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概述

2022年,某国有银行咸阳市两家支行“烟商e贷”业务出现不寻常的“贷款小高峰”——11个月内61笔贷款密集获批,申请人的身份均为烟酒店经营者,材料齐全,表面符合放贷条件。然而,银行风控人员在审核时发现,多数申请人操外地口音,对经营细节含糊其词,部分人无法准确说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更可疑的是,贷款发放后24小时内均被全额提现,相关人员随后失联。
银行核查证实,这些“烟酒店”或地址虚假,或为空壳主体,所谓经营流水均系伪造。该骗贷团伙以形式合规掩盖实质违规,导致2320.9万元资金被骗,形成不良资产1500余万元。银行自行追讨后仍有600余万元未能收回。
银行经查发现,2022年以来,两家支行的副行长崔某、张某在明知贷款人资质造假的情况下,仍出具同意放贷意见,并收受好处费,导致银行贷款重大损失。2024年12月,银行将崔某、张某受贿线索移送监委立案调查。
同时,银行将可能存在的骗取贷款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2024年12月,该骗贷线索由咸阳市公安局指定武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潘某等12人伪造证照、流水等材料,包装61名申请人骗取“烟商e贷”共计2320.9万元。2025年2月,公安机关将潘某等人涉嫌骗取贷款案移送至武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年6月,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共发出二次补充侦查提纲。通过比对受贿时间与放款节点、追踪资金流向,最终查清崔某、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潘某团伙骗贷提供帮助、收受150余万元好处费的关键事实,并明确1500万元损失的“责任清单”,查清潘某团伙与中介的分成关系,为后续追赃挽损和精准追责扫清了障碍。
【判决结果】
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潘某等12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崔某、张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该院同时向银行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从“办结一案”到“治理一片”,筑牢信贷安全防线。
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1月10日官方公众号文章
二
骗取贷款罪内容

1.罪名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虚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造成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行为人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手段主要包括:通过虚构主体资格达到取贷款的目的;通过虚构贷款材料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欺诈手段,可能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识而错误放贷,但仍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3.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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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何风险防范

1. 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应严格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如实申报借款人主体信息、贷款用途,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贷款用途证明、经营状况资料、还款能力佐证及贷款担保等相关文件材料。严禁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编造虚假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诱使金融机构高估其资信水平并发放贷款。
2. 企业为贷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时,应确保担保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保障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清晰无争议、价值真实可靠且未设置权利负担。严禁使用虚假产权证明设定担保,不得超出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价值进行重复担保,避免因担保不实、无效或有瑕疵导致金融机构遭受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企业申请贷款前,应全面、客观评估自身经济实力、经营前景及市场风险,确保申请的贷款额度、用途与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企业应将经营风险纳入可控范围,审慎保障自身还款能力,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避免逾期违约。
4. 企业应规范贷款业务经办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健全贷款业务刑事风险防控与警示机制。严禁经办人员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勾结,实施侵害国家财产权益的行为;否则,除相关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外,企业亦可能面临刑事追责风险,应切实防范此类风险发生。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 “零容忍” 打击金融犯罪,同时堵塞监管漏洞,才能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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