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正文】
股东失权通知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
【导读】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失权制度,该制度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基础上的完善。笔者通过对失权制度历史沿革的介绍,指出公司发出失权通知的合规程序,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股东实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与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比较
两者最大区别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失权制度,仅适用于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才解除股东资格,而对于股东部分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况无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2.公司法修订前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失权规定的实务检讨
第一,修订前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资格解除,适用范围较为局限仅包括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才得以适用该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15号案件中,最高院就《公司法解释三》的适用指出“虽然认可了公司对股东资格的解除,但由于这种解除股东资格的方式相较于其他救济方式更为严厉,也更具有终局性,所以该规定的适用场合应限定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该种规则。”
第二,修订前的失权规定未明确前置程序及催告后的缴纳出资合理期限。在(2018)最高法民再328号公司决议纠纷再审一案中,尽管某发公司在先后通过手机短信、特快专递以及在相关媒体刊载公告等方式向股东张某发送《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前提下,给予股东5天还款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某收到了前述函件,给其预留的5天还款期限也难谓合理”。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宽限期不少于60日是透过大量纠纷,并结合出资的复杂性而得出的合理期限的底限。
第三,修订前失权决议的主体是公司股东会,而公司法规定经董事会决议即可,该项修改既提高了决策效率,也更合理。
此外,新《公司法》给予失权股东在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填补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被除名股东所能采取救济措施未予明确指引的空白。
(二)公司发出股东失权通知的合规程序
公司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一定要满足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失权通知的无效,更可能引起股东之间的纷争。以下4个关键环节需注意。
1.董事会及时依法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核查股东出资情况
本部分内容,笔者在《董事会合规履行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催缴的实务操作》(原创之460-公司合规系列——董事会合规履行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催缴的实务操作)已有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2.公司及时书面催缴
催缴书的内容可查阅《董事会合规履行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催缴的实务操作》。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便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书面沟通,建议公司要求股东书面确认文件送达地址,特别是对于有多个办公场所的股东。
3.董事会作出股东失权决议
公司向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送达催缴书后,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被授权办理催缴出资事务的董事应及时形成议案,并提请董事会决议。
关于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合规程序。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需要注意的是,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属于董事或者与董事会成员具有关联关系的,参照新《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该该董事对股东失权决议事项不具有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情形下,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务必重视董事会决议内容和程序的合法、合规,否则被决议失权的股东可能向人民法院诉请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等。
4.公司发出股东失权通知
董事会就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失权事项做出决议后,公司应制作股东失权通知并盖章,将失权通知邮寄股东确认的收件地址。
(三)股东失权通知的法律效力及法律救济
1.股东失权的时间
公司发出的股东失权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需要注意的是,失权通知生效时间并非通知上签发时间,亦非股东收到通知时间,而是失权通知发出之日。如果失权通知通过邮寄发出,则邮寄部门收到失权通知的时间为准;如果失权通知由公司当面交付股东,股东签收的,则签收凭证可作为股东失权时间的证据。
2.股东失权通知的法律效力
股东失权通知的法律效力及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已丧失股权的处理,另一方面是失权股东的责任承担。
股东丧失股权的处置方式,包括三种:一是6个月内转让股权;二是6个月内减资并注销;三是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失权股东的责任承担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失权股东基于设立协议可能对其他依法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根据新《公司法》第49条,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对失权通知的法律救济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股东接到失权通知后,对此有异议的,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类诉讼的诉求可以是撤销失权通知、撤销董事会决议,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等,具体情况,需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及诉讼目的而定。在司法实务中曾经存在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对此有启发,例如在(2018)京01民终3044号一案中,针对原告提出的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请,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其股东身份是否违法”是争议焦点,法院重点审查了公司经合理催告后,作出解除原告的股东身份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故,在股东对失权通知不服的诉讼中,董事会是否真实全面核查股东出资、公司发出催缴通知是否合法、董事会就股东失权情况做出的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将会是审查重点。
【范小强律师简介】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公司法、行政法专业律师,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专家库成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专家讲师团成员,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矿产资源法学分会理事等
擅长领域:争议解决、涉矿并购、矿业合规及培训。
关于承担课题:曾承担自然资源部油气中心《探矿权竞争出让合同法律风险控制研究》项目;承担国家能源局《油气体制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研究》项目;曾受托开展《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区重叠法律问题研究》《自然保护地矿业权处置法律问题研究》等。
著作及文章:著有《矿业权抵押担保风险分析及防控》,《中国矿业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及《中国矿业法律评论(2022)》副主编;在《中国矿业》《中国国土资源经济》《中国有色金属》《中国矿业报》《中国黄金报》等媒体发表文章数十篇。
联系电话:15810221485(搜索可加微信)
【往期阅读】
原创系列之450-公司法修订解读系列——丰富公司法立法目的,使其更富有引导性
原创系列之449-关于矿法(修订草案)(20231229征求意见稿)勘查、开采作业许可与勘查、开采方案的完善建议(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