X年,XXXX年X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刑事处罚,XXXX年X月被XX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XXXX年X月被XX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XXXX年X月被XXX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等。

4、“是否具有其它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项:如是,需注明具有居留权的所在国或者地区。

5. “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家数”项:包括本次拟任职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

二、社会关系

1、“子女”、“兄弟姐妹”项:有多位子女或者多位兄弟姐妹的,可在相应栏目列明序号分别填写。

2、“持股情况”项,应填写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其他社会关系可不填写。

三、教育背景

请从中学开始填写各项内容,逐一注明学习期间、就读学校或研究机构、专业、学历、学位。

四、工作经历

请填写最近十年工作经历,自开始工作起逐一按格式填至现在工作单位止,同一单位工作中间岗位有变动者要分开填写。“职业领域”项请填写本人日常工作职责所处的学科领域,如:法律、工商管理、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

五、专业培训

请填写对有助于担任独立董事的培训,语言培训、为通过各种考试所接受的培训不要求填写。

六、独立董事兼职情况

请填写本人在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情况。

七、其他专业资格职称

请填写取得的除会计专业资格外,目前仍有效的各种专业资格、职称情况。

八、所获奖励

请填写自大学毕业后所获取的各种奖励。

九、著作成就

请填写包括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的论文与著作,或者本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所取得的各种工作成果。著作及成就众多者可选出最突出的前十项填写,尤其是对有助于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成就。

十、其他情况

1. 获得的年度报酬总额:如为固定报酬,请填写XX万元;如为“固定+浮动”报酬,请填写“起步XX万元,每次参会XX万元” (仅作为举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 表格中所有“期间”项(包括学习、工作、培训、任职等),请填写起始年月(XXXX年XX月)到终止年月(XXXX年XX月)或至今。

附件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法人及其他组织填写如下内容)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单位名称:                                      

4.本单位住所:                                      

5.本单位主要业务范围:                                   

(自然人填写如下内容)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4.曾用名:                                             

5.出生日期:                                           

6.联系地址:                                              

7.国籍:                                               

8.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9.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10.护照号码(如适用):                                

11.最近五年工作经历:                               

二、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其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六至第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股权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三、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单位/本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单位/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声明人(盖章/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如适用):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单位/本人            (正楷体)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单位/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不损害并促使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不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二)不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侵害上市公司财产权利,谋取上市公司商业机会和核心技术;

(三)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机构独立;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

(六)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的关联人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之前不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但转让控制权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六、本单位/本人承诺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从事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和经营活动。

七、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八、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单位作出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九、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十、本单位/本人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单位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报送资料及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单位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

十一、本单位/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单位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本单位/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三、本单位/本人因履行本承诺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承诺人(盖章/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如适用):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附件7

红筹企业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简称:                     

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代码:                        

3.本人姓名:                     职务: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联系地址:                                                 

8.国籍:                                                 

9.专业资格(如适用):                                   

10.中国身份证号码(如适用):                                          

11.护照号码(如适用):                                   

12.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以及任职情况。

三、是否持有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股份?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合适人选?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过去十年中是否曾因违反境内外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或因涉及金融问题(如贪污、贿赂、诈骗、侵占等)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正处于有关调查、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就公司向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  否□

七、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八、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

六、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九、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主体因发行人(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附件8

红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简称:                        

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代码:                         

3.本人姓名:                     职务: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联系地址:                                                 

8.国籍:                                                 

9.专业资格(如适用):                                   

10.中国身份证号码(如适用):                                          

11.护照号码(如适用):                                   

12.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以及任职情况。

三、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合适人选?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过去十年中是否曾因违反境内外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或因涉及金融问题(如贪污、贿赂、诈骗、侵占等)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正处于有关调查、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向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  否□

六、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七、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

六、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九、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主体因发行人(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附件9

红筹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A)、基本情况(法人及其他组织填写)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简称:                      

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代码:                     

3.本单位名称:                                      

4.本单位联系地址:                                  

一(B)、基本情况(自然人填写)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简称:                   

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代码:                      

3.本人姓名: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联系地址:                                              

8.国籍:                                               

9.专业资格(如适用):                                 

10.中国身份证号码(如适用):                                       

11.护照号码(如适用):                                

12.最近五年工作经历:                               

13. 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适用):                               

二、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其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六至第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正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二、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单位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单位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声明人(盖章/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如适用):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单位/本人            (正楷体)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单位/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不损害并促使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不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二)不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侵害上市公司财产权利,谋取上市公司商业机会和核心技术;

(三)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机构独立;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

(六)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六、本单位/本人承诺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从事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和经营活动。

七、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八、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单位作出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九、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十、本单位/本人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单位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报送资料及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单位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

十一、本单位/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单位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本单位/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三、本单位/本人因履行本承诺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十四、本单位/本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主体因发行人(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承诺人(盖章/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如适用):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附件6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积极履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治理实践日益丰富,治理制度持续完善,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责任,提升董秘履职能力和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本次就《规范运作指引》作出修订,主要系做好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的衔接落实。在保持各规则原有框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董事、高管任职和履职制度,细化董秘职责内容,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细化董秘职责要求。细化董秘关于组织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职能要求,包括汇总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范围内事项并作出是否召开会议的建议、确保会议程序合规、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等。二是完善董事、高管的任职管理。明确提名委员会责任,强化提名委员会在防范不适格主体任职方面的审核责任,并要求其在遴选人选时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鼓励上市公司选举董事时适用差额选举实施累积投票制。三是加强董事、高管履职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董事、高管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董事参与决策的履职要求并压实董事决策义务;明确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等。四是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要求上市公司合理分配职权并做好信息披露,并明确同业竞争相关规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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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2025年发布的政策梳理(2025年10月31日更新)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相关所得税政策汇编(2025年10月更新)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汇编(2025年10月更新)

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实务汇编(2025年10月更新)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相关所得税处理的政策汇编(2025年10月更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本市场、财税政策及相关案例汇编(2025年11月更新)

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汇编(2025年7月更新)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61号(2025年5月更新)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26号(2025年5月更新)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1-5号(2025年5月更新)
沪深北交易所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证监会(2025)6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与2023年版的主要差异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政策汇编(2025年4月)
最新!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IPO条件对照表 2025年7月
上交所发布实施科创板成长层配套业务规则(2025年7月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汇编(1-8)(2025年7月更新)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5号)(2025年7月更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4号)(2025年8月修订)
上交所发布:主板、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2025年06月更新)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规则理解一本通(2025年7月修订)
上交所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规则理解一本通  2025年07月25日
上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规则理解一本通  2025年7月 25日
上交所发布:主板、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2025年07月更新)
【最新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13号)上证函〔2025〕2736号(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汇编(1-18号)(2025年5月更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汇编(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3号)(2025年5月更新)
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2025年06月更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汇编(1-18号)(2025年5月更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汇编(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3号)(2025年5月更新)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IPO研发投入相关政策汇编(2025年11月更新)
【值得收藏】税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合规性提示
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关于发票的18个热点问题
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总局:电商行业纳税申报指南
税局明确!四种网络主播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资〔2025〕101号及答记者问
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的解读  2025年6月26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的解读  2025年6月26日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2025年6月20日)
司法部 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国务院令第810号答记者问
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个税政策指引2024年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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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IPO研发投入相关政策汇编(2025年11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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