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股东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侵害其权益,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一、基本案情
上海余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艾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上海余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庄餐饮公司)诉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2361号民事判决认定深圳星歌竞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星歌公司)欠付余庄餐饮公司餐饮费,但深圳星歌公司已于2019年11月6日注销,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圳星歌公司注销后,北京艾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艾播公司)作为持股100%的法人股东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故诉请判令北京艾播公司支付餐饮费人民币69650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余庄餐饮公司自述,其与深圳星歌公司履行服务合同的地点在浙江嘉善,余庄餐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侵权行为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且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辖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2022年1月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0112民初4889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层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艾播公司注销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本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即北京艾播公司在立案前已被注销,故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系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余庄餐饮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仅依据“余庄餐饮公司自述,其与深圳星歌公司履行服务合同的地点在浙江嘉善”,认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不当。此外,北京艾播公司100%控股股东是上海艾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上海市。鉴于北京艾播公司已被注销,本案亦应该由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案外人深圳星歌公司欠付余庄餐饮公司餐饮费,后深圳星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余庄餐饮公司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起诉请求深圳星歌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北京艾播公司对深圳星歌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从一审起诉的情况看,余庄餐饮公司主张北京艾播公司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侵害其权益,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余庄餐饮公司主张北京艾播公司不履行清算义务侵害了其权益,在起诉与受理阶段,余庄餐饮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余庄餐饮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4889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