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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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确实存在重大歧义或缺陷,正确的做法是暂停评标,并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沟通,形成书面记录。等招标文件修改完善后,再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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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评标阶段的澄清机制是针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是为采购人设置的调整机会。而且按照程序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进行,一旦进入评标阶段,就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出修改。
#投标 #招标 #采购 #投标知识 #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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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确实存在重大歧义或缺陷,正确的做法是暂停评标,并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沟通,形成书面记录。等招标文件修改完善后,再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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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评标阶段的澄清机制是针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是为采购人设置的调整机会。而且按照程序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进行,一旦进入评标阶段,就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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