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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士·公司法税】与公司融资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2 17:14:50     0
【乐士·公司法税】与公司融资相关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 审慎订立对赌协议,确保公司行稳致远

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约定未来业绩等目标,未达标时融资方需向投资方补偿的协议。对赌协议能够帮助公司快速获得融资,绑定投融资双方利益,激励公司提升业绩,但是也应看到,业绩压力可能迫使公司短期逐利,忽视长期发展,且未达标补偿可能加重公司财务负担,极端情况下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

【风险提示】

1.部分对赌协议包含与公司对赌的内容,其中蕴含的风险不容忽视,因为我国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仅允许在特定法定情形下进行回购的规定,即公司回购股权需先履行减资程序,如果公司因故未能履行相应程序,可能导致公司回购股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在对赌协议中约定由目标公司股东或实控人作为回购义务人是一种更为务实选择,如果投资方坚持要求目标公司也承担回购义务,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由目标公司对股东回购义务提供担保,并严格履行担保决议程序。

2.在履行对赌协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业绩不达标需承担补偿责任、股权稀释或控制权旁落、财务压力剧增、经营决策受投资方干预等风险。因此,公司作为接受投资的一方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前,需做到以下:设定合理业绩目标,结合行业趋势和公司实际能力,避免过高承诺;明确补偿方式与上限,优先选择股权补偿而非现金补偿,降低财务压力;细化协议条款,限制投资方对日常经营的干预,保留核心决策自主权;做好资金规划,预留风险准备金,应对可能的补偿支付需求。

(二) 正视公司间融资的风险,构建公司融资合规路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间融资已成为公司缓解资金压力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衍生多种融资模式,潜藏着合同效力、担保落空及条款执行等多维法律风险。识别和规避上述风险,才能够有效引导公司间融资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透明”。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受“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限制。这是公司间融资最直接的法律红线。超出此限度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债务人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可冲抵本金。因此,公司间进行融资交易时,必须严守利率红线,在合同明确约定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同时,要优化收益结构,避免将收益完全寄托于利息,可探索约定合理的融资服务费、咨询费等综合费用,但需注意其与利息之和实质上仍不得超过法定保护上限,且需有真实服务为基础。

2.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法人或组织以放贷为常业,这是公司间融资的“身份”限制。若出借公司的主营业务并非金融信贷,但在一定时期内频繁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并以此作为主要利润来源,则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此时不但相关借贷合同无效,行为主体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风险。因此,公司间的融资行为必须确保只是为解决特定合作方或关联方的临时资金需求,而非将其作为一项常态化的营利业务;同时,融资对象应限于有真实业务往来、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方或关联企业,避免通过公开渠道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资金;出借公司还要建立内部合规流程,对融资事由、对象、频率进行审查和记录,确保每一笔融资都有合理的商业背景,能够证明其非以放贷为业。

(三) 公司须依法诚信使用金融机构借款

公司违规使用金融机构借款,主要指借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该行为不仅构成对借款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对银行而言,将导致信贷资金脱实向虚,加剧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因此,公司则须严守契约精神,完善内控,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共同维护金融秩序与交易安全。

【风险提示】

1.金融借款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借款的用途,如用于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并约定金融机构有权在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时,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于约定外的用途,如清偿其他借款、进行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市场投资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属无效法律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债务未偿还即可,且不要求转贷以牟利为目的。

2.公司以牟利为目的,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转而以更高利率借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贷。此举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对信贷资金的套利和空转。对公司而言,不仅面临被银行提前收贷、列入黑名单的风险,更可能因情节严重而被追究高利转贷犯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公司必须确保借贷用途的真实性,杜绝资金挪用,确保金融资源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同时,公司还应健全内部合规审批机制,明确禁止转贷相关行为,规范贷款资金流向,按约定用途使用并全程留痕。

(四) 公司为实控人、关联方提供担保须谨慎

公司为实控人、关联方提供担保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合规前提下的担保可支持关联方融资,助力产业链协同或集团整体发展,是正常商业互助行为;另一方面,若缺乏规范流程,易成为实控人转移风险的工具,导致公司被动代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风险提示】

1.实控人、关联方常与公司存在业务绑定或资金往来,其偿债能力易受行业周期、经营波动影响。若被担保方陷入财务危机到期无法偿债,公司需全额履行担保责任,直接占用运营资金,可能导致现金流断裂。这不仅会挤压生产经营、研发投入等核心资金需求,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公司自身债务违约,进一步加剧资金链紧张,甚至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公司应强化风险核查评估,在担保前核查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必要时要求提供反担保,同时,评估担保额度对公司的影响,设定年度担保总额上限,避免过度担保。

2.法律对关联方担保有严格的决策程序要求,若未履行股东会表决、关联方回避等程序,或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担保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这会使公司陷入“担保责任难免除、合同权益无保障”的双重困境:一方面可能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无法依据无效合同向被担保方追偿,同时还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损害公司合规形象。公司应当健全担保决策机制,明确担保权限,为实控人、关联方担保先经股东会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重大担保可以由独立董事、监事会进行专项审核,并留存完整决策文件。

3.实控人可能利用控制权优势,通过关联担保将公司信用资源转化为个人或关联方的融资支持,本质是风险转移与利益输送。此类担保往往未充分考虑公司实际风险承受能力,担保额度可能远超合理范围,却由全体股东共同承担潜在损失。因此,建议公司完善内部监督与追责机构,由合规部门定期核查担保合规性,禁止无真实业务背景的违规担保,同时,对违规审批担保的责任人严肃追责,杜绝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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