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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 (2023年第18期)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9-27 17:22:12     20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 6 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市琉璃河鑫星家电修理部 (琉璃河安徽板面)

当事人灭蝇设备实施不完善,后厨操作间内发现苍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2、北京市房山区窑上金霞服装加工部 (琉璃河早点)

当事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3、北京憨小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长阳杭州小笼包)

当事人存在设备未及时清洁维护、消毒柜不能使用、冰箱内存放的食品未加膜加盖、面粉放置于就餐区的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4、北京飞润餐饮店(长阳麻辣烫)

当事人消毒水池已拆除、消毒柜不能满足正常使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5、北京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山分公司(长阳小菜园)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6、北京农小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长阳农小锅)

当事人后厨操作间内生肉与蔬菜混放于同一保鲜柜且未加盖覆膜,已清洗待消费者食用的菜品可见明显污迹,就餐区有苍蝇活动迹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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